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所谓“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人被送进精神病医院进行隔离治疗,且只要被确认为精神病,就丧失了基本的人身自由。
本文所表述的“被精神病”,特指因对中国政府不满的上访者或政治异见人士,因为政治维稳的目的,被公安机关使用权力,送进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
2021年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被精神病)年终报告继续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中国的“被精神病”问题:
(一)2021年是《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及诊断标准》(CCMD-3)颁布二十周年,但CCMD-3的内容已经严重与国际标准脱轨,却在实践中继续运用。其中关于偏执性精神障碍的部分,所描述的概念和语义结构,充满了对上访者的歧视。“耿耿于怀”,“个人权利执意追求”,“受压制”、“上告、上访”、“不达目的不肯罢休”,这些都可被当作诊断精神病的依据。这些歧视性的概念和语义结构使得上访者相较于普通群体,更容易被确诊为精神病。
(二)“被精神病”的人与收治医院有着根本性的利益冲突。精神病医院会有收治精神病人的任务指标,而这种任务指标完成度与医院、医师的业绩和金钱挂钩。这就意味着,若有更多的人被“诊断”为“精神病”,医师要完成的指标任务越完美,其绩效工资也会更高。指标、测算方法和各种文件的指导意见,使得医师不得不承受着上级的压力去诊断出更多本不存在的“精神病人”。
(三)在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下,2021年依然不断发生政治异见人士和上访者“被精神病”事件。如湖南的李田田,江西的周彩凡,湖北的郝明静。
不单止是政治异见人士和上访者“被精神病”,人权律师谢阳因为反对李田田“被精神病”,也被抓捕。
由此反映出在涉及政权稳定和执政权力的立场上,政府从来没有进行让步。
(四)许多访民在被精神病后,陆陆续续有起诉公安局、医院和街道办等政府单位的诉讼活动,但其诉求都被法院驳回。笔者对案例进行分析说明,说明为何精神维权案件,如此难胜诉。
一、CCMD-3如何使上访者“被精神病”
1、上访者如何“被精神病”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虽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独立强制启动精神病诊断,但真正诊断决定上访者有精神病的是精神科执业医师。
那为何公安机关在评估上访者行为达不到刑事追责标准后,会更倾于将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进行诊断呢?
根据国家卫生部专家委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2009年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老上访专业户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他扰乱社会秩序……”。虽然孙东东后来在各方压力下发表了致歉声明,但其身为卫生部专家委员,是精神病方面的权威专家。“上访户99%有精神病”作为一种医学总结,其背后的医学逻辑答案却是准确的:上访者确实更容易被诊断为精神病。
更容易的根本原因在于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及诊断标准》(CCMD-3)中有明确写到:“总感觉受压制、被迫害,甚至上告、上访,不达目的不罢休”,这些都是可被作为诊断标准可纳入精神病范畴。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原文这样描述:
60.1偏执性人格障碍[F60.0]
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始于成年早期,男性多于女性。
[诊断标准]
1.符合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2.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并至少有下列3项:
①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笔者评:上访者经常会对政府的压制感到有精神性的挫折,进而在性情上更为敏感)
②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长期耿耿于怀;(笔者评:政府对上访者的侮辱和伤害,很多上访者是不能宽容的,大多因为耿耿于怀才要上访)
③多疑,容易将别人的中性或友好行为误解为敌意或轻视;(笔者评:由于对政府的不信任,导致上访者几乎对所有政府人员都会抱胡多疑、敌意或轻视态度)
④明显超过实际情况所需的好斗对个人权利执意追求;(笔者评:政府会认为上访者对自己的个人权利执意追求,性格好斗所以才去上访)
⑤易有病理性嫉妒,过分怀疑恋人有新欢或伴侣不忠,但不是妄想;
⑥过分自负和自我中心的倾向,总感觉受压制、被迫害,甚至上告、上访,不达目的不肯罢休;(笔者评:上访者由于经常被政府压制感受不公,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才上告、上访,不达目的不肯罢休)
⑦具有将其周围或外界事件解释为“阴谋”等的非现实性优势观念,因此过分警惕和抱有敌意。(笔者评:由于政府经常压制上访者,所以上访者才有时刻警惕和抱有敌意)
黄梅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上也明确指出:患者常常主动联系专业人士(如律师、信访部门等)寻求救援或解决问题,反复多次上访、举报或诉讼等。可被诊断为精神障碍。
“对挫折敏感”,“不能宽容,耿耿于怀”,“为个人权利执意追求”,“感觉受压制、被迫害,甚至上告、上访,不达目的不肯罢休”,这些歧视性的概念和语义结构都成了偏执性人格障碍的诊断依据,将上访者对自我权利维护的过程和对政府不公正不作为的心态进行医学“捆绑”。难怪被诊断为人格障碍的上访者约占上访案例的一半(51.02%)。
所以面对如此高的确诊率,公安更倾向将上访者送入精神病院。
2、上访者的精神病根源:CCMD-3
1996年9月,CCMD-3是由中华精神科学会组织114位专家,对24种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作了历时五年多的随访测试,于2001年出版。后经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为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是国家现行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由此足见它的权威性和无可动摇的学术地位。但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主任、中华预防医学会精神卫生分会副主任委员贾福军在回应同恋性在CCMD-3去病化时说道:“心理指标相对于物理指标是不一样。因为心裡指标中的一些精神症狀,存在一個相对主观性,并非是完全精准,在信度、效度方面有一些不足。但这是因为社会和科学发现社會的局限性,而导致的结果。……主观性的來源,有時候与社会因素有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我们对一种现象的认识,有时候是正常,有時候是异常。”也就是说CCMD-3的精神诊断本身就具有主观性与社会因素的有关。
CCMD-3至今仍然在实践中应用,但无论在理论和内容层面,CCMD早已落后和过时。例如,CCMD-3明确把同性恋与双性恋诊断为性指向精神障碍。然而在精神疾病的实践诊断依据上,精神医学专家主要参考依然是CCMD-3诊断标准。精神病鉴定要作出的一份完整的鉴定意见书,其中必然包括分析说明,而通常依据就是《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任何精神科医师都必须学习CCMD-3的内容,同时很多鉴定领域里的行政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都是参考了CCMD-3进行制定。如:司法部发布的2020年《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和2021年《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都是司法行政行业标准,两份文件都明确指出规范性引用文件仍然为CCMD-3。
如此,以CCMD-3为基础,构建了一系列的医学诊断鉴定文件依据,将“上访、上告”打上“精神病”的标签。“上访、上告”这个政治上的概念被“偷换”成了医学上的“精神病”。
3、中国特色的CCMD-3与国际标准
目前中国现行的精神科诊断标准有三个,分别是世界卫生组织编制的《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和美国精神医学会推出的《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予统计手册第5版(DSM-5)》。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倡议以及三个标准的不同特点,首先推荐使用国际标准ICD-10,其次为行业标准CCMD-3,不适用DSM-5。
2018年12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文,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编制的《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一版),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但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CCMD-3不再适用。虽然在中国,精神医学行业很多会用美国的标准DSM-5或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ICD10。卫生部门也发过相关的文件给各大医院,希望可以用这些标准。但在执行层面,很多医师、心理咨询师沒有用这些国际标准。
沈阳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主任医师王晔对是否会有CCMD-4回应道:“现在的医学院校学精神病学用的还是CCMD-3,其出版至今已经二十年,内容已经严重与国际标准脱轨。但目前并没有出新版CCMD-4的计划,CCMD会逐渐被淘汰,新的ICD-11和DSM-5的诊断分类是病因学分类,和以前的老版本的诊断分类标准差别很大,也是精神疾病诊断分类的巨大进步。之前的CCMD,是按照ICD国际标准编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诊断标准,已经过时了,而且要和国际接轨,才有共同的讨论标准,再出新版CCMD,没有任何临床或科研的价值。”
CCMD-3,确实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诊断标准,其引言开宗明义就指出编写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对比最新的ICD-11和DSM-5,内容并没有出现“被压制、被迫害,甚至上告、上访,不达目的不罢休”这样的类似的表达。
很明显,“耿耿于怀”,“个人权利执意追求”,“受压制”、“上告、上访”、“不达目的不肯罢休”,这些概念和语义结构是中文里特有的词汇表达,英文中没有直接准确对应的词汇。所以在ICD-11和DSM-5里,更是不会用“上告、上访”这种类似的表达去诊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
真正将“上访、上告”进行病理化的只能具有中国特色的CCMD-3。
4、去病化
笔者曾查阅大量关于上访者被精神病的报告、新闻文章资料。但根据笔者所观察,所有资料对CCMD-3的具体的歧视性条款内容并没有多加分析与挑战。
如,深圳衡平机构2010年发表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CHRD2012年8月发表的《中国精神病非自愿收治滥用报告》和高健(gaoJian)在2021年出版的《被精神病:中国精神病乱象调查报告》。上述报告,都是从权力架构层面上对送治者(公安机关)与被送治人(上访者)进行分析,但并没有从诊断标准的医学根源CCMD-3上分析送治者(公安机关)为何会更愿意将被送治人(上访者)送入精神病院。
笔者在撰写本报告时,曾询问一位从事精神障碍领域好几年的人权捍卫者关于CCMD-3里的“上访、上告”这个概念,其竟然也不知道“上访、上告”这个概念被写进了CCMD-3。
所以充满歧视性概念和语义结构的CCMD-3,在发表后二十年间,并没有受到任何的人权机构和新闻的挑战。上访者被诊断为“精神病”的医学根源问题都没有被发现,也就无从有任何的行动推动“上访、上告”去病化。
2、“被精神病”的任务指标与医院的“钱袋子””
受行业利益的驱使,精神病医生欲通过立法(或各种方式)不断扩张自己的权利,固化对精神病患者的制度性歧视;拒绝接受司法监督,把法院排除在非自愿住院程序以外;转嫁非自愿住院中的法律风险,极力将责任推卸给“监护人”。
精神病医院有治疗精神病患者的年度任务指标,这似乎是精神病医院公开的秘密。
某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副院长兼门诊科室主任杨某在法庭中就曾公开作证:医院每年有治疗精神病患者的任务指标。
国家要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在实施此项政策时基层医生能得到相应的公卫补助。但是为了达到档案率硬性的指标,如果村里只有一个精神病,但按照要求得达到4个,于是就造出了4个精神病档案。
曾有媒体爆出医生造假“精神病”档案仅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指标:
陈某某在办理居住证时发现自己在公安网内被登记为精神分裂症病患者。随即在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查询到居民健康档案记载,陈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型精神病患者。建立这些健康档案情况的确认人均出自陈某某的同村村医陈某刚,档案中还体现出陈某刚每年都对“精神病患者”陈某某进行随访跟踪检查。当地派出所民警后向陈某刚核实,其最终承认居民健康档案上的记载不实。
村医陈某刚造假“精神病”档案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指标,其不知道档案要上传至全国精神病网以及上报到公安局并录入系统。
一个小小的村医就可以将一个正常人变为“精神病”人。那为何村医陈某刚为自冒风险造假,其中肯定少不了经济利益的引诱。
很明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一项,其指标的完成率是直接影响到基层公卫人的“钱袋子”的。
根据《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岗位职责,提出工作要求,明确任务指标,考核工作业绩,根据考核指标的结果,确定绩效工资部分。”
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评分标准里明确对指标有硬性要求:“工作指标及测算方法:※报告患病率=在册患者数/常住人口数×1000‰……1)患者检出率以4‰为基数(下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达4‰的目标任务);(2)≥4‰,得20分;(3)<4‰,得分=实际率值/4‰×20分。”
根据《勐海县2016年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自查报告》:“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共890人,建档管理890人,患病报告率为2.6‰(指标报告患病率达到4‰)……扣分原因:患病报告率为2.6‰,未达到4‰按比例扣2.8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难度大。一是省卫生厅疾控局2014年下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达4‰的目标任务。我县2014年常驻人口33.9万人,按4‰推算,2016年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任务数为1356人。目前全县筛查出890人与任务数差距较大,较难完成任务和目标。”
曾有媒体报道,河南郑州各个社区的基层医护人员,被要求筛查本辖区内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得低于辖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二,这意味着要在1000个人中至少找到2个重性精神病患者。而这一任务,被纳入卫生部门对社区医院的考评中,如果完不成就会面临上级的督导。
所以摊派精神病指标事件不是孤立事件,是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的精神病人调查的一个缩影,是自上而下推动的“686项目”中的一部分。在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这一项目在推进中不但涉嫌行政违法,而且还涉嫌争夺财政资金和抢夺资源。
“686项目”是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简称,2004年9月30日,国家精神卫生项目作为唯一的非传染病项目正式进入国家公共卫生项目。2004年12月,获得中央财政专款项目经费686万元。项目实施的目的是完善社区对重性精神疾病的防治和管理,降低精神疾病患者因肇事肇祸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提高医务人员对重性精神疾病规范化治疗的能力。
“这一项目的目的在于管理和控制精神病人,并没有较好地尊重和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甚至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侵犯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在精神卫生法立法过程中,这一问题曾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现在需要做的是重构,把精神病患者从管理控制对象转变为权益保护和服务对象,在管理模式上,改变政府目前大包大揽的做法,淡化中国精神医学行政化色彩,积极培育扶植社会机构参与精神病人帮扶救治。”
上述的指标、测算方法和各种文件的指导意见,就使得医护人员不得不感到有上级的压力,而进促使更多的人被“诊断”为“精神病”。再者,更多的人被“诊断”为“精神病”,医护人员可以完成的指标任务越完美,其绩效工资也会更高。这是使得“被精神病”者与收治医院有着根本性的利益冲突。
三、2021年“被精神病”案件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也就是说当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时候,公安机关是有权力独立启动精神障碍诊断的。
但问题在于如何解释条文中的这个标准:“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目前办案人员在决定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时没有任何的参照依据,完全凭个人的经验与直觉。在缺乏科学的考量因素指导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的判断与普通人完全无异。这种决定是否启动的机制彻底演化为武断的个人判断过程,公信力极低。
笔者在案件数据库中找寻到有上访者就算没有任何暴力行为,也会被公安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断。曾有上访者“滞留地铁站内、站立不稳、倒地、言语表述不清”,公安机关也可以只凭感性认识去判断,就对上访者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送院诊断。
所以回到解释“伤害自身、危害他人”这个标准,公安机关的判断可以说是非常的随意性与主观性。
中国的“被精神病”一直都与中国的政治维稳挂钩。
主要原因在于,将上访者和政治异见人士定成刑事犯罪的标准较高,且公安机关没有独立的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受检察院、法院的制约。所以当上访者的行为和证据不足以够成刑事犯罪时,公安机关难以将上访者关押进看守所。然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在全国敏感时间限制上访者的人身自由又是一项硬性政治任务。这时候,“被精神病”就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合法”关押上访者的另外一种补充手段(其他补充手段还有法制教育学校关押、软禁、被旅游、跟踪等)。
送治人(公安机关)与被送治人(上访者或政治异见人士)有明显的利益冲突,隔离治疗使送治人公安机关获利。公安机关在《精神卫生法》的“合法”掩饰下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去限制上访者或政治异见人士的人身自由,由此完成上级指派的政治维稳任务。
2021年依然不断发生政治异见人士和上访者“被精神病”事件,并且在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下公然将人“被精神病”:
湖南李田田案:
2021年12月17日,在微博上公开声援被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开除的女教师宋庚一后,湖南永顺县山村女教师李田田呼救,说自己被强行关进精神病院,引发全网关注。12月24日,中共湘西州政府新闻办发布情况通报,给李田田作出定性。
中共湘西州政府新闻办称,李某某日前在“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面前“情绪失控,并意图采取过激行为”,21日在其母亲和在县教体局工作的姑父陪同下,到湘西州精神病医院检查并入院治疗,“病情趋于稳定”后,再于22日中午转入县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湘西州政府新闻办还称,李田田曾在2013年经诊断患抑郁症,今年4月病情加重。李田田当时有四个月的身孕,事件引起外界高度关注。
公安机关选择将李田田送入精神病院,而不是看守所,其主要原因在于,仅凭李田田的言论较难进行刑事入罪,而李田田曾患有抑郁的精神病史,在家属的配合下更容易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关押。
12月26日李田田在精神病院关押7天后被释放,笔者分析被释放主要原因有:一、李田田的言行并没有对中央权威进行直接的挑战,声援宋庚一只能是一种擦边球式的对抗方式,维稳的严重性并不大。二、李田田在被送进精神病院后,不同于其他被精神病案例,事件被国内外媒体和网民一直长期的高度关注,引起一波又一波的网络舆情。舆情警报反馈进了当地政府后,当地政府感受到巨大压大进而释放李田田。
董瑶琼第三次进精神病院:
2021年2月9日,向中共总书记习近平画像泼墨的湖南女孩董瑶琼近日疑被第三度送入精神病院。长期关注董瑶琼的北京画家华涌8日在推特发布了这个消息。
2018年7月董瑶琼向中共总书记习近平的头像上泼墨,之后被上海公安拘捕,同年7月16日被当局送回老家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并以疑有精神病为由,将董瑶琼先后两次关进株洲市医院。
据了解,董瑶琼在被拘押期间,饱受酷刑虐待。其父董建彪告诉媒体,女儿在关押期间曾被强迫吃药。董瑶琼在获释时,呈现出与原先活泼开朗的样子截然不同的模样。获释后的董瑶琼,变成沉默寡言、神情紧张,甚至是有些痴呆的样子。
董瑶琼去年获释后在推特发视频称,当地政府要求她上班,以便于监视。她在视频中强调自己没有精神病,是当局强制把她关入精神病院。后来该推文被删除。
湖南维权人士欧彪峰在推特转发上述视频声援董瑶琼,但随即被株洲警方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15天。后来当局又将罪名改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行政拘留转为监视居住。
董瑶琼在推特发文,解释欧彪峰被抓的原因。她说欧彪峰是因为帮她传话,说有美国外交官想要与她私下见面。带话之后,欧彪峰就被公安拘留了。
江西周彩凡案:
2021年8月18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居民周彩凡,去萍乡市信访局上访后,回到家里就被政府的社区工作人员绑架到萍矿总医院高坑院区精神科,进行所谓“精神病强制治疗”。周彩凡去信访局上访,本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骂人,也不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实质危害。
但医师就是说周彩凡有精神病,因为她为她死去的妹妹上访,她老说她妹妹是被害死的,她老是去上访,老是骂人,妨碍公共秩序。
所以,周彩凡的骂人行为也被扭曲成了“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被送进精神病医院。
湖北郝明静案:
郝明静的女儿说,我爸从2021年7月12号,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分局双沟镇派出所和双沟镇政府及郝营村书记郝华清他们,联合起来送进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静怡精神病院的,到8月31号又转移动湖北省襄阳市安定精神病院,在9月份被我发现后,于10月14号又转移到双沟镇安怡泰医院囚禁。据报道,郝明静因投资开办的沙厂被抢而上访多年。
人权律师谢阳案:
2021年12月25日,圣诞节当天,湖南人权律师谢阳抵达湖南湘西永顺县去探访李田田,立即被中共便衣人员跟踪,当地村民被禁口,李田田老师的所有家人都“不知去向”。
谢阳律师来到砂坝镇桃子溪村小学以及永顺县公安局,在门口打出横幅:“接李田田老师母子回家”。之后,谢阳来到砂坝派出所询问李田田的情况,砂坝派出所说,“没有参与12月19日晚上9点对李田田老师的抓捕。”
12月25日为确认李田田已回家消息,维权律师谢阳,程晓峰等三人开车去了李田田爷爷的家,希望送些銭转给李。谢阳说:“我的车停在李田田爷爷家门口,维稳人员的车停在爷爷家隔壁。前两天,律师陈以轩还能一睹爷爷的芳容,而今天就绝不可能。行,咱们就这样耗着,感觉很好!”
谢阳等三人再去李田田家,受到当地干部,地痞流氓的暴力,抢走手机。2022年1月11日谢阳被湖南国内保卫局(国保)人员带走,随后其父亲才收到长沙市公安局当日发出的拘留通知书,指谢阳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以上案例都可以说明,公安机关一直试图以收治住院的“名义”强制关押政治异见人士和上访者。
如前所述,CCMD-3使上访者更容易被诊断为精神病。上访者在刑事入罪程序对证据的要求门槛较高的情况下,其被公安机关送进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关押变成了一个要求相对门槛较低的手段。
在合法性上,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推卸责任给医院的诊断,称并不是公安机关决定上访者是精神病的,是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上访者是精神病。另外在人力消耗方面,众所周知,警力资源是非常紧张的,虽然对精神病人的关押都是由财政报销的,在精神病院关押后,公安机关也不必花大量的人力对政治异见人士和上访者进行专门看管。若上级领导下达指令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限制政治异见人士和上访者身自由,用软禁和黑监狱等方式的关押需要消耗公安机关大量的人力(软禁和黑监狱都需要派警力24小时看守),而精神病式的关押消耗则是精神病院的人力。
四、司法救济?
被精神病公民在放出来后,大部分人选择了沉默,小部分人选择了上访,只有极少部分人选择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在极少部分中能坚持下来的更是少之又少,他们要面对法律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要面对从起诉受理案件开始的刁难;要面对在审判中颠倒黑白、推卸责任、没有程序正义的司法流程;要面对审判结束后不宜判、乱判的司法乱象;还要面对没法执行的一纸判决书。可就是在这样的恶劣法制环境中,还有受害公民在坚守。
有律师统计,中国百起精神维权胜案5例。这个统计虽不一定准确,但却反映了中国在《精神卫生法》出台后,由无法可依到了有法可依,由“被精神病”完全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到有微小维护权利的希望。但值得注意的是,被亲属因感情和经济利益送入精神病院的民事案件,起诉至法院纠正错误的可能性会比较大。如果被公权力以维稳需要而送入精神病院的,极少得到纠正与赔偿,甚至这些“被精病”者依然陷在上诉无门,维权无路的状态,因为法院对此类案例根本不受理、不立案。
笔者从裁判文书数据库选取以下案件进行分析,说明为何精神维权案件,如此难胜诉。
2021年严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赔偿二审案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2行赔终166号][裁判日期:2021年10月29日])
东城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2011年2月28日给浙江省江山市XX镇人民政府发函,称“我所在2月28日例行巡查中,发现贵镇严某某在北京上访,经治安询查发现该人存在较为严重的精神问题,请贵镇速派人带回,建议给予专门治疗”,当地政府根据此函将严某某送江山精神病医院1545日,严某某由此请求赔偿上访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在精神病院被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费。
本案中,严某某要求东城公安分局赔偿因出具案涉函件对严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但东城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分局未设立案涉函件中的落章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站前派出所”,案涉函件并非东城公安分局出具。严某某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系东城公安分局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及拿走其身份证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严某某所提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的论述,二审院予以认可。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在本案可以看出,举证规则的责任并不是在被告公安局,而在公民。本身公民在行政诉讼已经是弱势一方,没有权力和资源调取证据和调查事实。但法院为偏袒公安机关,依然将举证责任加诸到公民身上,进而使公民败诉。
五、结论与建议
现在涉及精神病的法律有多部,但仍然阻止不了被精神病的迫害。中国现在涉及精神病问题的法律包括《精神卫生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看上去法律很多,很有保证,但是各法律互相矛盾,缺少连接,这就难免在出现问题时选择性执法,互相推辞,或者钻法律漏洞。
如此多的法律处罚不了那些实施酷刑的国家行政人员,可见法律对于这些政府人员是多么的无足轻重。最讽刺的是他们还是法律的执行者。所以肆无忌惮的迫害人权也就毫无顾忌可言了。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大胆提出以下建议:
1、删除CCMD-3中对上访者有歧视性的概念和语义结构。如,“对挫折敏感”,“不能宽容,耿耿于怀”,“为个人权利执意追求”,“感觉受压制、被迫害,甚至上告、上访,不达目的不肯罢休”等。让CCMD-3的医学诊断脱离政治性概念和语义结构的歧视。
2、取消精神病医院的各种任务指标、测算方法和指导文件与收治精神病人的数量进行挂钩,以消除“被精神病”者与收治医院的根本利益冲突。
3、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回归到法律本身,行政机关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在送治机构(公安、街道、医院等),而不应当在被送治人(被“精神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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