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星期三

《网络犯罪防治法》是中共极权挥向每个公民的新绞索

(编者按:元月31日,中共公安部发布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显示着中共正挥起新的勒向公民脖子的绞索。因为从过往历史可见,中共绝不会在乎公民所谓意见,而是必将尽快出台这部使网络极权达致新高度的法规,从此后中国公民将彻底丧失利用网络表达对中共极权统治批评意见的权利,并且境外华人言论也将进一步受到跨境长臂管控。从此中国互联网的黑暗将进一步深重。)

一、中共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元月31日,中共公安部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声称为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提升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感和满意度,经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起草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日。
二、人权律师王全璋向全国人大提请撤销《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6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人研读后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十一条又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同时,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根据以上的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该位阶的立法权限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安部作为国务院下设机构仅有制定规章的权限,并没有制定法律的权限。
《网络犯罪防治法》从形式上属于法律位阶的“法律”,制定该层级法律的权限在于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从内容上来讲,该“法”涉及犯罪和处罚,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因此,公安部无权制定《网络犯罪防治法》,该《意见稿》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越俎代庖,侵害国家立法权的层级和权限设计,依据《立法法》公民建议权之规定,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王全璋(开放征集签名中)
2025年2月5日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
附件: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三、令人质疑的枷锁性条款尽显国家恐怖主义嘴脸

1月31日,公安部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案共有七章六十八条,涵盖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义务等内容。它虽以“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为名,却在网民当中引发了一定的恐慌——因为条文中对“境外支付账户”和“翻墙工具”做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规定新限制。
全文内容:《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以下是部分引发广泛关注的条款:
1.境外支付账户(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开立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实名制管理:(三)非法买卖境外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注:这一条款也同时针对了,1.代购境外SIM卡的商家;2.代开境外银行账户的中介;3.境外支付账户(PayPal、Stripe等)代开服务者;4.购买上述服务的个人用户(买卖双向打击)。
2.VPN/翻墙工具(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办理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三)使用网络地址切换工具、批量电话卡控制工具等规避网络运营者账号注册审核规则及其他措施,大量注册网络账号的;
(六)其他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注:网络地址切换工具其实指向了VPN、代理等翻墙软件。虽然条款限定于“大量注册网络账号”的场景,但也是首次对“网络地址切换工具”做出明确限定。同时针对了,1.使用VPN注册境外服务的用户;2.批量养号的营销从业者;3.使用代理绕过平台风控的人。
3.翻墙服务提供者(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和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违法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线路、服务,为他人获取、传播第一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注:这一条款直接针对了,1.VPN服务提供商;2.机场节点销售者;3.翻墙软件开发者;4.提供翻墙教程的个人。
4.备案制度(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制作、销售、提供具有下列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电信等主管部门备案:(二)具有网络虚拟定位功能的;
注:“网络虚拟定位”也可能涵盖VPN服务,意味着理论上所有VPN服务都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才能提供。
5.电话卡/账户数量限制(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对个人、组织申请办理移动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数量上限。
注:对"断卡行动"的法律化,直接针对,1.持有多张电话卡的个人;2.拥有多个银行/支付账户的人;3.批量注册网络账号的行为——上限由"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留有弹性空间。
那么,为何这些规定让翻墙用户感到惊恐?网民的反馈主要集中在这几点:1.从"灰色地带"到"明确违法"。此前,中国对翻墙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依据1996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处罚以行政警告和罚款为主,且执法具有明显的选择性。但新法案的出台意味着翻墙相关行为可能被纳入刑事法律框架,处罚力度将显著加大。

四、《网络犯罪防治法》被指是反人类恶法

2026年初中国公安部发布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因其极端的网络管控措施和跨境管辖权,被批评为试图将网络“死角”全面纳入官方监控的“反人类恶法”。该草案强化了网络实名制、严控“翻墙”工具、扩大境外信息审查及跨境制裁,被指不仅违反法治原则、限制言论自由,还大幅扩展警权,严重影响民众网络自由与隐私。
《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批判点:
  • 全方位的网络审查与“反技术”管控:草案严禁提供获取被屏蔽境外信息的工具(如VPN等),要求虚拟网络定位功能报备,被认为旨在彻底切断网络自由信息流,强化“防火墙”。
  • 网络事前处罚与全网实名:大陆律师指出,此法实现了从事后惩处到事前处罚的转变,要求移动卡、银行卡、各类网络服务严格真实身份登记,并要求对“翻墙”行为进行日常化管制。
  • 跨境执法与长臂管辖:法律草案试图赋予中方在国际范围内定义“虚假信息”的权利,并对境外机构或个人实施资金冻结、入境限制和资产收割等跨境制裁。
  • 严重侵犯信息自由与隐私:该法被批评者视为将普通的网络言论自由以“防罪”之名转化为可随意限制的行政特权,如边控措施。
  • 警权无限扩张:法律条文缺乏清晰的界限,极大扩展了公安网安部门在数据调取、账户处理上的自由裁量权,违反基本的司法审判原则。
该草案引发了海内外法律界人士的广泛担忧,被认为在互联网治理模式上向“极权主义”转变,将网络犯罪的预防概念滥用为全面监控和镇压的手段。

五、警权扩张与数字围墙:解析《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的全球野心

2月3日,中国人权@hrichina在推特上对《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做出了深度解析,总共提到了5点看法:
  1. 全球范围的“定义权”与管辖。草案彻底打破了司法管辖的地域限制。依据第二条,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只要向境内提供服务并被认定“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即适用本法。这意味着,身处海外的外国人或机构,完全可能因不符合中国标准的言论或服务,被单方面定义为“违法”。
  2. 将“虚假信息”作为跨境制裁武器。第五十五条赋予了有关部门极大的行政裁量权:若认定境外机构或个人“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国家利益,可直接采取冻结财产、限制入境、限制投资等制裁措施。这实际上是将模糊的“虚假信息”概念武器化,迫使境外媒体和智库进行自我审查。
  3. 对境外资产的直接“收割”。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被认定利用网络向境内实施犯罪(如定义宽泛的诈骗、赌博等)的境外个人和组织,不仅要追究责任,更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资产,甚至没收其利用所得投资的境内企业与证券。
  4. 刑罚结束后的边控。第五十六条创设了一种极具侵犯性的“追加刑”。即便中国公民已经服完刑罚,公安机关仍可依据“预防再犯罪”的理由,决定在其刑满后六个月至三年内不准出境。这事实上废除了公民迁徙自由的确定性,将出境权变成了一种可被随意延期剥夺的行政特权。
  5. 彻底切断“翻墙”的技术路径。在对外延伸管辖的同时,草案第四十四条进一步加固了对内的各种封锁。它明确禁止个人和组织提供任何帮助他人获取被阻断境外信息的技术支持(如VPN等工具)。这是试图在法律层面彻底切断中国互联网与全球开放互联网的最后一点技术连接。
目前,在微博平台上,各地网警在统一转发这则消息,且都开启了“精选评论”。

六、网络评议怒潮

@yeye-z2l:放心,早晚会收紧,一条条收紧的
@YuFreeChina:大概率就像那个网络身份证彻底烂尾
@TogoHeihachiro88:14亿同胞有可能被同意了
@zhdhtony:在中国,法律是模糊的,也是可以被任意解释的,所以不论怎么去评论中国法律都不过分。
@alexloong6396:翻墙变成违法的,只是人家懒得抓你而已,等你赚到钱了,或者频道粉丝多了,管你学术的,外贸的,都可以依法处理你。
@华而不实为所欲为:违法跟触刑都搞不清还在这瞎科普误导人?西朝鲜法律真有你说的这么宽松你个半粉红财经YouTuber怎么不敢露脸?还有西朝鲜法律征求意见稿最多一年一定正式出台,先说后见!
@Anonymous-sg8lb:弄你还需要法?我的想法就是最大的法
@黄姗姗-o3q:包子在,天下害。
@嗮太阳的猫:越来越像纳粹,越来越心虚
@sunset54:公民在国外受到人身、财产侵害的时候,怎么没有人提属人原则。一旦开始玩属人原则,世界规则必然乱起来。想想“治外法权”是怎么回事
@remarklin:中国还是很多人感觉自己是法治国家,但实际是法家治国,有没有法可依重要吗?只要他想,其实他就是会做的,而且也不一定要这样大张旗鼓的还给你征求意见
@谁让你不利索:如果是牠们想干的事情,只需前面加上两个字依法:就合法。那么对于人民而言法律不再是盾牌。而是加锁:如果牠们不想让人民想干的事情,只需前面加上两个字非法就违法。那么对于牠们来说,法律不再是公器:而是凶器!
@zhangmike4852:是这样,比方国安跟加拿大好到有了”刑事安全协作‘等等条款,加拿大网络公司就会提供他们要的信息,要抓要暗杀都有可能。
@ilove0530-x2d:老共继承了封建时代的,普天之下,皆是王土,四海之内,皆是王臣的原则,但是只能欺负中国人,所以你血管里流有一丝可追溯的血是被认定老共可以管理,就可以抓你或者要你钱,当然你就是满血汉人,如果需要祖国帮助,那你还是后果自负
@chingxienxieh3993:还有一条:莫须有罪?国安理由,想查就查,遥遥领先,世界第一
@Casablanca-n7e:恶法非法,根本上讲恶法是对政治机制或者社会的为恶,不利于政治机制和社会过程的实现。它破坏法制统一、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众权益、阻滞社会进步。恶法从法形式而言,不能有效设定法律关系、不能有效形成社会秩序、不能有效促进法律发展、不能有效保护法律权利。因此,恶法会对法治理念实现、对法文化形成、对法信仰形成和对法律意识形成等产生阻滞。
@iammaxsu: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切看“能力”来决定,有没有法律不重要,法律是讲给人形资产听的。只要中国有能力,不管人种,国籍,领地,虚拟等等,中国都能做。
@yangwang0903:想太多了,不管什么法律,执行都需要成本!中共的财政还能支撑它到处作恶吗?特别现在这经济情况,它越作经济越差,只要它往作的方向狂奔,就应该多鼓励它,吓到港资台资海外华资都不敢入境,它就快到末日了!这法规恐吓意味大于实际意义,根本没有普遍落地执行的能力!
@dreameryuki4717:这法还是格局小了,应该弄个地球管理法,把世界上不进步、不革命的事都管一管,把圣上质朴刚健的精气神传遍全世界
@jackshu0724:听说现在国保骚扰国内亲属的话术很厉害,比如对你亲戚说你的行为违反国安法,影响亲戚家小孩将来政审考公资格,然后亲戚家就急了,三天两头去骂你父母。
@Maxthelife:也就是说我们这种在底下留言评论的,如果说中共说得太露骨,他们也会各种监控并顺藤摸瓜看看说话的这个账号究竟是谁?

详情请参看:

1、《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10386242/content.html

2、王全璋:撤销公安部《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民建议书
https://lingbaxianzhang.blogspot.com/2026/02/blog-post_20.html

3、警权扩张与数字围墙:解析《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的全球野心
https://x.com/hrichina/status/2018257564983542239

4、《网络犯罪防治法》是新时代的“翻墙罪”吗?
https://www.bannedbook.org/bnews/baitai/20260203/2283744.html

5、抓捕境外反贼终于有法可依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海外国人也囊括在内
https://youtu.be/OAe_NFjRGPo

6、百姓更难活了!北京祭出最狠“反人类恶法”
https://www.aboluowang.com/2026/0204/2343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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