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7日星期五

徐秦举报北京二中院、上级法院及高院监察

致: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
举报人:徐秦,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联系电话:19942022163,住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

一、被举报人员、单位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承办法官郭树明、立案庭庭长王楠、分管立案副院长张素莲、院长李旭辉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黄锋、分管副院长、院长寇昉、12368工号1009接线员、高院审务督察室承办人员、审务督察室负责人
  3.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立案承办法官
二、多渠道提交说明
  1. 2026年7月9日本人已在人民法院线上违纪违法举报平台提交线索,平台存在字数、附件上传限制,完整事实、全套纸质证据以本次EMS邮寄材料为准;
  2. 2026年7月7日向中央纪委监委邮寄实名控告、7月8日在12309最高检提交行政诉讼监督备案;纪委、检察院、法院督察分属独立监督体系,本次邮寄不属于重复举报;
  3. 前置监察线索:2026年3月29日本人EMS邮寄《监督申请书》至北京高院监察室,该院4月24日短信告知将线索整体转申诉审查庭,截至本举报出具之日,数月过去无核查流程、无书面反馈,监察监督履职完全缺位;
  4. 新增核心违纪线索:2026年7月13日二中院承办法官郭树明主动致电法律援助律师郑水平,通知律师7月14日庭长接待日前往立案庭与王楠庭长当面沟通,本次面谈暴露出王楠庭长多项现场程序违法事实,下文单独详述。
三、完整违纪事实
(一)基础长期立案推诿、程序空转事实
本人因不服人社部〔2026〕84、8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立案程序行为:2026年3月19日签收全套起诉材料后搁置77天,既不立案、也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且无通知直接退回全部诉状与法律援助手续,客观无材料可供该院立案;北京高院、最高法三巡推诿履职、制造程序空转,北京高院监察室接收实名举报后怠于核查,完整违纪事实如下:
  1. 2026年3月18日本人邮寄一审行政诉状至北京二中院,该院3月19日签收诉状,至今超百天,既不依法出具立案通知书,亦未出具法定不予立案书面裁定书。法院曾向本人送达《邮寄立案告知书》,文书刻意隐匿承办法官郭树明姓名,导致本人长期无法对接办案人员。
  2. 2026年4月21日法援律师郑水平前往二中院窗口询问立案进度,窗口仅提供法官电话,未告知郭树明姓名;当日未递交代理手续,不存在窗口拒收情形(此前表述有误特此更正);后续律师多次赴法院、致电均无法联系郭树明,直至5月11日本人从法院内部回执才查到承办法官姓名,补正材料时才邮寄全套法律援助手续。
  3. 二中院12368答复前后严重矛盾:5月8日短信告知补正材料即可立案;6月4日单方认定起诉不符合条件;6月12日、7月8日两次向律师编造无法律依据说辞,称“不符合出具裁定书相关要求”,平台向律师推送、直接提及本人身份的短信,均刻意将本人姓名错写为“徐琴”,其余短信仅模糊表述“您的材料”,全程无规范准确标注本人姓名的正式书面答复。代理律师按要求完整补正全部起诉材料及全套法律援助手续邮寄送达后,二中院未告知律师、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直接将全套起诉材料、代理手续原件全部退回本人住地,目前二中院已无本人原始诉讼材料,客观丧失立案基础,刻意阻断本人一审维权渠道。
  4. 本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两次向北京高院邮寄越级起诉材料,高院尚未收件便提前推送分流短信,材料签收后亦未依法开展独立实体审查,还挪用无关二审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制造受理假象;12368工号1009接线员拒绝登记工单、回避法律质询,起诉材料未录入系统,签收催告函后仅模板短信敷衍,直接将材料退回二中院,制造程序空转。
  5. 2026年4月20日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邮寄越级起诉状,三巡收函八十余天,未出具立案/不立案裁定、未开展督办,仅内部流转材料,全程不向当事人反馈,多级法院互相推诿。
  6. 本人先后多份催告函点名二中院、高院庭长、副院长、院长,法院全部签收但未纠错;本人同步拨打12368、向中央第十巡视组邮寄材料,已穷尽法院内部全部救济渠道。
(二)2026年7月14日王楠庭长现场新增四项违纪事实
  1. 沟通由来:7月13日郭树明主动致电律师,称其本周培训无法接待,通知律师7月14日前往立案庭由王楠庭长对接;当日律师携带本人全套书面询问提纲,会见前填写了诉求登记表;
  2. 矛盾推诿:6月6日函寄立案庭负责人、6月27日函直接邮寄王楠+张副院长,王楠系两份催告函直接收件人,又登记了此次会见包括核实两份告知书签收情况的诉求,王楠现场却称需要核实签收记录;同时又声称“不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是他们请示、内部研究的结果”两处说辞自相矛盾,明显刻意推诿;
  3. 拒绝释法:律师现场出示《行政诉讼法》51、52条、立案登记规定第九条,要求书面告知拒不出裁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王楠回答:“无法回复”、不予回应,违反司法公开、释法说理规定;
  4. 拒绝留存书面沟通凭证:本人提前整理7项书面问询提纲交由律师现场出示,王楠收下诉求并内部填表登记,但拒绝出具接待回执、谈话笔录、登记表复印件,拒绝拍照;本人提前要求录音/手写笔录留存证据,被法院以纪律阻拦,本次面谈无双方确认书面记录;
  5. 5、拒不受理监察核查申请:律师现场书面申请核查郭树明、王楠、张素莲、李旭辉立案违法问题,王楠未接收申请、未出具受理回执、未告知核查答复时限,刻意规避内部监察流程。
(三)北京高院监察室怠于履职违纪事实
2026年3月29日本人邮寄完整实名违纪举报材料至高院监察室,材料包含二中院不立案、1236违规通话录音、全部EMS凭证,明确申请核查办案人员违纪、督促出具裁定。
监察室未开展实质核查,单方面将全部违纪线索定性为普通法律争议,未经甄别整体转交申诉审查庭;依据监察规则,即便转交业务庭,监察室仍需牵头督办、汇总结论、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
自4月24日短信告知转办至今,申诉审查庭无任何沟通反馈,监察室全程未跟踪、未调查郭树明、王楠、12368接线员违纪行为,无书面核查结论;该院审务督察室分管领导对本案实名举报线索怠于督办核查,存在监管失职。

四、法律、纪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明确法院收诉状七日内须立案或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不得无文书直接退回全部起诉材料;下级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4.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
  6.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7.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司法人员故意不履行立案职责,涉嫌滥用职权、行政枉法)。
五、全部举报请求(整合原有+新增7.14专项核查诉求)
  1. 全面核查北京二中院郭树明、王楠7月14日接待全部违纪行为:身为催告函收件人却谎称需核实、拒绝释明拒不出裁定法律依据、不提供接待登记凭证、拒不受理监察核查申请;同步核查分管副院长张素莲、院长李旭辉立案监管缺位;一并核查北京高院、最高法三巡拖延立案、程序空转、诉访混同全部违纪行为。
  2. 依规依纪对郭树明、王楠、张素莲、李旭辉、黄锋、寇昉、12368工号1009接线员、三巡立案法官、高院审务督察室分管领导及承办人员作出纪律处置;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
  3. 责令三级法院停止循环退卷、程序空转行为,限期向本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不予立案裁定书》;因二中院已将本人全部原始起诉材料、代理手续原件全额退回,本人不同意再由二中院受理本案,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直接审查或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完整参与诉讼,不得设置任何维权障碍。
  4. 书面完整告知本次全部人员核查流程、证据核对、最终处置结果;单独出具专项书面答复,回应2026年3月29日本人递交至高院监察室举报线索的全部转办、核查、处置记录。
六、随附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 3.18一审起诉状致二中院、3.19EMS签收记录 二中院签收起诉超百日,拒出具立案/不予立案书面裁定
2 中院向本人送达的《邮寄立案告知书》复印件 法院制式文书隐匿承办法官郭树明姓名,刻意隐瞒办案人员信息;未勾选第三条不受理立案条款
3 4-5月本人与郑水平律师微信沟通截图(6份) 1、4.21律师赴二中院仅获取法官电话,未告知法官郭树明姓名,当日律师未递交代理手续;2、律师多次主动赴法院、致电无法对接承办法官;3、本人查到承办法官后,邮寄全套援助代理手续
4 5.19补正材料EMS签收记录、6.4退件回执+代理手续原件照片 二中院签收完整起诉、律师手续后无通知直接退回,阻碍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5 二中院内部、对外两套EMS回执对比照片 法院内部回执标注郭树明信息,送达本人回执空白,刻意隐匿办案凭证
6 全套12368短信截图(5.8、6.4、6.12及高院、三巡分流短信) 二中答复前后矛盾、错写本人姓名,仅口头短信拒绝出具法定裁定;高院、三巡循环分流材料,程序空转
7 3.29、6.9两次高院越级起诉EMS底单、分流短信 高院未独立审查,未收件即分流,套用无关二审案号,履职违法
8 6.18日12368通话文字稿(工号1009) 接线员拒登工单、回避法律质询,起诉材料未录入立案系统,二审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非本人所属
9 4.20最高法三巡越级起诉底单、4.24分流短信 三巡收函长期不督办,将行政起诉按信访流转,不履行上级审查义务
10 6.6致二中院催告函EMS签收凭证 本人书面催告二中院依法出具立案裁定,法院签收未纠错
11 6.18、6.27两份致北京高院立案庭催告函及签收记录 书面点名庭长黄锋要求履职,高院仅模板短信敷衍
12 6.27致二中院王楠庭长、张副院长催告函签收记录 王楠本人签收催告函,7.14面谈却谎称需核实,说辞矛盾
13 寄中央第十巡视组举报材料EMS底单 本人已穷尽法院内部、巡视组全部救济渠道
14 签收截图、与12368沟通情况说明 3月已实名举报二中院立案、热线违规,高院监察室签收后怠于核查
15 4.24日12368短信截图 证实监察室收到举报,错误整体转交业务庭,无后续反馈
16 最高法线上违纪举报平台截图 线上渠道字数、附件受限,完整材料以本次纸质EMS为准
17 7.9-7.14微信聊天记录(含郭树明通知面谈、7.14王楠庭长全部沟通内容) 佐证7.13郭树明主动通知面谈、7.14王楠收下诉求并现场填表登记,但拒不当场核查本人邮寄催告函,说辞荒唐、自相矛盾的全部现场违法事实。
18 7月13日本人交付律师《庭长接待现场书面问询提纲》复印件 本人提前列明7项法定诉求,王楠现场收下却拒绝书面答复、拒绝登记照片
19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援助公函、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本人享有完整代理权限,二中院退回手续阻碍律师参与诉讼
20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举报人主体身份真实有效
21 7.15《现场沟通内容确认暨立案程序异议函》完整复印件(含附件、本次邮寄EMS12459949307凭证) 本人已正式书面向二中院固定7.14王楠庭长接待全部违纪事实,限期7.20出具法定文书,逾期将启动全渠道监督控告
22 北京市二中院郭树明、王楠、张素莲、李旭辉官网照片+完整职务简介 证完整明确二中院承办法官、立案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全部涉案人员官方身份,对应立案违纪、监管缺位事实
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寇昉、黄锋官网公示证件照片+职务简介 明确高院院长、立案庭庭长核心涉案人员身份
24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庭领导、立案职能官方公示材料 证明三巡对江苏辖区越级行政起诉具备法定审查、督办职权,收函长期不作为、程序空转

七、真实性承诺
本人保证本举报全部陈述客观真实,全部EMS凭证、聊天记录、短信、纸质文书均留存原始载体;不存在虚构、歪曲、夸大事实,若捏造线索诬告公职人员,本人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权利保留声明

本人保留依法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实名反映材料、提供完整证据线索,以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开本案相关事实、证据资料的合法权利。

举报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202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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