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0日星期六

王玉文(王藏)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意见

把写在纸上的权利归还给人民
——王玉文(王藏)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意见

按:这时一份迟到的辩护词,在我得知王玉文、王利芹夫妇被重判后,良知促使我完成作为一名辩护人的职责,这份辩护意见,算是本人对王藏夫妇,对本人律师生涯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案件的一点交待。这份辩护词得到了王玉文的另一辩护人张磊律师的大力支持和斧正,在此也向张律师的辛勤付出表达崇高的敬意。本人于2021年1月15日被四川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彼时本人作为王玉文(王藏)的辩护律师已经查阅了王藏、王利芹夫妇涉嫌“煽颠”案的所有卷宗,并且提前准备好了辩护意见和辩护词初稿,只是在二人案件开庭之前,本人因被吊销执业证无法再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出庭为王藏辩护。但是为政治犯的辩护,并不局限于法庭。当时没有公开辩护词,是不想被人贴上“炒作”案件的标签,也希望楚雄方面能在毫无干扰地情况下尽量给王藏一个理想的处理结果,尤其是王利芹,我一再希望法院能对她取保候审,让她回家照顾四个儿女,同时疗养她自己的抑郁症,但是,我的善良和天真并没有换来理想的结果,王藏被重判四年,王利芹被判两年半实刑,这都让我非常难受。尤其是法院竟然对王藏的高贵人格进行抹黑和羞辱,让我不得不公开说几句,王藏在看守所从未认罪,后来警方抓捕了王利芹,王藏出于对妻子的深爱和儿女的担忧,希望王利芹能尽快被取保候审,才不得不对思想进行了一番认识,这些事实在我会见王藏的时候都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我能感受到王藏的腼腆和谦虚,我现在想说的就是,他可以获罪,但是他的人格和尊严不容贬损和玷污。

法庭:

就云南省楚雄州检察院指控王玉文(笔名:王藏)、王利芹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王玉文无罪。

一、辩护意见的法律基础

首先需要表明的是,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是建立在《宪法》第三十五条和四十二条的基础之上。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辩护意见亦建立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基础之上:“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辩护意见同时亦建立在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上,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公约》前文部分载明:“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天赋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之确认,实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之昭示,唯有创造环境,使人人除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外,并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权利,始克实现自由人类享受公民及政治自由无所恐惧不虞匮乏之理想;鉴于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各国负有义务,必须促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子)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丑)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此处提到保障国家安全,在《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原则》中有专门的体现:Ⅱ.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6: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原则7:受保障的表达(1)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ⅰ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ⅱ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2)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批评或侮辱本国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或外国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以及外国的公职人员而受到惩罚,除非这种批评或侮辱意图在于或者有可能引起即将发生的暴力。

王玉文作为中国公民,显然享有中国宪法所明确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王玉文作为人类的一员,显然也享有国际公约所倡导的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

二、起诉书指控王玉文在推特、脸书、自由亚洲电台等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言论、接受的采访、发表的文章、发表和转载的诗歌、文章、图片,均是王玉文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并没有具体的指控王玉文的哪些言论、文章、诗歌、图片构成犯罪,结合公安“侦查终结报告”所载的王玉文的所谓涉嫌犯罪的事实,可以将指控王玉文的事实行为分为对现实政治的评论、对历史事件的评价、行为艺术和诗歌创作及获奖感言几大部分。以下分述之。

(一)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

公民进行自由的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属于言论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可能包括对某政党正面的肯定和负面的否定,正面的肯定谓之歌功颂德,负面的否定即是批评,甚至是严厉的批评。如果只能进行正面的肯定和歌功颂德,而不允许进行负面的否定和批评,那就没有了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的自由,那就没有了言论自由。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有权进行相关解释的人会承认说中国没有言论自由。

(二)历史评论

王玉文被指控的一部分文章诗歌内容涉及到对一些历史的评论、评价,历史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谁都不能否认的确定已经发生的事实,基于该事实基础之上的,个人的认知、情感、好恶、价值观,进而进行历史评价、评论,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已经发生的历史事实,难道还不允许人评论吗?

(三)行为艺术

行为艺术是王玉文所创作的一种艺术作品,是为表达其对社会现象的一种感觉,一种态度,即是揭示其心目中的某种业已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表明自己追求自由的艺术家的艺术思想,可能具有讽刺当今某些社会现象的地方,但这也仅仅是讽刺而已。几乎所有的现实主义文学艺术作品,都具有某种讽刺内容。而讽刺正是一种文学艺术的高超表现手法,是赋予文学艺术作品生命力和艺术价值的重要支撑。

(四)诗歌创作和获奖感言

王玉文的诗歌创作和获奖感言,表达的是一个诗人、一个用中文文字书写的人、一个拥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人的自然情感,是对自己对于文学、文字的深切情感的表达,是一种内心剖白,表达了王玉文所求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精神境界,同时也是一种文学创作和文字运用,是内心思想的表达,是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

三、诗人爱国,言论无罪

王玉文是一位诗人、艺术家,诗人和艺术家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超越常人的丰富的情感和深厚的情怀,具有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对社会现实具有超常的敏感,对社会不公不义具有强烈的愤怒,这种情感和精神必须借助诗歌、文章和其他艺术作品进行表达,一旦灵感出现,作品就将喷薄而出。而一颗自由的心,追求自由的灵魂,在进行表达时,必须突破一切精神枷锁的束缚,才能创作出真正的好作品。我们在评价本案时,一定要首先注意王玉文的诗人身份。

当然,辩护人并不是在说诗人就可以违法,辩护人说的是,在对待诗人的言论和作品时,要特别注意保护诗人的言论创作自由。

在辩护人看来,王玉文是一位继承了屈原、杜甫、苏轼、陆游、文天祥等伟大的爱国爱民诗人的精神衣钵的当代诗人,其具有“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国家成败吾岂敢,色难腥腐餐枫香”、“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忧国忧民的内在精神气质。

正是因为极度的忧国忧民,怀着对国家和民族以及人民的深切情感,王玉文才写下了、创作了、发表了他那一以贯之的大量作品。司法部门,不能鸡蛋里面挑骨头,从王玉文发表的海量的文字、诗歌作品中挑出十来篇认为有问题的,就指控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四、王玉文没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必须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刑法条文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才有可能构成此罪名。如果没有此主观故意,即不可能构成此罪名。

而在案证据显示,主要是王玉文的供述与辩解笔录,显示王玉文并无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包括公安部门的“侦查终结报告”中大量引用了王玉文供述与辩解笔录中对于被指控行为的解释,其中表现得非常清楚明了,王玉文仅仅就是为了表达自己心中的想法、观点和思想,没有任何鼓动或者煽动他人的意思,他在表达自己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哪怕一丁点要煽动他人如何“颠覆”的想法。

同时,也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有任何人受到了王玉文的煽动从而产生了要颠覆国家政权的愿望,或者产生了要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

那么,很显然,王玉文就不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五、王玉文没有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指控其涉案行为均应以言论自由而非犯罪评价之

前已经述及,此再详论:

(一)在自由亚洲电台采访对于“微博停于建嵘等50个头部号”问题时的评论。

王玉文认为这是国家机器对言论自由的一种压制。这是王玉文对于此事的一种认识和看法。一个事件发生,有人赞成,有人反对,有人歌颂,有人批评,这都是正常现象,也应该是一个正常社会的正常现象,如果一个社会只允许有一个声音,那就真正是王玉文在供述与辩解中所说的“因表达自己的看法,最后被抓被判刑,在古代叫文字狱,在当代叫因言获罪”了。

(二)转发香港何诗韵的视频以及连环蒙嘴的行为艺术。

何诗韵的视频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开会时向全世界公开发表的,王玉文转发一下,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如果王玉文仅仅转发一下就构成犯罪,那是不是可以认为堂堂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开了一个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会?全世界说都可以,自己的公民转发一下就不行?这是什么心态?

行为艺术所表达的也只是一种感想,一种王玉文自己的感受,他只是把自己的这种感受表达出来,别人可以认同他的,也可以反对他的,也可以无视他的这种感受,通过艺术作品表达感受,是典型的言论自由,不可能是犯罪。

(三)对多地挂毛泽东像的评论。

采访内容表达的是王玉文对社会政治形势的一种个人感受,别人可以认同,也可以不认同,一个人发表一下对于社会形势的个人观察,是无可厚非的言论自由。

(四)对反腐的政治评论。

这是王玉文个人根据自己的观察,对中国施行的一项政策的政治评论,既然是评论,站在不同的角度,只然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可以是赞同性评论,也可以是否定性评论,并无对错可言,即便是错误,那也是言论自由的范围。如果一项政策的施行,只允许所有人说好好好,完全不允许有不同的声音,那还有什么言论自由可言呢?

(五)转推网民阮杰关于共产党与国民党比较的内容;转推网民辛灏年的关于马列中国的推文。

首先,转推并不等于完全的认同。网民阮杰、辛灏年的观点并不等同于王玉文的观点。

其次,对他人观点的部分认同,并不代表王玉文发表了他所认同的观点。

第三,以于政党历史的看法,属于历史评论,属于言论自由。

(六)转推“纽约时报中文网”关于洪振快观点的推文

据辩护人了解,发表此观点的纽约时报的任何人、以及洪振快本人,没有因为此观点的发表而受到任何中国司法部门的司法追究,那么,为何王玉文转发就构成犯罪了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和原则到哪里去了?或者,此观点根本就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所以纽约时报的任何人和洪振快都才没有受到追究,但是为了要惩治王玉文,而将本来不可能构成犯罪的事情,在王玉文仅仅只是转发的情况下,将王玉文强行入罪。

(七)“用自由之血光照苦难”。

这一诗句与屈原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打通了精神连接,正是在这里,王玉文穿越两千余年的历史,从精神脉络上承接了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的忧思。

(八)诗歌《七律中秋抒怀》(外二首)。

标题都说了,这是抒怀。抒发个人情怀而已。

(九)《我所了解的隋牧青律师》及外界对王玉文诗歌的解读。

《我所了解的隋牧青律师》一文,是王利芹、王玉文二人对于其受困之时援手帮助他们的隋牧青律师在遭到困难时的一种舆论上的投桃报李,其内容完全属实,并无任何虚构,这样的一篇文章,怎么可能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简直是岂有此理。

而外界对于王藏诗歌的解读,那是外界其他人的事情,和王玉文有什么关系?他自己整理收藏,又没有公开发表,怎么可能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实行行为?他都没有公开,何来煽动?

(十)声援支持香港“占中”活动光头打伞照片。

此一节事实,根本就不需要再在此案中进行讨论,因为此节事实,已经由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在2015年对王玉文的不起诉决定书里认定处理完毕:那就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六、在用是否涉嫌犯罪来评价言论时,要特别注意宪法的优先位阶

王玉文被指控的涉案事实,全部都是广义上的言论。特别是言论中对共产党和政府的批评部分。起诉书中的用词是“污蔑、攻击党和政府、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虽然辩护人并不认同起诉书中所使用的“污蔑、攻击”之词语定性,但是在此也需要提请法庭注意,所谓“污蔑、攻击”,与“批评”其实是非常之接近的,对于同样的词语,可能不同的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尖锐的批评”在有雅量的人那里,产生的后果可能就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到了没有雅量的人那里,可能就成了“攻击、污蔑、打倒”。“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犹在耳,怎么能说一套,做一套呢?什么叫“尖锐的批评”?就是可能是激烈的甚至极端的批评言辞,就是让你听着不舒服甚至是很不舒服的否定性评价。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的王玉文的言论、文章、诗歌、行为艺术作品,全部可以归结到“尖锐的批评”的范畴。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贯彻落实良性互动的司法政策,充分保障王玉文的批评权。

在本案的各种考量因素中,除了执政党应当有容忍尖锐批评声音的雅量之外,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到《宪法》的最根本的优先位阶,而其中明载的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则从法理上、从法律方法上,要求司法机构在评价言论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要特别考虑到言论自由的优先地位,一定要避免将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拨高成为煽动性犯罪,一定要避免将公民行使批评权利的行为,凑数为攻击污蔑的性质。因为,如果不优先保障言论自由,如果轻易就将言论入罪,则极容易导致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普遍的侵害、减损,甚至是消灭。神州大地,古有文字狱,“文革”中有思想罪,在人类已经发展到了21世纪二十年代了的今天,司法机构在因言治罪时,请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因这样的判决所具有的普遍引导和示范效应,将产生钳制人们言论自由的结果,将使得人人噤若寒蝉,社会道路以目。我们难道希望出现这样的一个社会和如此“复古”的一种局面吗?

司法的判决,应当给权利以保障,特别是给宪法权利以充分的保障,通过判决倡导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不是钳制人口,禁錮人心。如果一项权利需要人们极度小心翼翼才能够行使,那实质上人们根本就不享有那项权利。言论自由也是这样,如果人们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之前,需要小心翼翼、再三自我审查,说出口的话,写出来的文字,创作的作品,才不会遭到法律的压制打击,那么,人们其实就根本没有了言论自由。

没有人希望自己生活在没有言论自由的地方。

请用王玉文、王利芹的无罪判决,告诉中国人,告诉全世界:中国人有言论自由!

谢谢。

王玉文的辩护人:卢思位
二0二0年底初稿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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