【民生观察2018年5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北郧西县土门镇家竹村访民刘克发,因被人殴打致重伤,对郧西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不服而提起控告,目前城关派出所警察不但不立案调查,还威胁受害者。
据刘克发对本网讲述,2016年5月3日,他的儿子刘成林在襄阳四季清菜市场批发豌豆角,突然发现车上的豌豆角没了,司机说,被张华斌从车上抢去了,刘成林遂上前与之理论,后遭到张华斌手持木棍对其毒打,之后报警警察来到现场,经襄阳区公安分局伙牌派出所调解后,遂让双方各自先治疗伤势,刘成林当时就去治疗没有回郧西,而张华斌直接回到了郧西。
5月4日凌晨6点左右,张华斌带了5个黑社会人员来到郧西县小河批发市场内,对他进行暴力殴打,顿时血流满地。报警后,城关派出所警察将他送到郧西县人民医院治疗。在人民医院共住院29天,经医生诊断:1、左侧眼睑软组织挫裂伤;2、左眼球结膜下出血;3、左眼眶骨骨折;4、左侧颧骨骨折;5、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症;6、腹壁挫伤,伤口缝了17针,长3.7厘米。
刘克发说,张华斌等人无故将他打成重伤后,他住进医院共计治疗29天,可打人凶手张华斌至今一分钱医疗费不出,出院后的他每天头痛不止,昼夜难眠,身体和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后他来到郧西县公安局强烈要求:1、给予做伤情鉴定;2、依法追究打人者张华斌、张少军等5人的刑事责任。可城关派出所警察不但不立案抓捕打人凶手,反而还威胁他。
2016年5月30日,他收到郧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意见:依据病历资料刘克发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2016年7月11日,他又收到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意见:根据现有材料,鉴定刘克发的左面部软组织创、左眼挫伤,左侧眼眶内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收到鉴定书以后,他不服郧西县和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存在司法不公,怀疑司法鉴定机构受收犯罪分子贿赂,徇私枉法为犯罪分子作伪证。在此,他请求媒体给予曝光,依法追究司法鉴定机构和打人凶手的刑事责任,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附:控告信
控告人:刘克发,男,56岁,住址:湖北郧西县土门镇家竹村5组,电话:15571931832,身份证号:422623196201240911
被控告人: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王彦涛
被控告人:郧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章昌隆
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3日,控告人儿子刘成林与张华斌在襄樊批发菜市场打架,经襄樊派出所调解,张华斌直接回到郧西。
5月4日凌晨6点,张华斌带领5个黑社会人员在郧西县小河批发市场,将控告人打倒在地,血流满地。刘成林拨打110,十几分钟后110到场,城关派出所警察陈洋将控告人送到郧西县人民医院(全程有监控视频为证)。
2016年5月4日至6月20日控告人住院共计29天。出院后控告人到郧西县公安局要求:1、给予做伤情鉴定;2、查出5个黑社会人员的姓名、身份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事项:徇私枉法
2016年5月30日和7月11日,郧西县和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对控告人作出鉴定意见为轻微伤。
一、本人不服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监法字【2016】015号和郧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6】104号鉴定文书,不公正的违法行为;二、赔偿全部损失,并依法追究并严惩打人凶手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1、张华斌、张少军组织黑社会人员将控告人打成重伤,张华斌用刀捅控告人两刀,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左眼骨折程度要依法公正鉴定。
3、郧西县人民医院将伤口缝合17针,长3.7厘米,却认定伤口是陈旧性的骨折和轻微伤,司法鉴定中心纯属徇私枉法作伪证,充分证明其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以达到敛财的目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城关派出所警察不但不立案调查,反而威胁控告人。在此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及黑社会团伙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控告人:刘克发
2018年5月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