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冉崇碧
提交日期:2025年12月19日
材料目录
- 刑事举报状
- 线索调取专项申请书
- 证据目录(纯文字分点)
- 佐证材料(14份)
- 实名举报承诺书
举报人信息
冉崇碧,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长街长安路16号,身份证号码511224197506295884,联系电话15320745620。
被举报人信息
- 王林:男,时任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理(2018)渝0235刑初46号案件),现任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副庭长,联系电话023-55621148。
- 周进:男,时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理(2018)渝02刑终286号案件),现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人员,电话023-58552951。
- 符虎:男,时任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联系电话023-55167700。
- 方爽:男,时任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人,联系电话023-55160198。
- 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出示关键证据材料: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北京相关公安分局对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传唤证》《拘留证》等法律文书;2017年2月-3月非法拘禁、被殴打相关监控录音录像,及2017年3月相关《传唤证》《行政拘留证》等文书,依法追究拒不提供文书单位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
- 纠正北京公安不当处置及云阳县公检法“一事两罚”错误,追究相关人员违规履职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 撤销云阳县公安局2017年3月相关决定、2020年7月6日不受访处理决定及云公(信)不受字【2020】17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 彻查被举报人在相关案件审理、监督中涉嫌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及关联人员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七条)。
- 监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宣告举报人无罪,由责任主体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一)被举报人关联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
- 非法拘禁与抢劫财物:2017年2月22日,举报人被云阳信访办张磊组织人员带至北京丰台区重庆驻京办215房黑监狱非法拘禁24小时;2月23日,财物被张磊等人抢走,押送中遭殴打;2月24日,又被盘龙政府工作人员等带至红瑞宾馆555房黑监狱非法拘禁至25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诬陷罪名与非法讯问:2017年3月1日,举报人反映被抢劫、殴打事宜时,民警贺梅全作出不当表述,后李传云、聂柳对举报人非法讯问并以寻衅滋事罪处以行政拘留15日,至今未提供撤销处罚的书面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 刑讯逼供与非法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云阳拘留所民警试图欺骗举报人签名遭拒后,将其带至云阳中医院殴打、侮辱;举报人向督察大队投诉未果,后被非法刑事拘留,检察官方爽未履行监督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
- 信访处理违法与反映无果:云阳县公安局相关信访处理文书涉嫌掩盖非法行径;举报人多次报案、提交线索、投诉维权,均未获依法处理;服刑期间遭非法对待,出狱后持续反映问题仍无回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 错误定性合法信访行为:举报人因女儿被强奸案判决不服,在北京依法信访维权,原判错误定性为“非法闹访缠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 违法归责独立媒体报道:境外媒体相关报道与举报人无关,原判将其作为举报人“主观故意”与“行为结果”,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及责任自负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多项指控缺乏有效证据支撑:原判16项“犯罪事实”中12项无充分佐证,仅依赖单一证人证言,且证人未依法出庭,指控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 举报人在法定信访场所表达合理诉求,无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源于真实冤情,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等核心要件,原判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 地域管辖严重违法:涉案行为主要发生在北京,云阳县既非犯罪地,也无“更适宜审判”的法定情形,云阳县人民法院强行管辖无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 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与报复性追诉迹象:被举报人所在机关违背管辖规定启动追诉、审判程序,王林作为一审审判长执意作出有罪判决,涉嫌徇私枉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 二审及申诉程序形式化:二审裁定及驳回申诉通知书未实质审查核心理由,周进作为二审审判长未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涉嫌徇私枉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被举报人行为已涉嫌职务犯罪,原审相关文书存在根本性问题。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第十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惩戒委员会依法彻查,监督启动再审,撤销错误判决、宣告举报人无罪,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基本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第十检察厅
举报人:冉崇碧
2025年12月19日
二、线索调取专项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冉崇碧,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长街长安路16号,身份证号码511224197506295884,联系电话15320745620。
被申请调取单位及联系方式
- 北京市相关公安分局(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电话:010-63811993;
- 北京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重庆驻京办,电话:010-51421190;
- 云阳县盘龙街道红瑞宾馆555房,电话:023-55838151;
- 云阳县中医院,电话:023-55169120;
-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电话:023-55838110;
-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电话:023-55838151;
-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电话:023-55838110;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电话:023-55167700;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电话:023-81771108;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电话:023-58552951。
- 向单位1调取: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全部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 向单位2、3、4调取:2017年2月22日-23日重庆驻京办215房黑监狱、2017年2月24日-25日红瑞宾馆555房黑监狱、2017年3月16日云阳县中医院的监控录音录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 向单位5调取:2017年3月1日《传唤证》、2017年3月1日-15日《行政拘留证》《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等全部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 向单位8、9、10调取:相关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及对应监督案件卷宗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 向单位6调取:2017年2月24日-25日乌警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及同步录音录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 向单位7调取:2017年3月16日申请人投诉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张磊等人涉案调查材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原审判决有罪,该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被举报人涉嫌徇私枉法。申请调取的材料是证明申请人无罪、原审程序违法及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关键证据,且申请人多次自行申请获取均被拒绝,具体如下:
- 北京相关公安分局法律文书:印证云阳县公检法是否存在“一事两罚”错误;
- 涉案监控录音录像:直接证明申请人被非法拘禁、殴打、侮辱的事实;
- 云阳县公安局法律文书:证明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
- 原审案件卷宗材料:核查原判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是否合法,佐证被举报人徇私枉法;
- 盘龙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录音录像:印证申请人报案事实及涉案人员违法行径;
- 督察大队投诉记录及相关调查材料:证明申请人维权事实,完善违法事实证据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为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特申请调取上述线索材料,恳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第十检察厅
申请人:冉崇碧
2025年12月19日
三、证据目录(纯文字分点)
1.身份证据
- 证据名称:申请人冉崇碧身份证复印件
- 载体形式:纸质复印件
- 证据来源:申请人本人持有
- 形成时间:1975年06月29日
- 证明内容: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身份信息真实有效,具备举报及申请调取线索的法定主体条件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备注:原件随材料一并提交,复印件逐页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手印
- 证据名称:(2018)渝0235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 载体形式:纸质复印件
- 证据来源: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形成时间:2018年06月20日
- 证明内容: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结果及审判组织构成,印证原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被举报人王林以审判长身份参与该案审理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 备注:已生效,附送达回证复印件,标注“王林”“符虎”相关落款
- 证据名称:(2018)渝02刑终286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 载体形式:纸质复印件
- 证据来源: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形成时间:2018年09月07日
- 证明内容:证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错误判决,被举报人周进以审判长身份履职,未依法纠正原审程序及实体错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 备注:已生效,附送达回证复印件,标注“周进”落款
- 证据名称:(2021)渝02刑申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
- 载体形式:纸质复印件
- 证据来源: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形成时间:2021年07月21日
- 证明内容:证明二审法院未实质审查申请人申诉理由,审判监督程序形式化,未纠正原审错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七条
- 备注:附送达回证复印件,标注驳回核心表述及相关落款
- 证据名称:渝检二分院八部刑申通(2021)23号刑事申诉通知书复印件
- 载体形式:纸质复印件
- 证据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形成时间:2021年
- 证明内容:证明检察机关未依法严格监督,未纠正原审错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 备注:附送达回证复印件
- 证据名称:云阳县公安局云公(信)不受字【2020】17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复印件
- 载体形式:纸质复印件
- 证据来源:云阳县公安局送达
- 形成时间:2020年07月06日
- 证明内容:证明云阳县公安局违法处理申请人信访事项,意图掩盖此前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径,违反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 备注:附申请人签收记录,签收记录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手印
- 证据名称:云阳(公信)听证{2021}002号信访听证意见书复印件
- 载体形式:纸质复印件
- 证据来源:云阳县公安局
- 形成时间:2021年
- 证明内容:证明听证程序违法,未依法核查申请人主张的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 备注:附相关参会人员名单复印件
- 证据名称:2017年3月16日向云阳检察官方爽提交的3页书面线索复印件
- 载体形式:纸质复印件
- 证据来源:申请人本人持有(原件存于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 形成时间:2017年03月16日
- 证明内容:证明申请人已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公安人员违法事实,请求排除非法证据、纠正冤假错案,被举报人方爽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 备注:复印件首页注明“原件存于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按手印
- 证据名称:2017年2月24日至25日盘龙派出所乌警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调取回执
- 载体形式:纸质回执+书证复印件
- 证据来源: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
- 形成时间:2017年02月24日-25日(笔录形成)、2025年12月6日(回执形成)
- 证明内容:证明申请人就被非法拘禁、抢劫事宜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已申请调取核心证据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 备注:回执编号:YY-PL-20251267,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手印,对应《线索调取专项申请书》第5项
- 证据名称:2017年3月16日向云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投诉的通话记录及调取回执
- 载体形式:纸质回执+电子数据截图复印件
- 证据来源: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 形成时间:2017年03月16日(投诉形成)、2025年12月6日(回执形成)
- 证明内容:证明申请人就被刑讯逼供事宜依法向督察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未履行监督纠正职责,程序违法
-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 备注:回执编号:YY-DC-20251206,截图标注“内容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并按手印,对应《线索调取专项申请书》第6项
- 证据名称:申请人服刑期间(2018年10月-2020年3月)物质奖励记录复印件及盖章申请回执
- 载体形式:纸质复印件+申请回执
- 证据来源:申请人服刑期间留存、服刑监狱
- 形成时间:2018年10月-2020年03月(记录形成)、2025年12月16日(申请形成)
- 证明内容:证明申请人服刑期间物质奖励被非法侵占,相关人员涉嫌违法履职,已履行举证及申请确认义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 备注:申请回执注明“向万州看守所申请盖章,回执真实有效”,补充为佐证材料第14份
- 证据名称:监狱人员违法处置证人证言及证人确认书
- 载体形式:纸质证言+确认书
- 证据来源:证人提供
- 形成时间:2018年10月-2020年03月(证言所涉事实)、2025年12月16日(确认书形成)
- 证明内容:证明申请人服刑期间遭非法对待,相关违法事实有证人佐证,证人同意出庭作证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备注:证人姓名:XXX,联系方式:138XXXX1234,确认书注明“证人自愿作证,内容真实”并按手印
- 证据名称:张磊、贺梅全、李传云、程字桥、秦天辉等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及行为描述材料
- 载体形式:纸质书证
- 证据来源:申请人提供
- 形成时间:2017年02月-03月(行为发生)、2025年12月16日(材料整理)
- 证明内容:证明相关人员实施非法拘禁、抢劫、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涉案人员核心线索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 备注:该线索已纳入《线索调取专项申请书》第6项,申请调取单位为云阳县公安局,注明“线索真实可核查”并签名按手印
- 证据名称:《XX日报》2018年5月12日《XX事件调查》报道复印件及链接说明
- 载体形式:纸质复印件+链接说明
- 证据来源:公开媒体发布、申请人整理
- 形成时间:2018年05月12日(报道发布)、2025年12月16日(说明整理)
- 证明内容:证明境外媒体报道具有独立性,与申请人合法信访行为无直接关联,原审判决归责错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 备注:报道复印件编号:MD-20180512,链接说明注明“链接:https://XXX,报道内容与复印件一致”并按手印
- 证据名称:向司法部、各级司法局反映问题的邮件截图及邮寄回执
- 载体形式:电子数据截图复印件+纸质回执
- 证据来源:申请人本人持有
- 形成时间:2020年03月后(维权发生)
- 证明内容:证明申请人出狱后持续依法维权,相关部门未依法回应,维权过程真实合法
-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 备注:邮寄单号:EMS123456789012,截图编号:WT-20251206,均标注“与原件/原始数据一致”并按手印
2025年12月19日
四、佐证材料(14份,按证据目录序号对应整理)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 (2018)渝0235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
- (2018)渝02刑终286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
- (2021)渝02刑申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
- 渝检二分院八部刑申通(2021)23号刑事申诉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
- 云公(信)不受字【2020】17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复印件及签收记录
- 云阳(公信)听证{2021}002号信访听证意见书复印件及参会人员名单
- 2017年3月16日提交检察官方爽的书面线索复印件
- 盘龙派出所询问笔录调取回执(编号YY-PL-20251267)
- 督察大队投诉记录调取回执(编号YY-DC-20251206)及通话记录截图
- 服刑期间物质奖励记录复印件及盖章申请回执
- 监狱人员违法处置证人证言及证人确认书
- 张磊、贺梅全、李传云、程字桥、秦天辉等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及行为描述材料
- 《XX日报》报道复印件及链接说明、维权邮件截图及邮寄回执
本人冉崇碧(身份证号码:511224197506295884),郑重承诺:
- 本人系本次举报的真实权利人,所提交的《刑事举报状》《线索调取专项申请书》及全部证据材料、佐证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伪造、变造、虚构情形;
- 所陈述的事实及举报请求均基于客观事实,无诬告、陷害被举报人的故意,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第十检察厅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补充证据材料及相关线索,不隐瞒、不遗漏关键事实;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访、举报工作规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调查程序。
承诺人:冉崇碧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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