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星期五

中国移动粗暴停机 重庆律师将其告上法庭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随着社会信息产业的发展,书信和电报不再是人们传递信息的常用手段,现代化的通信工具应运而生,传真机、手机、互联网等等都逐渐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必不可少的载体,但是从法律权利上看,无论是使用传统意义上还是现代意义上的通信工具,通信自由权利,都是应当予以保护的。

通信运营商为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治理不良信息、维护安全健康的通讯环境,往往通过过滤机制、监测系统对用户的通信进行管理和限制,对通信内容可能涉及不良信息、低俗内容、网络诈骗、造谣宣传等的手机号码采取“叫停”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此类用户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但是运营商在釆取上述措施时,必须严谨、严格的依法办理,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对用户的影响,更不能超越法律行使行政权或司法权。

近日,张庭源律师遭遇到中国移动借打击网络诈骗为名,在客户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给用户申辩澄清的机会,运营商也没有鉴别、核查的过程,就单方面粗暴地对用户的手机进行了停机处理。在用户向其澄清后,也没有及时恢复通讯功能,而是拖延多时隔日才予以恢复,给用户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宪法规定禁止除了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授予国家机关特别权力之外的一切通信检查,可以说是对个体通信自由的高强度保护。通信运营商作为经营性企业,无执法权和处罚权,企业对个人手机进行停机处理,这种限制个人通信自由措施的做法在法律依据上、程序上是有疑问的,进而联想到微博、微信类似的无理由的越权封号,是否也属于企业滥行了行政、司法权?是否有悖于宪法保护的权利之标准和精神?也是值得讨论的。张律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将此事诉至法院,欢迎讨论,共议此题。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庭源,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个人身份信息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电话023-61670068。
法定代表人:尹显智,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被告二十余年的老用户,多年以来一直选择使用被告的服务,原告的手机进行了实名登记,也按时足额支付通信费,被告应履行为原告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2020年11月1日下午四时许,被告短信通知原告,称手机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便单方面武断地停止了原告的手机通信功能。当天下午六时左右,原告澄清事实并按被告的要求到被告营业厅办理了恢复通信功能的申请手续,经过原告多次拨打“10086”电话与被告联系要求恢复甚至投诉之后,直至2020年11月2日下午二时许手机通信功能才得以恢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被告作为通信运营商,应保障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通信,不得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只有依法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才能限制、审查或者监测私人通信。被告作为经营性企业,没有权力限制和剥夺原告的通话、通讯自由。

被告与原告本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而被告却凭借其所拥有的垄断地位,无任何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无任何甄别、核实过程,没有给客户辩解和澄清的机会,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单方面简单粗暴地对原告作出停机的限制。被告的这一行为是非服务者的姿态,既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对宪法权威的一种侵犯。

在原告澄清了无任何涉嫌电信诈骗的行为并到营业厅认证后,被告应当及时恢复手机通话功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给客户造成的不便。但是在原告多次联系要求恢复的情况下,被告迟迟不予恢复,完全没有一点既能服务好客户又能承担起社会责任的大型企业的风范。

原告系一名执业律师,通信正常对原告的工作极为重要。被告的停机行为给原告的生活造成隐患,工作形成风险,未及时恢复通信不仅会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失,也侵犯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被告单方面停机违背合同约定,存在明显的过错。原告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为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庭源
2020年11月04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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