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郝劲松,目前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控告人:常伯阳,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劲松辩护人
控告人:岳兆岩,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劲松辩护人
被控告人:高玉红忻州市看守所民警
被控告人:曲彪忻州市看守所民警
被控告人:李瑞元忻州市看守所民警
控告事项:追究被控告人虐待被监管人郝劲松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2年3月25日上午9时左右,因在押人员郝劲松拒绝理光头,就被高玉红、曲彪、李瑞元带到备勤室殴打。先是被曲彪抱摔,曲彪把郝劲松头朝下摔倒,之后,高玉红用脚踩郝劲松的头,李瑞元脱掉郝劲松的裤子羞辱郝劲松,几个人先是拳打脚踢,后又用警棍打郝劲松的屁股有20多下,致使郝劲松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郝劲松的内裤上沾满了血。
公安部颁发的《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仅规定在押人员不得留长发怪发,并没有强制剃光头的规定,郝劲松拒绝剃光头并没有违反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上述被控告人对郝劲松实施暴力殴打后,又违法使用械具,给郝劲松戴手铐脚镣3天,上述被控告人严重侵害了郝劲松的人身权、健康权,已经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五)之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上述被控告人身为国家干部,不仅不能依法行使职权,而是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贵单位应当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此致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郝劲松、常伯阳、岳兆岩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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