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19年10月17日消息】2017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民营企业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厂房遭到当地有关部门强拆,随后公司负责人周建华被枉法裁判构陷入狱,其家人则被带进黑监狱内关押。周建华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其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二审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周建华收到中止审理的二审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常豆公司)位于常州市天宁区东郊采菱路43-9号,是一家具有规模的豆制品专业生产正规企业,历史悠久,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质量优良、品种齐全。自2005年兴建以来,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质”的理念,努力打造常州市一流的豆制品行业龙头企业。常豆牌系列豆制品则被评为“常州市名优农产品”,深受当地消费者的青睐。
2005年,公司董事长周建华以32元/平米的价格向常州永佳保鲜冷藏有限公司【下简称永佳公司】手中转租了1300多平米土地(当时永佳公司是以10元/平米价格从国土局租得)。双方达成租地协议后,周建华根据协议建造生产车间、仓库、冷库、质检、包装、办公楼等共计3000余平米建筑面积,成立常州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税务、安检、卫生等手续齐全,期间还进行两次技术改造。虽然经营十多年尚未完善房产手续,但每年都向常州市地税局缴纳房产税。常豆公司也被政府评为“名优农产品金牌企业”,周建华是常豆公司的主要股东。
2013年8月16日,常豆公司所在的刘塘浜南侧进入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奇怪的是,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常州市天宁区建设局和受委托的茶山街道办事处,一直未按照国家征补条例与常州市征补办法的规定,与被征收人常豆公司进行征补的协商。直到2014年4月18日,永佳公司突然向常豆邮寄关于征收补偿洽谈的通知,该通知告知周建华,永佳公司已经与天宁区建设局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其中也包括常豆公司的房屋征补款,常豆的补偿金额为223万5千余元人民币(合每平米800余元),要求常豆公司尽快搬迁腾地。
根据常州市天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与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常豆公司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是每平米3833元人民币,仅此一项,常豆公司就应获得一千万以上的征收补偿款,如果加上设备、装修、搬迁、营业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等补偿,总额应该在一千六百万左右。常豆公司自然不能接受永佳公司所谓的223万的征收补偿,关键是永佳公司不是房屋征收人,进入征收后,其也从没有与常豆公司商讨过征收事宜,况且其在2013年10月,就拿了2980余万人民币的补偿(合每平米5千余元)后,搬迁走了。
永佳公司在搬走近一年后,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将常豆公司房屋与土地交付该公司,也就是说,永佳公司在根本不具有提起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提起民事诉讼纯属滥用诉权行为的情况下,天宁区法院不仅受理了,最终还作出(2014)天民初第1587号民事判决,判决常豆公司将诉涉土地交付给即不是征收人、又不具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永佳公司,同时认定房屋为常豆公司所有,驳回了永佳公司对房屋的主张。常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常民终第2271号民事判决,再次确认房屋为常豆公司所有,并在终审判决后,召集房屋征收机关和永佳公司的负责人谈话,告知该案的判决因违反房地一体原则,导致无法执行情形,要求房屋征收机关与永佳公司跟常豆公司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房屋征收机关与永佳公司负责人也当场签字同意。
在永佳公司滥用诉权案的上诉期,常豆公司也向天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单位天宁区建设局与永佳公司签订征补协议(涉及常豆公司部分)无效。一审的天宁区法院依旧枉法裁判,作出(2015)天民初第1467号民事判决,罔顾事实,称常豆公司的房屋为永佳公司所有,常豆公司不是房屋的被征收人,驳回了常豆公司的诉讼请求,常豆公司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3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苏04民终第1203号民事判决,确认房屋为常豆公司所有,认为天宁区建设局与永佳公司签订的征补协议,对常豆公司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常豆公司的房屋征补权益应另案处理。
常豆公司根据(2016)苏04民终1203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以“征收行为违法”为由,将征收单位天宁区建设局告上法庭,一审天宁区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再次枉法裁判,裁定驳回常豆公司的行政起诉,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完全不顾自己法院之前判决确认的事实,作出维持一审枉法裁定。
2017年2月27日早晨,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常豆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不作裁定,就对并非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常豆公司厂房实施了强拆。并在没有任何人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阻止的情况下,将周建华的妻子马红娣从被窝里拖出,关押到常州市传染病医院整整一周时间,使其加重了癌症病情。
两个多月后,即在2017年5月13日,周建华购买火车票欲乘坐高铁去北京请律师维权,在火车站被当地信访、公安等维稳人员控制带走,随即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刑拘。2017年5月26日,被天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7月26日,天宁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天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8日,天宁区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天宁区法院。
就在一审三个月审限快满时,天宁区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天宁区法院延期审理(期限一个月)。
2018年7月2日,案件在天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为周建华作无罪辩护。案件开庭审理后,检察院又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
这个判决创造了一个司法“奇迹”,即原判决被天宁区法院强制执行两个多月后,又刑拘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样的案件还没找到先例。
天宁区公安对周建华立案(指控单位犯罪),并不是天宁区法院移送立案,而是由天宁区检察院指定立案。
按照最高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在刑拘周建华时,原判决已被强制执行两个多月。代理律师查过很多指导案件,没有查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是在原判决被法院执行之后再立案追究刑责。
这起由检察院指定公安立案的拒不执行判决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还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起诉到法院后,检察院又两次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在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实属罕见!
2018年11月6日,天宁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常豆豆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一审宣判时,法院内如临大敌,对旁听人员两次安检,值庭法警十六人之多,宣判仅用三分钟时间。一审宣判后,常豆豆公司与周建华提起了上诉。
2019年4月23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二审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没想到的是,二审开庭近半年时间了,10月16日常州中院,才将10月8日作出的中止审理的裁定书给了周建华,案件被中止审理是“不能抗拒的原因”。至于什么原因导致法院不可抗拒,裁定书中没有解释。
该案是由天宁区政府拒绝依法征收引起,由于常州市相关公检法部门滥用职权、蓄意制造伪证、实施诬告陷害、及故意枉法裁判予以配合,这些行为导致周建华的常豆公司(房屋)被非法强拆至今得不到赔偿,周建华被坐冤狱达一年七个月,企业应收款无法收回,应付款、借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而且经济损失每天都在扩大中,故受害人已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了控告,要求还民营企业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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