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星期一

熊昕律师“伪证案”或将撤诉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14日消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是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向检察官提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审查批捕辩护意见时,曾向检察官反映其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之后,其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在会见室(当时借用的是讯问室)外监听的侦查人员冲进会见室,指责其教唆当事人翻供。之后,在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熊昕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移送公安机关追诉。

熊昕案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2018年9月13日被刑拘,2018年9月27日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2日提起公诉。熊昕律师已经被羁押超过一年多时间了,该案曾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其中被羁押时间长达12个月之久,仅审判阶段就长达8个多月,目前仍不能结案。

2019年9月29日国庆节前夕,熊昕案的代理律师周泽和斯伟江联名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寄送了《关于建议撤回对熊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抄报了南昌市检察院及江西省检察院主要领导,两人建议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尽快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纠正错误、回归客观公正立场!

周泽律师表示,10月10日他曾前往会见了熊昕律师,并告诉熊昕,检察机关应该会很快撤诉,熊昕应该会在一个月之内获得自由。周泽律师同时自嘲道,他一向办事沉稳,此次给予当事人如此乐观的期待,对他来说还是第一次。原因是熊昕案错误太明显,也太离谱了!

周泽律师说,在熊昕案曝光后,就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局及检察院对熊昕律师的追诉及公安人员对熊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偷听”行为,法律人给予了一致的批评和谴责。如:斯伟江、朱明勇、邹佳铭、周海洋、周浩、邓学平、李庄等等,多位知名法律人还专门著文,就办案机关对熊昕案的错误追诉,进行了批评。斯伟江律师还亲自上阵,接受委托与他共同为熊昕律师辩护。

对律师界一边倒批评的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案,南昌市东湖区检察有关办案人员之前如果说是存在认识错误的话,现在对之前的错误认识应该完全厘清了。而上级检察机关,对熊昕案错误追诉的认识,与广大律师同行,应该会有高度的共识!

因此,他确信,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检察机关会对熊昕案很快撤诉。南昌市检察院领导对熊昕案的重视,就他们关于熊昕案的情况反映及时反馈,值得肯定。而这也是熊昕案向好的一个积极信号。

另外,在10月11日上午,周泽律师到南昌市东湖区法院阅卷时,因未见到熊昕案承办人刘国华法官,不确定之前邮寄给他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是否收到,于是又亲自提交了一份要求取保候审申请书给刘法官的书记员,并将诸多法律人批评公安、检察机关违法追诉的文章,作为辩护材料,一并提交给了该书记员,让其转交刘国华法官。而后,同样是因为不确定东湖区检察院领导是否收到他之前邮寄的《关于建议撤回对熊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然后又到东湖区检察院,亲自提交了该法律意见书。

10月12日上午,周泽律师接到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李铭检察官电话,说是检察长刘炽同志收到了他关于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案的情况反映以及他与斯伟江律师关于要求检察机关对熊昕案撤诉的律师意见书,非常重视,已经批给了控申部门,并告知其反映的情况将根据检察长的批示交由检察一部处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显然属于错误起诉,“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理由详见《关于建议撤回对熊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据此,在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指控熊昕律师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起诉决定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周泽律师建议在东湖区检察院对熊昕律师撤诉的同时,也将熊昕案起诉错误,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意见呈报了东湖区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领导,以期上级人民检察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的决定错误后,指令下级人民检察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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