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8/9消息:近日,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威达,为被刑拘批捕的河北固安县访民李会民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昨日,李威达律师收到固安县公安局的回复,内称李会民具有“社会危险性”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李会民是7月1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从家中带走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25日便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办理此案的高警官告诉其家属,是信访局梳理着李会民构成犯罪了移交他们处理的。李会民家属称,李会民已经1年多不上访了,从去年的3、4月份便回黑龙江老家照顾生病的父亲,直至今年7月1日才返回河北固安的家,期间直到被抓都没有上访行为。高警官对此解释为,其犯罪行为还在追诉期。
李会民是因为自己承包地里的树木被村民偷偷砍伐,并在其承包地里盖房,李会民报警警方不出警处理反说她女人多事而上访,上访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被多次拘留,还曾被劳教1年。从去年开始,李会民所在的固安县刘园村实施旧城改造,许多村民被迫搬迁,只留下10几户村民因未于开发商达成协议没有搬迁,其中就有李会民家。
7月1日,在官方的催促下,李会民只好雇人照顾生病的父亲自己专程回来谈拆迁的事,没想到回家的第二天派出所便找上门问她打算怎么办,开发商也派人几次上门,因拆迁补偿未达成共识双方不欢而散,随后李会民于7月11日遭数十警力上门抓捕。
附:李威达律师书写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李威达,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8832534991 18903377119
申请事项:为李会民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我是李会民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律师李威达,系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将为李会民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阐述如下,望重视并采纳:
1、等候审判的人一般不受羁押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法律精神是,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逮捕羁押为例外。所以,对李会民这样因上访而涉案的人,根本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羁押。
2、对李会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辩护人曾两次会见李会民,向其了解了相关案情,辩护人了解到,李会民只是有多次上访的行为,没有其他犯罪行为。7月29日,辩护人也向办案单位了解了李会民涉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就李会民涉嫌的罪名寻衅滋事来看,也属于轻罪案件,不是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影响的暴力犯罪案件。所以,对李会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侦查机关已对李会民多次讯问,关于本案的相关案情和证据材料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不可能发生隐匿证据的情况,对李会民取保候审,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4、李会民患有严重的支气管炎、甲状腺病和肺病等,对李会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让其有机会住院治疗,这也是公安机关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5、据李会民讲,她所在的刘家园村正在被拆迁,目前仅有十几户还未谈妥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她是其中之一。辩护人认为,李会民现在被羁押在看守所,她无法与拆迁单位就其名下的房屋、院落和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等,与拆迁单位谈判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辩护人认为,为不影响政府和开发商的拆迁工作,建议对李会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让其有机会与拆迁单位直接沟通拆迁事宜,这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基于上述理由,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为李会民申请取保候审。
此致
固安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威达
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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