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星期一
中共党规凌驾宪法 侵犯人权
中共新近出台的针对中共党员的有关组织处理规定,再次让外界看到中共内部的帮规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通过帮规来剥夺党员的基本公民权利的现实。
据中共官媒报道,《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21年2月23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3月19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实施。《规定》在“组织处理”章节中列明有17种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受“组织处理”。这17种情形的第1项,就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第2项则是“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第3项“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第4项是“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其他还包括“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此外还有“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等等。
这些针对中共党员的规定,事实上公然违背着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使中共党员成为了丧失基本公民资格的特殊群体。中国宪法第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共将党员通过所谓组织规定区别于一般的公民,使党员成为了宪法之外的特殊群体。所谓重大问题要求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事实上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独立性,侵犯了公民言论、思想的自由权利。而《规定》不许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直接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第3项将“做选择”列入禁止,剥夺了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决策管理、监督批评的民主权利,第4项公然以所谓处理“不敢斗争”,来倡导中共阶级斗争意识,复活文革斗争哲学,挑起政治专政恶潮。而所谓禁止“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事实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与社会交往活动自由。至于党员“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实质是剥夺公民隐私权利,而限制出入境,则是公然侵犯公民出国(境)权。
中共党员显然首先是国家公民,如果剥夺了公民的权利,那党员就丧失了公民的资格,就不成其为社会公民。一个社会如果存在着一群非公民的群体,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有着超越公民之外的特殊群体,而这个群体的基本公民权利却被以组织的名义予以剥夺,那就不是个现代文明的社会,就严重违背公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原则,国家也就事实上没有“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共以所谓组织《规定》来群体性侵犯人权,事实上就是将社会一个群体绑架成一个凌驾普通公民之上的团伙,利用这个团伙丧失基本公民权利的绝对服从,来进而统治整个社会。这种对待组织成员公然违宪侵权的行径,显示着这个组织对宪法的蔑视,也就意味着这个组织不会尊重宪法,这样组织对社会普通公民违法侵权就成为自然。
一个公然剥夺组织成员宪法权利的团伙,不可能成为一个兑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承诺。中共成立100年来的历史,一再证明这个超越宪法之上的组织是个违法侵权的组织,不会尊重人权,也不会遵守法制,其内斗的血腥触目惊心,由此导致社会的灾难层出不穷。中共在夺权时期内部滥杀无辜,掀起一次次从井冈山清剿AB团,到延安整风的政治大清洗,而中共夺取大陆政权后,更掀起一场场权力斗争的搏杀,文革中众多所谓反党集团,正是这种组织内部缺失基本人权下的阶级斗争产物。这种组织自身缺失人权尊重意识下的残酷屠杀,辐射到社会,给民族带来无尽的劫难,从镇反、土改,到反右、合作化、大跃进,再到四清,再到文革,再到六四屠杀等等,正是中共不尊重自身成员人权而践踏社会民众人权的必然演进。今天中共再度祭起所谓组织《规定》,必然又是以剥夺公民宪法权利而达成权力拼杀的结局,进而掀起社会斗争互杀的恶风,使社会重回文革时代。
中共极权集团本质上是以所谓马列共产意识形态为凝结的权力统治团伙,缺失现代基本的政治意识,没有现代文明的结社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尊重自身成员基本公民权利的精神。中共组织在将自身成员从社会普通公民中通过剥夺一些权利而特殊出来后,事实就是以组织的名义绑架凝聚起一个垄断权力的团伙,进而为奴役国民,践踏人权,延续特权提供组织力量。
一个可以公然将组织《规定》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可以公然以组织名义剥夺自身成员公民宪法权利的组织,说明没有起码的宪法意识,也没有基本的现代文明价值理念,因此是不能指望它尊重宪法,尊重人权,来真心建立法治民主社会。
民生观察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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