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屏于2018年2月6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就“福州大抓捕”案宣判获刑1年6个月后,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并口头交代正在旁听的女儿张艳芳替她上诉。张艳芳表示,家属至今还未收到福清法院一审判决书,因为上诉期只有10天,又临近春节长假,她妈妈张秀屏是文盲不会自己写上诉状。之前张艳芳找官派指定律师帮忙上诉无果,还好从法院判决文书网得到福清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书,才得以及时提起上诉。
据悉,“福州大抓捕”一案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被评为2016年度“中国司法侵犯人权十大案件”之一。有隋牧青、林洪楠、葛文秀、纪中久、王国芳、黄志强、李柏光、刘培福等多位著名人权律师介入代理。张秀屏乃“福州大抓捕”涉案的十四名被告之一,并在一审被判1年6个月。此前,张秀屏由于不堪忍受强拆失去家园,才走上了艰难的上访维权之路。在维权过程中,张秀屏走投无路下,曾两次被迫在北京自杀抗议。其中一次,是在中南海前喝了一整瓶农药,后经北京301医院救治了7天才清醒过来。虽然张秀屏捡回一条命,但落下了胃穿孔后遗症。此后,张秀屏带着孱弱的身子仍然积极参加福州冤民“每周一聚”维权活动,乐于助人,抱团维权。张秀屏经常声援或现场围观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侵犯人权事件,为此屡屡遭受当局更进一步迫害。
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秀屏,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9号,现羁押于福州第二看守所506监室。
委托上诉人:张艳芳,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50104197602290061,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仙岐1号,系上诉人张秀屏之女。
上诉人涉“寻衅滋事”一案,强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
2、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初,上诉人等十几人在去福建省屏南县游玩时,相继被抓。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参与“三坊七巷民主自由行,纪念64,省高院闹访”三项涉嫌犯罪,原审枉判“省高院闹访”构成寻衅滋事,罪名成立。
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1、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于2016年6月29日去省高院上访,短暂快闪拉横幅“暴力强拆,还我产权”来表达诉求,仅是为了找寻上级领导来主持公道,意欲解决问题。原审只是笼统地认定以同案被告林炳兴等二三十人在省高院举牌、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闹访,却未明确认定上诉人在省高院上访时的具体行为,把他人的行为强加到上诉人头上,明显事实认定不清。
2、程序违法:1)上诉人因本案,2016年9月3日先被行政拘留10天,9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转刑事拘留30天,限制人身自由(拘留)共达40天还未被批捕,超过[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批捕时限(37天内)。上诉人(2017年3月16日才被批捕)在未被批捕情况下,依法应在不超过37天就要被无罪释放,可仍然被违法羁押达40天才取保候审。2)先抓人后立案,再罗织材料构陷,省高院于2016年8月31日报案,上诉人于9月3日被抓,可上级指定福清市公安局管辖,于9月7日才立案侦查。
3、上诉人没有主观“寻衅滋事”故意:上诉人因房子遭强拆,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长期未依法得到公正安置补偿才上访。上诉人上访事出有因,意欲找寻上级领导主持公道解决问题,不存在“寻衅滋事”主观故意。上诉人仅仅只是“快闪”来表达个人诉求,没有因此造成省高院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293条第一款第4项犯罪特征,根本不构成犯罪。
4、选择性执法:原审既认定从2016年6月底开始每周三林炳兴和上诉人等二三十人,都在省高院门口“每周一聚”闹访,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除本案上诉人等归案的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按[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余人应当也构成共同“犯罪”,但原审却未依法追究其刑责,违反[刑法]第四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明显是选择性执法。
5、证人证言系有组织诱导,有栽赃陷害之嫌:证人都是省高院保安,与本案当事人林炳兴被打有直接厉害关系,而且都未依法出庭作证及质证,其证言明显系有组织诱导,有栽赃陷害之嫌(贼喊捉贼)。
综上,本案的发生,明显因杭州G20峰会畸形维稳在作祟,先抓人后立案,再罗织罪名构陷,从原审故意只字不提本案“省高院闹访”的起因,由林炳兴省高院上访被保安围殴打致伤事件而引发,可以看出本案事出有因。上诉人等人只是抱团维权,根本没有寻衅滋事主观故意或作案动机,林炳兴人被打无处讨说法,还要被构陷迫害而坐牢,岂有公平正义,岂有法律!最后,请求贵院本着预防冤假错案再次发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秀屏
委托上诉人:张艳芳
2017年2月12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