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第八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
2020年4月27日-5月1日
关于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中国)的第11/2020号意见(节选)
63.鉴于上述情况,工作组作出以下意见:
剥夺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的自由,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3、6、7、8、9、10、11(1)、19、20(1)和21条的规定,是任意的,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五类任意拘留的范畴。
64.工作组请中国政府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改善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的处境,使其处境符合有关的国际准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准则。
65.工作组认为,考虑到此案的所有情况,适当的补救办法是立即释放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执行的赔偿权和其他弥补。在当前全球新冠病毒大流行以及其对拘留场所构成威胁的背景下,工作组呼吁中国政府采取紧急行动,确保立即释放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
66.工作组敦促中国政府确保对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他们权利的加害方采取适当处罚措施。
67.按照工作组工作方法第33(a)段的规定,工作组将目前的情况提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68.工作组建议中国政府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69.工作组提请中国政府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尽可能广泛地传播本意见。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