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星期二
天安门为母鸣冤裸跪女生李宁今上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19消息: 曾因母亲上访遇害而裸跪天安门为母鸣冤的人大(中国人民大学)女生李宁,今天对龙口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不服,进行上诉。
据李宁的小姨告诉本工作室,李宁诉龙口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无视黑截访,胡乱引用中南海周边,盲目采信训诫书的法律效力,混淆是非、偷梁换柱,将一段充满血腥暴力的罪恶之路描绘成一场春风化雨般的温馨之旅,且无视法律逻辑,凭空臆造案件事实,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对此,李宁和她的律师今天开始进行上诉。
据悉,2009年10月2日,李宁的母亲李淑莲进京上访被遣返,随后家属被告知李已自杀身亡。尸检报告证明,李淑莲死前曾遭受殴打。对此,李宁的家人准备开始维权,但是随即她的父亲、哥哥以及亲属都被山东龙口当局长期非法控制。在2012年的3月5日,李宁突破当局的稳控,来到了天安门广场用裸跪的方式来进行抗议,但很快她就被警察包围带走。
2014年3月8日,李宁再次来到天安门两会会场附近,欲寻代表反映母亲被迫害虐待致死而凶手被放纵的冤情,在她还没有接近会场,也无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拦截带到了马家楼。随后被山东龙口截访人员带回当地。3月9日,李宁的小姨李淑芬接到龙口市公安局电话通知,李宁已经被警方行政拘留。2014年3月19日李宁获释。
之后,李宁对龙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她一事提起了诉讼,但是在一审判决下来后,李宁却认为那是一份罔顾基本事实,急于为被上诉人开脱的不公正的判决。于是,李宁今天开始提请二审上诉。上诉书全文如下:
李宁诉龙口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上诉书
上诉人李宁,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兰高镇东迟家村188号。
被上诉人龙口市公安局。
上诉人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龙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是一份不公正的判决书。果然不出所料,一审法院罔顾基本事实,急于为被上诉人开脱。这不是一审裁判者的专业水平低劣,而是其有意枉法裁判。本上诉书同时也是对一审涉嫌枉法裁判者的控告。现详述一审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视黑截访,胡乱引用“中南海周边”,盲目采信“训诫书”的法律效力,表明一审法院根本不敢正视本案存在的核心问题。
既然国务院的《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国家保护信访,那么为何不允许人们到“中南海周边”信访?既然一审判决将涉案处罚决定书中的“非正常上访活动”改为“信访活动”,那就是说明信访本身没有问题。上诉人被处罚的原因只有两个:一是在“中南海周边”信访,二是被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什么是“中南海周边”?一审判决含糊的确定了这个概念,是给上诉人栽赃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虽然上诉人在一审时极力要求被上诉人说清楚什么是“中南海周边”?也曾极力要求一审法院查清楚“中南海周边”是个什么概念,方圆几何?人们凭什么不能在这个地方表达诉求?但是被上诉人与一审法院均没有正面回应。那么让世界人民评判一下吧,到“中南海周边”表达诉求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逻辑吗?上诉人认为中南海周边是一个
“训诫”是个什么东西?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反复要求一审法院搞清楚“训诫”的法律属性?截止今天,“训诫”只是被国务院《信访条例》第47条第二款一笔带过的一个词汇,但这个词汇却成了全国访民的噩梦。多少冤民因此被迫害、被拘留、被判刑。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搞清楚什么是“训诫”?但一审法院根本不敢正面深入分析,而是假惺惺的以“训诫”不是行政处罚为由,作出本案不是“一事再罚”的结论。问题是,“训诫”不是行政处罚, “训诫书”就应该有法律效力吗?“训诫”是一种什么法律属性的行为?北京市公安局的府右街派出所在没有充分的调查、没有法律的授权、没有告知救济措施的情况下,肆意对他人作出的“训诫书”,是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的。为什么不给被训诫者一个救济机会,难道府右街派出所就是永远正确的“伟光正”?我看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才是最该被训诫的对象!
本案涉及的这两个反法治的罪恶概念,请二审法院务必搞清楚。
二、黑心判官混淆是非、偷梁换柱,将一段充满血腥暴力的罪恶之路描绘成一场春风化雨般的温馨之旅,裁判者的良心简直让狗吃了。
本案基础事实是,2009年,上诉人的母亲李淑莲因多次赴京信访,被龙口当局截访后实施法外酷刑,惨死在以南山大佛闻名的南山公园旁边的南山宾馆内。上诉人为母鸣冤,多次到中国的最高行政、司法部门表达诉求,只为冤死的母亲讨一个公道。但是2014年3月8日这一天,上诉人却是在逛街途中被府右街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上诉人先是被押解至马家楼,然后被龙口当局组织的众多身份不明的男女,殴打、捆绑、禁止方便、禁止饮食约10小时之久。这些人在实施抓捕时,将上诉人浑身上下摸了一个遍,上诉人怎么可能留下录音、录像或者照片等证据?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哭诉这非人般的遭遇之后,不但不予采信,反而在一审判决的“经审理查明”部分,使用了“送”、“接出”、“送至”、“移交”等温和的词汇,企图粉饰这段罪恶的截访暴行。
试问一审判官,你们所称的“送”,是否确有证据?你们所称的“接出”,是否真的和风细雨?你们所称的“送至”,可有法律依据?你们所称的“移交”,算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案件来源吗?即便所谓的“中共龙口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是一家行政机关,那么该机关也只有移送治安案件书面材料的权力,根本没有权力移交违法嫌疑人的人身。
一审法院将惨遭迫害的上诉人继续遭受被上诉人的百般凌辱和迫害的事实,视而不见。竟然说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程序合法?这就是颠倒黑白啊。
三、无视法律逻辑,凭空臆造案件事实,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
令人惊奇的是,一审判决没有对证据发表分析意见。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必须有一段“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也就是说,在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必须反映出当事人对证据的法庭质辩意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角度来阐述说明其对一审证据的采信情况。
本案一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全盘否定,尤其是对所谓的三份训诫书和三份工作说明,上诉人均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阐述了法院不应采信的理由。但是一审判决没有对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这是一审判决书中的重大瑕疵!
或许一审法院采信了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否定了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那起码也应该告诉上诉人,为什么一审法院没有采信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在此,上诉人简要概述一下一审时对被上诉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2、三份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没有法律依据,不是来源于事件现场的直接证据,所以不该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3、三份工作说明不是直接证据,而且属于证人证言,在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不该采信其证据效力;4、被上诉人的整个处罚程序都是违法的,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程序性证据都是伪证。被上诉人不敢提供同步的录音录像,而且还拿出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其提供为由,企图搪塞,这就是其胆怯的铁证。
一审法院毫不顾忌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更不敢阐述其不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的理由,表明其根本没有考虑被上诉人提交证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完全是凭借主管臆断,跟着被上诉人的节奏,凭空臆造了案件事实。这个问题,二审法院必须充分重视!!!
四、瞒天过海,一审判决在已经颠倒黑白的情况下,假惺惺的分析所谓的“本案争议焦点”,实在是自欺欺人。
必须说明的是,一审庭审时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与一审判决书第5页中的“本案争议焦点”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后者的第二点,即“原告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多次信访的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要知道,上诉人在一审时从未承认过自己在“中南海周边多次信访”的事实,并且全盘否定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竟然不假思索的首先确定了这一关键事实,凭什么?一审法院凭什么承认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具有法律效力?即便上诉人在中南海周边采取了申诉、控告等法律活动,那也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有什么权力干涉?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一审判决分析争议焦点时的虚假还表现在,没有解释“中南海周边”为什么是“公共场所”?众所周知的是,以中南海的新华门前为例,那可是长安街啊,长安街是公共场所吗?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码头、机场、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秩序,与道路上的交通秩序是分别保护的。即便上诉人在长安街上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也是扰乱交通秩序,而不是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充分听取上诉人的观点,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宁
2014年8月
李宁小姨电话:13054508670
图为:李宁在2014年3月19日走出龙口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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