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6日星期五

山西大同中院纠正20年的冤案还要多久?

我叫王明瑞,78岁,1994年在山西大同南郊区开个体诊所,1995年11月5日因抢救一危重患儿,竟给自己招来了牢狱之灾。

事情的详细经过如下:

1995年11月4日,患儿父亲杨福文带着不足两岁的患儿杨淘淘来到我的诊所,称患儿十天没治,近两天病情加重,要求本人为其治疗。因为患儿病情严重,令其转院抢救。患儿父亲不走,强烈请求在本所治疗。我勉强同意只治疗一次,嘱咐他第二天一定带患儿去大医院抢救。

1995年11月5日上午我外出办事,傍晚回诊所时患儿父亲还在诊所外等候,我坚持让他们去大医院抢救,拒绝为其诊治,但患儿父亲信心十足地说昨天用药后效果很好,请求我继续治疗,在他的苦苦哀求下,我动了恻隐之心,并且嘱咐他们明天一定去大医院治疗。
在输液治疗过程中,由于患儿哭闹,患儿母亲强行将其放平喂奶、造成呼吸道阻塞缺氧窒息死亡。

1995年11月5日晚发生医疗纠纷,我由于被患儿家属堵在了诊所里,无法外出。我让他们上报卫生局处理,进行尸检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他们均不同意。患儿父亲说,他们有大同副市长的亲戚,谁也不许动,就不解剖,还抢走了我的行医执照。

第二天早晨8点钟我得空用电话上报给南郊区卫生局医政科。卫生局指示由当地防保站站长刘海龙处理,刘海龙在上午9:30拿走双方按有指纹的由双方认定的原始资料三份。内有一份我的要求查明真正死因,尸检及冷冻,我愿意先承担费用,并交300元鉴定费及依法办案的说明;另一份是治疗、用药量,治疗后家长反映一切很好的证词,双方都按有指纹;还有一份是刘海龙写的用剩下的药,未吃完的苹果。这三份原始资料开庭没有出示。后来证明这些原始证据均被销毁。

11月7日下午大同市南郊区卫生局熊局长、干事、医生、护士长各一名,另外还有行政人员两人,给医患双方开会,本人坚持要进行医疗鉴定,散会时局长叫冷冻尸体,可能要解剖。在此后,患儿家属一再闹事,要求给钱了事,本人均未同意。南郊区卫生局一直没尸检,也未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南郊区卫生局的调解也一直停留在钱的问题上。因为违反了超过了尸检要求必须在48小时以内的国家规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条例的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的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本人只好请求律师及法医帮助,但被南郊区卫生局拒绝。后请电视台予以监督,也被拒绝。

南郊区卫生局未尸检,伪造了大同市南郊区医疗事故鉴定组的调查鉴定,大同市卫生局以南郊区相同的理由也出具了一份伪造的调查鉴定。

南郊区检察院在1995年12月26日拘留了我,1996年1月5日逮捕,我提供的一切证据不予采纳。

大同市南郊区检察院的张宾、赵凯逼供套供。说:“判你吧,没证据,不判吧,死者家属不干。”

96年3月18日第一次起诉,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法院定于3月29日开庭,律师阅卷后说证据不足没有尸检。4月25日退回检察院。往返数次,一直未尸检。96年5月22日我被取保候审。
1997年7月21日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下达了【(1997)南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枉法裁判“因被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拘役5个月。赔偿原告8000元。”我当即要求上诉。

1997年10月20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1997)同刑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撤销了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1997)南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并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998年6月3日,大同市南郊区法院仍然依照南郊区卫生局出具的大同市南郊区医疗事故鉴定组,大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伪造的调查鉴定结论下达了【(1998)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仍然维持了原有判决。“因被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拘役5个月。赔偿原告8000元。”

令人奇怪的是,原来发回重审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竟在1998年7月28日下达了【(1998)同刑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南郊区法院的判决。我向山西省高院申诉但山西省高院拒收材料,让继续找大同中院(我们曾走访了南郊区、大同市各有关部门无人过问, 96年9月6日去了山西省检察院,有函致大同市中检控申处,中检控申处将省函及控告材料全部转到南郊区检察院,仍不解决。96年9月26日去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北京有函,交山西省检察院,要其调查处理。山西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说:已给你下函,下面不执行,我就是包公没人支持也不行),大同中院驳回了申诉。
大同市和南郊区卫生局等毁灭证据,捏造事实,陷害当事人,制造冤案。

20年来我们往返于山西省大同市、太原市、北京之间。

2014年11月,我们到北京见到了山西高院驻最高院的工作组,答应把案件反馈给大同中院,11月13日,我们到了大同中院,接待的人答复说:“会认真办理此案”,让在家耐心等待。我们请求复印一份刑事案卷,大同中院一直未同意,案件至今也没有解决。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相信山西省公检法机关能主持公道,让我在有生之年能等到事情水落石出,冤案得以昭雪的那一天,只是渴望这一天早日到来!也请大家拭目以待!

王明瑞电话:1313470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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