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日星期日

江苏刘来付伸冤20多年无果

【民生观察2019年6月2日消息】江苏省盐城市冤民刘来付,因与他人发生琐事纠纷,后被当地公检法机关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枉判入狱5年,获释后,其20多年来始终坚持为自己伸冤讨公道,但至今未果。

刘来付对本网讲述,他家住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坝路15号,金色华庭17幢103室。1995 年 4 月 3 日下午 5 时许,他与孙海亚(盐城市亭湖区飞驰集团职工)在威特集团公司,孙所经营的小商店处发生口角和身体接触,次日俩人在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闸派出所,经民警调解处理完结,当时孙海亚并未提及眼睛受伤。事隔一年后,1996 年 5 月 10 日晚 9 时许,孙海亚突然到东闸派出所报案称,其右眼被刘来付打伤,但却未提及曾在盐城市公安局进行过法医鉴定并构成重伤的经过。

在孙海亚报案后,刘来付即于 1996 年 5 月 10 日被警方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措施,实际上是由东闸派出所民警蔡玉良、王加东将其无辜的关押了 28 天后, 6 月 6 日在刘来付妻子向派出所缴纳 2000 元扣押金后才被取保候审,1997 年 7 月 29 日刘来付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来付说,此案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以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制作的假鉴定为由,于 1997 年 12 月 5 日以(1997)城刑初字第30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布判他 5 年有期徒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均维持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出狱后的刘来付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为自己伸冤。2016 年 6 月 22 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2016)第 23 号书证审查意见:“孙海亚的右眼损伤不构成重伤;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该意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规定的“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依法应当提起再审。

刘来付称,孙海亚的右眼是否存在损伤,是何人何物何时致伤,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手抄的病历记载: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小时前右眼称被砣砸伤”,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患者于 20 小时前被链条击中右眼”,法医鉴定时的自述是:“被他人用重物砸伤右眼”。连孙海亚自己都说不清楚是何物致伤,法院凭什么认定是他“用一根链条锁”致伤?

东闸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的登记日期明显涂改,孙海亚的报案日期是 1996 年 5 月 10 日,其“报警案件登记表”的登记日期应当是,也只能是 1996 年 5 月 10 日,而不可能是1995年4月3日。在1995年4月3日,盐城市公安局的鉴定尚未启动,东闸派出所不可能有先见之明,预知孙海亚的损伤构成重伤。

刘来付说,鉴定属侦查活动,侦查的前提是立案,孙海亚报案日期是 1996 年 5 月 10 日,本案最早的立案日期只能是报案当日。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称,“1995 年 4 月 13 日及 11 月 14 日,受东闸派出所委托”,没有报案、立案,何来委托鉴定?重伤是重大的刑事公诉案件,如果鉴定结论是 1995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为什么要拖到孙海亚报案后才立案并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岂不是涉嫌渎职?因此,他有理由认为,本案的立案和鉴定日期均涉嫌造假,是东闸派出所民警蔡玉良、王加东和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联手制造的冤假错案。

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完成,本案鉴定只有法医薛昌卫一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打印的年号“96”被涂改为“95”,可能就是 1996 年 5 月 10 日以后才启动鉴定的。伤情鉴定的基础是病历资料和法医临床检验,本案却没有原始的病历材料,根据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2016)第 23 号书证审查意见:法院诉讼卷宗中的手抄件与盐城市公安局鉴定书中引用的病历内容有明显不同,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的诊断在手抄件中均没有记载,而此伤情是否存在是能否构成轻重伤的关键。如果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有浑浊了,是不能进行右眼的诱发电位检查的。

盐城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人仅以被鉴定人的“自诉:右眼视物不能。查:右眼视力为手动眼前,其角膜清晰,瞳孔直径为 0.4cm,余未检”,就鉴定为重伤,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当进行视力的客观检查和盲目试验确定真实视力。孙海亚因为不能提供受伤后再行治疗的相关病历,导致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无法完成鉴定,此情况属于举证不能,理应作出有利于申诉人的评判。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各级法院已经不再承担司法鉴定职能,本案却在合法的社会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况下,因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9 月21日作出(2010)盐法医审字第 65 号法医学审核意见书,由于盐城市中级法院欺上瞒下,滥用职权行为,违规出具的(2010)盐法医审字第65号法医学审核意见书,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作出(2011)刑监字第57号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决定通知书。国法是否同等?江西南昌朱某与本案相同案例被改判无罪。

刘来付表示,“从 1996 年 5 月 10 日直到今天,20 年来,我一直生活在噩梦、恐惧和愤怒之中,我至今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我仍然心存希望,仍然相信中国法制梦一定会在我的身上变为现实!为了给我在天之灵的老祖宗和将来的子孙后代一个交代,我死而无憾!于是,我再一次、再一百次、一千次、一万次地申诉到底!直到还我清白的那一天为止!”

我的请求如下:
1.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1997)城刑初字第 309 号刑事判决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盐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刑监字第133号驳回申诉通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监字第57号不提起再审通知。
2.改判我刘来付无罪。

刘来付电话:1336519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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