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汪金莲,女,1954年1月16日,身份证:430682195401160065,住址:湖南省临湘市廉租房,联系电话:15873053626。
今天我主要是向各位社会同胞揭露临湘法院枉法判决及临湘公安局非法拘留的违法行为。
1972年我与郑世辉结婚,婚后四年间生育了三个女孩。1974年,我卖掉嫁妆建新房,还从娘家借来钱和粮食,娘家出钱又出力。1978年,我怀第四胎,是一男孩,因生育计划的原因,被迫做了引产。郑世辉一家重男轻女观念极重,因男孩被引产,生下三个女孩而不高兴,从此虐待我母女四人。随后,郑世辉与王、李、徐等人非法同居,为达到离婚目的,还捏造事实诬告我与刘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临湘法院多方调查,于1980.5.26临湘法院(1980)法民字第09号判决不许离婚。郑世辉仍不罢休,上诉至岳阳中级法院,中院刘冬凡、廖小华不调查事情的真相,仅凭郑世辉的一面之词,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下发一张判决书,即岳中院民字(1981)第01号到村部。4月5日,村部宣布汪金莲与郑世辉离婚,不再是同和村的人。面对如此枉法判决,我不服,为维护自身权益,随即不断上访却均对我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同年12月9日,村组根据岳阳中级法院的离婚判决,请示大队党支部同意:不分责任田地给我,逼我母女四人于绝路。
刘冬凡、廖小华泯灭良知,枉法判决,因我不断上访讨公道,还将我无故关进收留所5天。
1982年3月19日郑昌汉(县收容所所长,郑世辉父亲)回老家,逼我离开家里,我不肯,便开始对我实施暴力。郑昌汉联合他二儿子郑世雄将我达成骨折。我的头颅。胸背软组织均有损伤。我住院近五个多月,住院期间,我多次要求到上级医院检查,却被县法院刘辉以“若我去上级医院检查,他便不再管理此事”这种无理的理由拒绝。住院过程中,郑家不仅不出医药费,还强行要我出院。
随后,有了1982年临刑字89号判决、临湘法院刑事裁定(1995)临刑再初字第5号、岳中院刑事裁定书(1996)岳中刑再终字第05号。这些裁判中均对我骨折的伤情只字未提。迫于无奈,我向各级政府求助,后来县纪委带我去湖北检查。不久,开除了郑世辉的党籍。
1983年1月3日,岳中院裁定:岳中法民申字(1981)第1号终止执行。然而郑世辉与余兰香与1983年1月3日晚上7点半打了结婚证。1984年8月15日,我受到岳中院(1984)民申字第1号再审判决书,对此我判决书我不服,不断进行上访。
临湘县人民法院公正处理,然而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对郑一家违法包庇,为维护自身权益,我上访到各处。于2012年5月2日,我在上访过程中,无故被临湘市公安局违法拘留,对我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以往还无故拘留我三日。我依法律的规定,以合法的途径去维护我的权益,却被无故拘留,此等滥用权力,欺压百姓之举实属有违天理。
三十四年来,我逐级正当的文明的上访,希望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却被一次次拒之门外。现在特向各位社会同胞揭露这一黑暗的事实。
控告人:汪金莲
2015年9月1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