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星期四
时任村委会主任许坤 北海中院前拉条幅申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1-27消息:今天上午,广西北海市银滩镇白虎头村时任委会主任许坤,与数位村民一起来到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拉起写有“许坤无罪”的条幅进行维权,并且他还将向法院递交一份事前写好的《申诉状》。
许坤称:对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我充满了敬意和信心。我许坤无罪获刑,此冤狱必须纠正。有错不改,何谈执政为民?那些制造冤狱,祸国殃民的人,说得好听,却胡作非为,他们是党和国家的蛀虫。有党中央、习主席的支持,我要为维护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战斗到底,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申诉状》全文如下:
申 诉 状
申诉人:许 坤
出生年月:1974年6月20日
住址:北海市银滩镇白虎头村会西路30号
工作岗位:时任白虎头村委会主任
申诉事项:
撤销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为无罪许坤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 案件审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证据一、下称裁定书)“认为,上诉人许坤、张春琼、高世福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视北海市银滩景区东门原杨帆酒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北海的人民政府收回的事实,打着该幅土地是白虎头村村民集体就业用地,村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将该幅土地交由村民管理的旗号,共同商谋并决定强行占用该幅土地作为营业性停车场进行收费,并且未经国家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物价部门等主管部门审批许可,长期进行经营,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看遍所谓许坤非法经营案卷所有材料,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白虎头村民与银滩景区管理公司关于景区东门停车场收益之争是经济纠纷。银海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证据二)中本已查明:“2009年2月19日,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人民政府主持白虎头村委会与景区公司进行协商,景区公司同意白虎头村民不在景区公司东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每年支付8万元给白虎头村委会,时任白虎头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许坤提出要15 万元,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协议。”就是这样一起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公诉机关非要按刑事案件定性处置。假如当时白虎头村委会接受了8万元补偿,就会啥事没有,而提出15万就是犯罪,国家司法机关这样适用法律岂不叫人啼笑皆非?!司法机关为什么这样要这样定性处理,凭什么判我四年监禁?!凭什么要判我20万元罚金?!这里是否有不可告人之隐,只有办案人员自己知道。
这里,我们只要认真研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证据三),就不难看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对这项规定的基本内涵理解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证据四)中对违反刑法第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规定了明确的范围。即: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印刷、发行;擅自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等十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才予追究非法经营罪。没有无证收取停车费之说。“未经国家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物价部门等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强行占用该幅土地作为营业性停车场进行收费”,就其社会危害性来讲,无论怎样上纲上线,都不可能与上述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行为相提并论。如果要追究村民无证经营停车场的法律责任,那也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面,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无权介入。然而公安、司法机关却倚仗手中的权力故意混淆罪与非在的界限,曲解法律条文,蒙混整治百姓。如果坚持无证收取停车费就是犯罪,那么按此逻辑计算,景区公司同样未经国家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物价部门等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他们无证收取停车费高达150万元,其经理不是同样犯有非法经营罪吗?!该不该判他40年徒刑?!罚金200万?!然而,尽管有人明文向检察机关举报,但检察机关对此却不理不睬,他们依旧安然无事,而我许坤等三村民却要获罪入狱,这不是肆意妄为,以权代法,亵渎法律又是什么呢?
二、司法机关列举的证据毫无证明效力
村委会主任主持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生计也被作为犯罪,闻所未闻。二审法院查明的许坤犯罪事实竟然如此可笑:“2009年2月19日,由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人民政府主持会议,召集村委会与景区公司进行协商,景区公司同意每年支付8万元给白虎头村委会,但时任白虎头村委会主任的上诉人许坤不同意。”“26日,许坤擅自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由原管理的村民自己组织收取停车费的决定。”在司法机关眼里,村委会主任依法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研究经济问题也成了犯罪事实。
《裁定书》列举的35项所谓犯罪证据更加荒唐:其第1——4项、29项证明的是景区公司同意给白虎头村委会8万元,村委会要15万;第5——11项、33项、34项、35项证明的是许坤自行决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由村民经营该停车场;第30项证明的是村委会没领营业执照;第31项证明的是村民收取停车费未经物价局批准; 12项、13项、19项证明的是与被告无关的人收取了停车费;20项、21项、22项证明的是某某人被村民收了停车费;23项、24项、25项证明的是扣押了笔记本、取车凭证一张、电脑和U盘。够了,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那件是能构成犯罪的证据?司法机关竟然拿这样的东西质证我犯罪,真是丢人现眼。
最高检、公安部在前述《规定》中指明,对犯有其他非法经营罪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个人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构成追究条件。许坤没拿一分钱,而一审法院没有确凿证据就含糊其辞地推定“被告人许坤、张春琼、高世福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停车场,违法所得金额达人民币15万元。”而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停车费收费单,既不知取之何处,又不知收费者何人,其钱额也凑不够依法该追究责任的金额,毫无证据效力。而景区公司对白虎头村民收取停车费的这块土地也没有经营停车场的权利,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在给景区公司的《委托协议书》(证据五)中只是委托景区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场地维护、卫生保洁。可景区公司自2008年至2009年就是利用这块土地非法收取停车费高达150万元。这个数据是景区公司自己在2010年5月25日提供的《银滩停车场经营情况》(证据六)中载明的。凭这,为什么不给景区公司治罪?显然司法机关是随心所欲,乱用手中的公权力。
三、错案不纠 天理不容
习主席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习主席讲话把依法治国提升至前所未有高度,句句说在百姓心中。对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我充满了敬意和信心。我许坤无罪获刑,此冤狱必须纠正。有错不改,何谈执政为民?那些制造冤狱,祸国殃民的人,说得好听,却胡作非为,他们是党和国家的蛀虫。有党中央、习主席的支持,我要为维护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战斗到底,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许 坤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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