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4年10月22日消息】北京平安保险业务员刘美香被冠以“贪污”之名,被河北邯郸魏县监委未经审批程序非法留置后,在2024年8月29日经魏县检察院向魏县法院起诉。在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后,万能的监委给法院弄来了最高法、最高检的指定管辖决定。邯郸市魏县法院法官栗桂海、李海岭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包龙军(系被告人刘美香委托的亲友辩护人)出具一份包龙军以前所涉案件的撤案决定书,否则就不予认可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魏县法院定于下周三(2024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该案,在剥夺辩护人辩护权的情况下强推本案审理,更是于法无据。
刘美香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人员。
2024年4月30日,刘美香因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员郭栋林涉嫌贪污一案被驻该公司纪检监察组电话叫到该院后,即被魏县监察委带走。
2024年7月13日,魏县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7月15日,刘美香被刑事拘留。2024年7月29日,刘美香被逮捕,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024年8月29日,魏县检察院不顾该案程序严重违法,在未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情形下,强行移送魏县法院起诉。
刘美香委托之辩护人包龙军随即于2024年9月20日将委托手续、身份证明文件递交给案件承办法官李海岭,李海岭的书记员领取了相关手续。
2024年9月25日,包龙军向魏县法院书面提出阅卷申请。在电话约见之后,栗桂海、李海岭出面接待。栗桂海以亲友辩护人需审查为由,拖延、搪塞,拒绝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甚至于,还违法为包龙军做了一份笔录。
2024年10月8日,当包龙军和刘美香之夫裘斌再次来到魏县法院,和李海岭商谈阅卷事宜时,又是栗桂海、李海岭接待。二人再次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要求包龙军出具一份自己以前案件的撤案决定书,否则,就不予认可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明确:“对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即,作为刘美香案的主审法官,李海岭仅有权核实包龙军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而没有要求被告人委托之辩护人自证无罪的职权。否则,属于超越职权限制他人辩护权之行为。
尤其是,刘美香更是坚决的要求包龙军做她的辩护人,为她提供法律支持。为此,其专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声明,明确要求法院认可自己的好友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
可是,为了阻挠包龙军成为辩护人,栗桂海、李海岭二人非法的要求包龙军提供自己以前案件的撤案决定书来刁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即,退一步讲,如果栗桂海、李海岭二人认为包龙军不符合代理人资格,即,包龙军不符合《解释》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之精神,是由法院拿出证据证明包龙军存在《解释》四十条第二款相关情形,不得担任辩护人,而不能要求包龙军自己证明自己不存在相关情形。
包龙军表示,这就好比他们要定刘美香有罪,要由公诉机关出具刘美香有罪证据,而刘美香无义务自证无罪。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作为刘美香案承办法官,李海岭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可其却恶意阻挠、刁难刘美香自己聘请的亲友辩护人,拒绝承认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其不但未能保障、甚而恶意剥夺包龙军之辩护权,属滥用职权。
因此,栗桂海、李海岭无任何法律依据非法限制他人辩护权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10月8日,包龙军就栗桂海、李海岭二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向相关部门递交了书面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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