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10 消息:辽宁凤城访民张海彦,多次被凤城公安分局非法强制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为此,2015年5月13日 ,张海彦提起来行政诉讼,把凤城公安分局列为被告,凤城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该案。
之后,凤城公安分局以张海彦因围观薄熙来庭审,2013年9月25日 被刑拘期间被鉴定成偏执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凤城市人民法院宣判张海彦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利害关系人应当是张海彦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张海彦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公安局和张海彦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故于2016年1月5日 判决驳回凤城公安分局提出的判决张海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张海彦是因为实名举报凤城市流氓黑恶势力案后遭该团伙打击报复。在2009年9月离家到大连瓦房店长兴岛一造船厂打工,被继续纠缠。无奈2011年5月辗转到旅顺开发区今冈船厂务工,经正规体检并考试进入该船厂做电焊工作,当时还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后在该厂内患结核病并住院治疗,应是工伤。却仅被支付了7700元钱,遭开除。
2011年11月张海彦开始进京上访维权,被多次关黑监狱、拘留所。2013年8月31日 因进京上访和随身携带条幅被凤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 ,凤城市公安局委托丹东市第三医院给张海彦做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为张海彦是偏执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之后,张海彦多次被凤城市公安局送到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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