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6日星期四

徐秦致中央第十巡视组的举报材料

文件一: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郭树明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举报

举报人:徐秦
被举报人:郭树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日期:2026年6月4日

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徐秦
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
联系电话:19942022163
住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
与被举报人关系:案件当事人

举报事项概述
郭树明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向当事人出具抬头姓名错误、未勾选补正条款、未写明补正期限、未指定联系人、无落款日期和公章的《邮寄立案告知书》,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一次性书面告知”的强制性规定;
郭树明法官利用同一份EMS邮寄凭证的两联差异,故意在给当事人的留存联上隐去其姓名和联系方式,阻碍当事人正常与法院沟通;
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已于2026年5月20日按补正要求寄回并签收,至今远超法定7日立案审查期限,郭树明法官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事实与证据

一、关于出具无效《邮寄立案告知书》的事实
2026年5月中旬,本人收到郭树明法官寄来的《邮寄立案告知书》(见证据1)。该告知书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抬头将本人姓名“徐秦”错误写为“徐琴”,连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都未能准确核对;
未勾选任何补正条款,未告知本人具体欠缺什么材料;
未写明补正期限,违反“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期限”的法定义务;
未指定联系人,本人收到后不知该联系谁咨询;
无落款日期和法院公章,无法确认该文书的正式性和生效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郭树明法官出具的这份告知书,上述四项核心内容全部缺失,是一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文书,根本不符合“一次性书面告知”的法律要求。
证据1:该《邮寄立案告知书》照片(抬头“徐琴”错误、空白条款、无补正期限、无联系人、无落款日期和公章)

二、关于故意隐去联系方式的事实
与上述告知书一同寄来的EMS邮寄凭证存在两联完全不同的情形(见证据2):
给本人留存的一联:故意隐去了寄件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本人在收到这份空白告知书后,问都不知道该问谁;
本人在邮递员撕下第一联时眼尖发现异常,当即要求邮递员将法院留存联拍照留存,该联上明确显示寄件人为“郭树明”及联系电话。
这并非邮政系统的问题——两份凭证同属一份快递,信息却截然不同。这是有人故意在给当事人的凭证上隐去关键信息,目的是切断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正常沟通渠道,阻碍本人行使诉讼权利。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司法透明和诉讼诚信原则。
证据2:EMS邮寄凭证两联对比照片(隐去信息版vs写明“郭树明”版)

三、关于超期不立案的事实
2026年5月20日,本人按郭树明法官的“补正要求”将补正材料通过EMS寄回二中院(见证据3),物流显示该材料已于2026年5月20日/21日被签收。
截至今日(2026年6月4日),从签收之日起算已远超法定的7日立案审查期限,本人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亦未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
证据3:2026年5月20日寄回补正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签收截图

请求事项
恳请巡视组:
依法调查郭树明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是否存在以下违反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行为:
出具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邮寄立案告知书》;
故意在EMS凭证上隐去联系方式,阻碍当事人沟通;
超期不立案,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督促整改,责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人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追究责任,如查实存在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及所附证据均属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据清单
序号证据名称份数证明目的
  1. 郭树明法官出具的《邮寄立案告知书》照片1证明告知书抬头姓名错误、未勾选条款、未写期限、无联系人、无日期公章,违反“一次性书面告知”规定
  2. EMS邮寄凭证两联对比照片1证明给本人的凭证隐去寄件人信息,法院留存联写有“郭树明”,证明故意隐藏联系方式
  3. 2026年5月20日寄回补正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1证明补正材料已签收,法院超期不立案
  4. 2026年3月18日首次起诉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1证明本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举报人身份
寄送信息
项目信息
收件人中央第十巡视组
邮政信箱北京市东城区A00615邮政信箱
邮编100010
联系电话010-68726879
截止日期2026年6月23日
寄送方式:建议使用EMS或顺丰,保留好底单

关于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立案程序违法相关举报的补充举报材料
——对应原举报:北京二中院郭树明法官违纪违法、北京高院诉讼信访化循环转办事项

致:中央第十巡视组
举报人:徐秦,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联系电话:19942022163,联系地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
原举报材料邮寄日期:2026年6月12日,巡视组6月13日签收
补充提交日期:2026年6月20日
提示:本次巡视信访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

一、补充说明
本人于2026年6月12日向贵组提交书面举报,文件全称:《关于北京二中院郭树明法官立案审查违纪违法、北京高院违规将行政起诉降格为信访并循环转办的举报》,该举报材料已于6月13日由贵组签收。
自原举报提交后,新增多项关键程序违法事实、完整维权时间线、2026年6月18日北京高院12368热线(工号1009)通话录音佐证材料。两级法院出现“材料尚未送达即提前处置、同步推送转办短信、挪用他人案号制造虚假案件流程”等重大反常违规操作,现有客观书证足以证实两级法院系统性规避法定立案审查义务、架空本人法定越级起诉权利。现将全部新增事实、配套证据一并提交,恳请贵组将本补充材料与原举报材料合并核查处置。

二、全部新增违法事实(不含律师相关内容,仅客观法院程序违法)

(一)北京高院、二中院逆向成套违规操作:材料未签收即同步推送转办短信,挪用他人案号制造虚假流转记录
1、客观时间事实:本人2026年6月9日邮寄越级起诉全套材料(EMS单号:1240986103407),EMS物流记录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月11日8:06才签收纸质文书;但两级法院在纸质材料尚在运输途中、高院未接触任何起诉状的6月10日,间隔仅2分钟先后发送配套12368短信:
①6月10日10:53北京高院短信:仅模糊告知信件收悉、已转相应法院,刻意不写明接收法院、不分配专属案号;
②6月10日10:5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短信,精准标注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声称本人材料已转该院立案庭办理。
2、12368热线核实关键违法事实:2026年6月18日09:03本人拨打北京高院12368热线(接线员工号1009,通话时长12分35秒,全程录音留存),查询上述案号,接线员两次明确答复:(2026)京行终3983号卷宗内“这个案件中没有你的名字”。然而,2026年6月10日10:5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12368短信向本人发送该案号,声称“您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行终3983号一案的来信收悉”。北京两级法院编发了一个与本人无任何关联的案号,用于处理本人的越级起诉材料,制造“案件已登记受理”的虚假外观。该案号对应的卷宗内无本人姓名、无本人身份信息、无本人起诉事由、无被告主体信息——该案号与本人无关,却被用于向本人发送诉讼通知。

关于(2026)京行终3983号案号与本人邮寄材料系统登记补充核实情况
2026年6月18日同次通话中,本人同步向接线员核实本次越级起诉EMS邮件系统登记状态:
①案号核实结果:接线员在电话中两次明确告知“这个案件中没有你的名字”,(2026)京行终3983号卷宗全程无本人任何身份、起诉相关信息,案号归属其他案件当事人;
②寄材料登记核实结果:本人当场提供完整EMS单号1240986103407,接线员答复系统内查询不到该邮件登记信息,仅能手动纸面记录单号,未录入法院案件内网系统。
以上两项通话记录相互印证:北京高院仅在收发室签收纸质材料,未将邮件录入立案庭案件系统、未启动法定立案审查流程;在无系统正式登记、无对应本人专属案号的前提下,擅自套用无关二审案号发送转办短信,刻意制造法院已经受理本人起诉的虚假外观,本人全套越级起诉材料实际仅被当作普通信访件流转,完全脱离行政诉讼立案法定程序。全部对话内容有完整通话录音佐证。
3、无法合理解释的重大程序疑点:法定立案流程严格遵循“签收材料→登记卷宗→审查分流”顺序,法院不可能在纸质诉状尚未送达、未查阅任何起诉内容的前提下,提前精准预判本人起诉事项、两级法院同步统一口径推送转办短信。整套逆向操作完全违背正常办案逻辑,起诉相关信息提前外泄渠道不明。
4、违法定性:两级法院颠倒立案法定流程,在未收取、未审阅起诉状的情况下提前统一处置,以循环转办方式直接架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赋予当事人的越级起诉救济权利;全程仅依靠短信进行分流告知,拒不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的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彻底剥夺本人上诉救济渠道。
5、专项核查请求:恳请巡视组调取两级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12368后台系统操作日志、内部工作沟通记录、收发室签收台账,全面彻查本次未收件提前预知起诉信息、同步短信转办、挪用无关案号等整套违规操作的完整流程,查清信息提前外泄的源头、相关经办及审批人员,完整还原本次程序造假全过程,督促两级法院依法独立审查本人越级起诉并出具法定书面文书。

(二)2026年6月18日北京高院12368接线员(工号1009)多项违规、拒不履行诉讼服务法定职责
通话时间:2026年6月18日09:03,时长12分35秒,全程录音留存,文字稿附证据。接线员存在多项违规履职行为:
1、违反全国12368热线“来电必登、一事一单、告知工单编号”统一规范,本人完整提供身份信息、邮寄单号、两项核心法律质询后,接线员拒绝提供工单编号,导致本人诉求无官方内网正式留痕,无法后续督办追责;
2、本人现场明确提出两项核心法律质询:①将越级起诉原路退回二中院对应的完整法律条文;②单纯短信内部转办行为,是否等同于法院出具正式不予立案裁定书,接线员全程回避,未完整录入工单登记答复;
3、接线员所称“五个工作日短信答复”仅为法院内部咨询管理时限,不能对抗《行政诉讼法》规定7日自然日立案审查法定义务;本案6月11日签收起诉状,6月18日7日法定审查期限已全部届满,法院不得以等待热线答复为由持续拖延出具立案、不予立案书面文书。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然对抗法律,明确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2026年6月12日代理律师12368留言,要求二中院依法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二中院短信回复称“起诉不符合出具裁定书的相关要求”。该答复无任何法律依据,直接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剥夺本人不服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诉救济权利。

(四)两级法院层层循环推诿,诉讼程序彻底空转,司法救济渠道完全封堵
  1. 二中院收取一审材料90余天,超期不立案、不出裁定,直接退回全部材料含律师代理手续原件;
  2.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起越级起诉;
  3. 高院未收件先行转办、挪用他人案号制造虚假流程,7日审查期满仍不独立开展实质审查、不出具任何法定书面文书,仅将案件循环退回原不作为的二中院;
两级法院互相流转、相互推诿,无任何一级法院独立履行法定立案审查义务,本人自2026年3月起诉至今近三个月,始终无法进入合法行政诉讼程序,司法救济渠道被完全关闭。

(五)完整维权全过程时间线佐证持续违法(更新至2026.6.18)
第一阶段:向二中院起诉、多次投诉无果(3月—4月)
  1. 3.18邮寄一审起诉材料;3.19二中院签收,7日审查期起算,超期无答复
  2. 3.29同步向高院监察室邮寄监督申请、向高院立案庭邮寄越级起诉状
  3. 3.27三次拨打12368,两次被挂断、一次拒绝登记工单
  4. 4.20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邮寄越级起诉状
  5. 4.21二中院时隔一个月才短信告知“材料在审核中”,前期刻意拖延不答复
  6. 4.24最高法将材料转北京高院,高院将投诉转入审判监督程序,但始终未处理立案诉求
第二阶段:补正材料后程序反复(5月)
  1. 5.8二中院告知律师修改材料后可立案;
  2. 5.10收到存在重大瑕疵的《邮寄立案告知书》(姓名写错、无落款、手写补正无公章);
  3. 5.19律师邮寄补正材料及全套代理手续;5.20二中院签收,再次超出7日法定审查期限。
第三阶段:法院退回材料,再次提起越级起诉(6月)
  1. 6.4二中院仅短信口头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当日退回全部材料及律师代理手续原件,无书面裁定;
  2. 6.6邮寄催告函要求二中院出具不予立案裁定,6.7二中院签收后置之不理;
  3. 6.9再次向北京高院邮寄越级起诉状;
  4. 6.10高院未签收即短信转办、二中院同步推送带他人案号短信;
  5. 6.11高院才签收起诉状;
  6. 6.12二中院明确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同日本人向第十巡视组邮寄首份举报材料;
  7. 6.13巡视组签收举报材料;
  8. 6.187日法定审查期限届满,本人拨打12368热线核实案件,查实案号不属于本人、接线员多项违规。
  9. 6月18日向北京高院立案庭黄锋庭长寄出《催告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函》
  10. 6月19日14:27: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发室签收了《催告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函》
三、法律依据(新增12368热线服务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7日内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必须出具载明理由书面不予立案裁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下级不立不裁,上级可自行立案或指定其他法院,不得原路退回原审法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严格7日自然日审查,不予立案必须书面文书;
  4.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涉行政诉讼事项不得降格信访循环转办;
  5. 全国12368诉讼热线统一规范:来电必登记、一事一单、必须向当事人提供工单编号,诉求全程内网留痕可督办。
四、本次补充举报全部诉求(叠加原举报诉求)
  1. 专项核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转办、后签收起诉状,违规挪用他人二审案号处理一审越级立案诉求、将行政起诉降格信访循环转回二中院的重大程序违法行为;调取系统操作日志、内部沟通记录,彻查未收件提前预知起诉信息整套违规操作全流程,查清信息外泄源头、经办及审批人员;
  2. 恳请巡视组调取(2026)京行终3983号案件的完整卷宗信息、收案登记信息、系统操作日志,核实该案号为何被编发至本人,查明该案号对应何人、何案,以及编发该案号至本人的经办人及审批流程。
  3. 核查2026年6月18日北京高院12368接线员工号1009拒不生成工单、回避核心法律质询、混淆内部答复时限与法定立案期限等违规履职行为,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4. 责令北京高院立即纠正循环转办的违法处置方式,独立对本人6月9日提交的越级起诉开展实质审查,依法出具书面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加盖公章、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的不予立案裁定书,严禁再次将案件移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专项核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郭树明法官、诉讼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长期拖延立案、隐匿承办法官联系方式、阻碍律师正常履职、无端设置立案障碍、拒不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等全部违纪违法事项,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处理。
  6. 完整核查两级法院自2026年3月至今持续推诿、程序空转、持续剥夺本人行政诉讼诉权全部事实,厘清全套越级起诉纸质材料完整流转轨迹、存放部门、保管责任人,并向本人书面告知。
  7. 请贵组将本补充材料与6月13日签收的原举报材料合并受理核查,于6月23日本轮巡视信访受理截止前,书面告知本人核查进展。
最后,本人再次恳请中央第十巡视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停止程序造假、刻意架空法定越级起诉制度、循环推诿、剥夺公民法定诉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人平等、公正、公开获得司法救济的合法权利,对本次系列违规操作中所有经办、审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恢复本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起诉权利。
若两级法院及相关责任人仍拒不纠正违法履职行为、持续封堵司法救济渠道、漠视法律法规,本人将持续通过各级法定监督渠道如实披露全部客观证据、坚持维护自身合法诉求。

五、本次提交全套证据清单(新增通话相关证据)
序号 证据名称 内容 证明目的
补1 6月10日高院短信截图;6月10日二中院短信截图 高院短信:“已转相应法院”;二中院短信:发送(2026)京行终3983案号 1.高院在签收起诉状前即决定转办且无明确接收法院,未依法独立立案;2.两级法院间隔2分钟同步推送转办通知,二审案号用于处理一审越级起诉,案号使用错误
补2 越级起诉EMS签收截图(6.11 08:06) 物流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 越级起诉材料确实到达高院,收发室签收,但未登记立案;且收件时间(6月11日)晚于高院转办短信时间(6月10日),证明“先转办、后收件”
补3 6月12日二中院拒绝裁定短信截图;律师代理沟通记录;律师代理手续复印件 二中院短信:“徐琴的起诉不符合出具裁定书的相关要求”;律师代理手续已提交 1.二中院无法定依据的“相关要求”为由拒绝书面裁定,短信存在姓名书写错误(“徐琴”);2.法院明知有律师代理,仍绕过律师直接退卷;3.证实律师合理代理身份;
补4 完整维权时间线整理文档(更新至6.18) 2026年3月18日至6月18日完整时间线 完整还原3月至6月两级法院持续拖延、程序造假、推诿不作为全过程
补5 6月6日向二中院催告出具裁定书EMS底单及物流截图;6月7日二中院签收截图 6月6日寄出,6月7日签收 证明本人此前已书面催告法院出具法定文书,法院签收后未做任何处理
补6 6月18日12368通话录音完整文字稿(工号1009)及电话记录截图 接线员明确答复:“这个案件中没有你的名字”(两次确认);“我这儿查询不到,我帮你记录这个单号” 1、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对应的卷宗内无本人任何信息,该案号与本人无关;2、高院立案庭从未正式登记本人邮件;3、接线员拒不出具工单、回避核心法律质询,违反12368“来电必登、一事一单”统一规范
补7 6月18日《催告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函》复印件;6月18日寄件凭证,6月19日签收截图 6月18日向北京高院立案庭EMS寄出催告函 证明本人在7日法定审查期限届满当日,正式书面催告北京高院立案庭出具法定文书,并同步提出多项核心质询
证据链闭环说明:
补1(高院6月10日转办短信)+补2(EMS6月11日签收)+补6(123686月18日确认案号无本人信息、邮件无登记),三者时间顺序、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北京高院在未收到、未审查、未登记起诉材料的情况下,预先决定转办,并用与本人无关的案号制造“已受理”假象,从未对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起的越级起诉进行任何实质性立案审查。

六、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补充材料全部陈述事实、所附录音、截图、物流凭证、书面函件等证据均真实客观,无虚构夸大内容,自愿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2026年6月 日

文件二: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行政起诉状

原告:徐秦,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住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电话:19942022163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职务:部长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起诉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违法;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人社公开〔2026〕84号》《人社公开〔2026〕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6年3月18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240986148007)将全套行政诉讼立案材料邮寄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EMS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6年3月19日由该院签收。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立案审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原告于2026年3月18日邮寄立案材料,该院3月19日签收。截至2026年5月中旬,已远远超出法定7日审查期限,原告既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也未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

二、补正程序严重违法,进一步证明立案审查程序问题
2026年5月中旬,原告收到该院郭树明法官寄来的《邮寄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抬头将原告姓名“徐秦”错误写为“徐琴”;
未勾选任何补正条款,未告知具体欠缺什么材料;
未写明补正期限;
未指定联系人;
无落款日期和法院公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该告知书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原告已诚信履行补正义务,法院仍不立案
2026年5月20日,原告按“补正要求”将补正材料通过EMS寄回(单号:1324491936728),物流显示该材料已于2026年5月20日/21日被签收。截至今日(2026年6月4日),已远超补正后重新起算的7日立案审查期限,原告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亦未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

四、本案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原告起诉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附件
  • 2026年3月18日向二中院邮寄起诉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
  • 2026年5月中旬收到的《邮寄立案告知书》(抬头名字错误、空白告知书)
  • 该告知书的EMS凭证两联对比照片(证明隐去联系方式)
  • 2026年5月20日寄回补正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
  • 人社部84号、85号告知书复印件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秦(签字按手印)
2026年6月4日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说明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新增第五十二条,专门针对“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现象作出规定。该条明确: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该规定加强了对原告诉权的保障,强调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起诉发回原不予立案的法院。

寄送信息
项目信息
收件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信封注明“行政诉讼起诉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起诉”
两批材料寄送对比
对比项给巡视组(举报)给北京高院(起诉)
收件人中央第十巡视组北京高院立案庭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A00615邮政信箱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诉求调查法官违纪,督促依法立案对原案直接立案
核心证据空白告知书、EMS两联对比同上+行诉法第52条
截止日期2026年6月23日无
双管齐下:巡视组管“人”(郭树明法官的违纪行为),北京高院管“案”(依法立案),谁先回应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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