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日星期日

西安高陵一工程公司遭当地政府暴力强拆

【民生观察2024年6月2日消息】2024年5月31日,陕西西安高陵区的众城卓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遭到当地政府的暴力强拆,据称没有任何赔偿。

据网传视频显示,一群身穿安保制服的人员,将众城卓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多名员工现场抬走,随后大型工程设备进场,对该公司进行了强制拆除,公司大量设备、物资、生产资料、财物都被掩埋在废墟当中。据悉,负责此次征收搬迁工作的单位是西安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公司在被强拆之前未收到任何补偿安置。

此前的5月30日,西安众城卓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曾对负责此次拆迁工作的西安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作出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并恳请该单位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公司适当补偿用于搬迁,公司必会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工作。但鹿苑街道办事处未给予答复。

2021年6月,西安众城卓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租西安长实五金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高陵区药惠乡东樊村四组的土地用于办厂,经营项目为水稳拌合站。2023年10月,西安众城卓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接到西安祥荣仓储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的通知,称公司租赁地块处于政府征收范围,为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成立“双铁办”拆迁领导小组,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收搬迁工作。在征收的过程中,公司得知西安长实五金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搬迁人已经与政府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并已经领取征收补偿。

后公司多次向西安长实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和鹿苑街办申请查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搬迁补偿评估报告,以便向西安长实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追讨搬迁安置补偿中属于公司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均未果。直至今日,公司未收到任何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西安众城卓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被搬迁资格,应当收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就具有主体资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通常而言,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有难以分割的添附,且以其所承租房屋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该房屋被征收时,对于承租人提出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依法应予考虑,此时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之间应视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被征收人。

西安众城卓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承租西安长实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公司乙方应为适当的被征收人,有权利收到相关赔偿.

西安众城卓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西安长实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场地较大,生产设备、材料众多,即便不计算生产经营损失,但其中牵涉材料的转运费用、相关设备的迁移费用,公司预估需要将近110万元,因公司在疫情经营中经营困难,实在无力承担相关搬迁费用,恳请拆迁单位予以考虑。

现在,鹿苑街道办事处要求公司限期搬离,或放弃建筑物、构筑物、场内的所有物品、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承担相应上述资产灭失、损毁、掩埋公证、律师、安保、仓储、场地占用、机械设备以及人工等一切费用。在鹿苑街道办事处和西安长实五金化工有限公司不给该公司支付任何搬迁费用的情况下,该公司无力承担搬迁费用,没有资金用于搬迁,公司不是不愿意配合政府重点项目的搬迁工作,实在没有相关资金用于搬迁。现鹿苑街道办事处要求公司承担上述费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鹿苑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公司的相关财产,公司在此向鹿苑街道办事处声明: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鹿苑街道办事处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灭失、损毁、掩埋、贬值公证、律师、安保、仓储、场地占用、机械设备以及人工等一切费用.

目前,西安众城卓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就相关征收补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西安众城卓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搬迁人,与鹿苑街道办事处并未签署任何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且至今未收到任何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鹿苑街道办事处无权在既未进行补偿、也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强制拆除。

最后,恳请鹿苑街道办事处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公司适当补偿用于搬迁,公司必会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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