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上黄镇教工小学楼101室。 。
控告人:史洪富,男,汉族,1930年 8月15日出生,84岁,住江
上黄镇浒西村委玕西村27号。
被控告人: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上
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国权,职务:镇长。
被控告人: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
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玕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职务:书记兼主任。
控告事项:
1、 依法查处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滥用职权,故意毁坏控告人家的合法房屋和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
2、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玕西村的农民老百姓,2012年4月9号,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没有和我们进行过商谈的情况下,在没有对我们作出任何补偿和安置的情况之下,却故意偷偷的把我们家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文化部门认为有重大保护和研究价值)的明代雕花古建筑(雕梁画栋上有:亭台楼阁,鸟语花香,大官和手里捧着荷花的书童等。基础布置大量的石凳,石球等是溧阳地区尚存不多的古建筑。)给摧毁掉了,并把古建筑上拆下来的所有古木、石凳子和放在家里所有东西都被他们扔在外面,现在已经杂草丛生,有的烂了,有的被人偷了,有的当时就被抢走,这给我们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造成我们生活水平极其严重下降,长远生计一点保障也没有,对此我们深感冤枉,备受冤屈,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领导下,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竟然视法律如儿戏,无法无天,为了达到拆迁目的,竟然残忍到了这种程度,竟然如此的滥用职权,来做伤害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事情,不管老百姓死活,故依法提起控告。
控告理由一:我们家的明朝雕花古建筑是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控告人不能滥用职权,故意把我们家明朝雕花古建筑给违法损毁掉。
首先,我们家居住几十年的明朝雕花古建筑是我们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所以我们家居住几十年的明朝雕花古建筑是我们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严重滥用职权,故意把我们家房子给违法损毁掉。
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公务机关应当用人民赋予其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但是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就是滥用职权,不管老百姓死活,没有任何根据,就肆无忌惮的故意损坏我们家受法律保护的明朝雕花古建筑,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严厉查处。
最后,被控告人明朝雕花古建筑严重的滥用职权,强制拆除我们家房子程序不合法 ,完全是故意损毁我们的合法财产。
(一)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机关却不依法办事,反而严重的滥用职权,故意损毁我们家房子。如果要拆迁我们家明朝雕花古建筑,必须要走法律程序,但是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走任何法律手续,无凭无据,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利用我们不在家的时候,偷偷的把我们家的房屋拆除,这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严重的滥用职权,完全不考虑老百姓的死活。如果被告人真的是执法,就应该请公正机关到场,应该对我们家的合法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但是被控告人为了打击报复控告人,并没有进行财产保全,结果让我们家的合法财产不是被毁坏,就是被偷走,被抢走,这给我们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我们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呀,这不是要我们老百姓的命吗?如果被控告人是执法,那么有这样滥用职权进行执法的吗?其主观恶意也太明显了。被控告人如此的滥用职权,故意损坏老百姓辛辛苦苦得来的合法财产,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控告理由二,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上黄镇浒西村村民委员会目无国法,滥用职权,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控告人是在做腐蚀共和国大厦的事情,是可忍,孰不可忍,必须严厉查处,必须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此,滥用职权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10万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控告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偷偷的把我们家明朝雕花古建筑给毁坏掉,给我们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而且是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极其大的恶劣影响,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控告人故意损坏财物,给我们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而且是纠结众人公然的故意损坏我们家的合法财物,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其追究刑事责任。
被控告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上黄镇浒村村民委员会,无视国法,滥用职权,做伤害老百姓的事情,激化人民内部矛盾,严重腐蚀了共和国的大厦,给控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的,我们生活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律是用来保护普罗大众的,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是绝不允许任何人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法律只是沦为像被控告人这些视党纪国法如儿戏的有权有势者的工具,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滥用职权,欺压百姓,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这个社会将会变成一个怎样的社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也会荡然无存,共和国大厦的根基也会遭到严重腐蚀。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为了违法拆迁,严重的滥用职权,故意毁损我们家明朝雕花古建筑,造成了现在我们居无定所,生活水平极其严重下降,长远生计一点保障也没有,被控告人已严重触犯刑法,其行为严重腐蚀了共和国的大厦,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我们党,我们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的,故依法提出控告,恳请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严厉查处,恳请切实的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史冬琴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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