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6日星期日

刘崇兰因维权被传唤后拘留家属发起控告

【民生观察2026年7月26日消息】重庆市巴南区简定华、刘崇兰夫妇2家经营性企业,遭到巴南区莲花街道强制拆毁,夫妇二人维权至今无果。无奈之下,刘崇兰将相关维权诉求张贴在自家私有三轮车上,被莲石派出所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带走传唤,之后处于行政拘留。对此,简定华向督察总队提交控告信,控告莲石派出所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

简定华,男,67岁,住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天明村11社附61号;刘崇兰(简定华妻子),女,63岁,肢体三级残疾人,常年依靠双拐行走。

2025年5月25日,莲花街道工作人员张东黎带队,来到简定华家庭经营的花木种植场、淡水养殖场两家经营性企业现场,当场将全家人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随即强制拆毁两处经营场地。

两家企业内全部苗木、养殖水产、家禽、生产设施设备尽数损毁灭失,该两处产业是全家唯一经济收入来源。

本次强制拆除全程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程序,未开展安置协商。

事发之后数月内,简定华与妻子刘崇兰多次现场走访、书面提交材料反映两家企业巨额财产损失问题,莲花街道一直相互推诿,未出具任何处置方案,两家企业损失至今一分钱未赔付。

刘崇兰属于肢体三级残疾人,依靠双拐行动不便,多方求助维权始终无果,无奈之下仅在自家私有三轮车上张贴纸张强拆难民文字,如实记录两家企业被强拆、财产被毁、维权求助无门的真实遭遇。

全过程没有占道停放、没有聚集围观群众、没有辱骂任何人,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实际行为,未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

2026年7月24日,莲石派出所民警以此为由,对刘崇兰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简定华认为,刘崇兰仅简单表达受害诉求,行为情节极其轻微,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实施拘留,严重违反行政执法比例原则,属于违法行政处罚。

为此,简定华于2026年7月26日,向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提交了控告材料,依法控告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莲石派出所相关违法违纪问题。

控告人简定华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1. 核查2025年5月25日莲花街道工作人员张东黎带队限制其全家人身自由、强行拆除简定华本人名下两家经营企业场地,长久拒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违法行政行为,督促责任单位依法全额赔偿两家企业全部财产损失;
  2. 撤销莲石派出所2026年7月24日针对刘崇兰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处罚事实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处罚明显过重;
  3. 立案查处办案民警滥用治安处罚权力、差异化歧视残疾人、以拘留压制合法维权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4. 在法定时限内向控告人简定华出具书面完整核查处理结果。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刘崇兰无任何社会危害,应当先行劝导教育,直接拘留违反本条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办案民警刻意回避该从轻法定条款,违法作出拘留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本次处罚幅度严重失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平等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针对残疾人实施差别化执法、歧视性处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应当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利用处罚职权打压群众合理维权诉求。
  7.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督察部门有权监督治安处罚、强制措施实施全过程,纠正民警违法履职问题。
公安部六项执法严禁:
  1. 严禁对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的群众诉求表达,跳过批评教育直接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2. 严禁缺乏充分违法事实证据,随意启动行政拘留处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3. 严禁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搞区别化执法,加重处罚、刻意打压;
  4. 严禁借治安处罚手段压制老百姓反映财产受损等合理信访维权诉求;
  5. 严禁办案中无视法定从轻、免罚情节,机械执法、过度处罚;
  6. 严禁违背公平执法准则,激化群众矛盾、损害公安执法公信力。
简定华认为,该案办案民警全部违反上述六项执法禁令,构成明显执法违纪。

简定华电话:17823551992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