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
欧阳经华被国保约谈 嘱其勿去安徽围观李化平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2-11消息:因上海民主人士李化平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将于明天(12月12日)在安徽合肥法院开庭,湖南邵阳民运老人欧阳经华原准备于11日下午3时许赶到合肥去申请旁听,但是,就在他即将启程之际,湖南邵阳的国保警方就对他进行了约谈,叮嘱其不要去安徽声援、围观李化平一案。
今天下午,本工作室致电欧阳经华老先生,他告诉本工作室说,他原计划定于11月10日晚20:33,乘坐湖南邵阳开出的(1804次)火车,途经湖北赤壁去关注一下“赤壁五君子”,然后再转火车(K1202/K1203,总里程 1031 公里 )至11日下午大约3:00抵达安徽合肥,去申请旁听李化平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庭审事宜的。
但是,10日上午8:00,邵阳绥宁的国保大队长就电话通知他,约他下午去“喝茶”。在下午,当他到达公安局时,邵阳市的国保李大队长、邓教导员以及绥宁的国保大队长和教导员都已经到达。见面后,警方开始询问他近来的身体情况,及近期他曾去过哪些地方?对此,欧阳经华老先生坦然面对,公开的介绍了他近期曾走过的“旅游路线”。例如:近期他参加了民运好友“秀才”和“方言”的婚礼;去了广州参加郭飞雄的庭审,期间他被广州公安局无理滞留4-5小时等情况。
经过一番“约谈交流“后,四位国保干部开始对他讲:快过年了,你应该在家享受天伦之乐!不要外出,不要去安徽了,你应该养好自己的身体,这样你活到90岁那是可能的……等等。
几经交涉,最后欧阳老先生无奈的答应他们:2014年他就不出去了,但是到2015年桃花盛开的时候,他将前去北方的郑州和北京。他去郑州是为了探望还没有释放的“郑州十君子”;而去北京则是为了去看望中国人民解放军原38军军长徐勤先先生。
今天上午,欧阳老先生告诉自己的部分好友称:“这次,我就不去合肥了,但这是出于无奈的。在此,我谦卑的向我亲爱的朋友们道一声sorry!(对不起!),请我的挚友李化平原谅、海涵,对不起!深深地鞠躬!”
据悉,年逾八旬的古稀老人欧阳经华,原是湖南某水利局的退休老干部。后因为关注中国的民主进程,开始到全国各地去声援民主维权人士。在去年的4月29日,他因到苏州林昭墓去参加网民的祭奠活动而被苏州警方无理拘禁数小时。今年11月,他又到广州去参加异议人士郭飞雄案的庭审旁听,再被广州警方无理拘禁数小时。
附:李化平起诉书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4]152号
被告人李化平,男,1966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510102196609066591,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上海市杨浦区武夷路75弄3日202室,户籍地湖南株洲市荷塘区向阳村居委会向阳二村省地矿局区测四队集体宿舍,被告人李化平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化平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2013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13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李化平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化平在得知张某某入学之事后(张某某不符合小学生就近入学条件),伙同谭春生(另案处理),张林(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相约到合肥市琥珀小学交涉张某某上学事宜,李化平等人在琥珀小学旁聚集,拉横幅、摄像、宣讲、拍照上传网络,引发群众围观,并与赶到现场劝说离开的执勤警察长时间争执、拉扯,拒绝离开。当天中午,李化平与谭春生、张林等人回到住宿宾馆继续商议活动,李化平提议下午继续到琥珀小学聚集。当天下午,李化平与谭春生、张林等二十余人再次来到琥珀小学旁,拉举横幅、展示标语、呼喊口号,制造影响。
4月9日至10日,被告人李化平又邀请陈云飞、高荣立、蔡嘉涛等人先后在位于交通干道的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门前,打出李化平订制的多个侮辱警方的横幅并拍照上传网络,又在省公安厅门前搭建帐篷过夜,制造影响。被告人李化平等人的行为,引发大量群众围观。期间,执勤警察赶到省公安厅门前,要求李化平等人停止聚集,马上离开,李化平等人拒不离开。
4月10日傍晚,被告人李化平和陈云飞、黄懿又来到合肥市原市政府广场,李化平电话催促其他人员尽快赶来,组织“送张某某上学”的烛光祈祷晚会。被告人李化平在现场进行组织、指挥、演讲,晚会直接参加人员三十多人,并引发大量群众围观。
4月11日、12日,被告人李化平为扩大事件的社会影响,又积极参与在琥珀小学旁开展的24小时绝食接力等声援活动。
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化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接警单等书证;2.证人张林、谭春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化平的供述;4.合肥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中心电子物证检查报告;5.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案认为,被告人李化平组织、策划他人在公共场所聚集,实施了一些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热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为民
检察员:戴文珺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
图为:欧阳经华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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