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孙治军起诉公安局非法拘留案二审驳回上诉

【民生观察2021年3月17日消息】本网获悉,被河南郑州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遭逮捕的郑州维权人士孙治军,起诉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非法拘留一案,一审被驳回起诉,其家属上诉至中院庭审后,近期又收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其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据悉,孙治军诉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非法行政拘留一案上诉至中院,家属聘请岳三为公民代理,委托代理律师依然是段汉杰。

本案于3月1日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数十位民众前往要求旁听,但遭法院以“疫情期间防控规定”为由拒绝。

庭审中,孙治军代理律师认为,一、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上诉人系针对被上诉人在北京异地执法、把在北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上诉人抓回郑州并治安拘留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另仅依据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立案决定书和其单方说明,不足以证明上诉人遭刑事拘留的案件与本次行政诉讼基于同一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本案不属于驳回起诉的情形。(一)上诉人系就治安拘留这-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论,而非针对刑事拘留行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且已执行完毕。该行政处罚不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即使如被上诉人所称,已将治安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但法律并未规定在此情形下应驳回对治安案件的行政起诉。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直接进入宾馆将在北京宾馆住宿的上诉人带回郑州,属于现场执法活动,其依法应当现场出示警官证、检查住所的证明文件、视音频记录等,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撒销(2020)豫7101行初888号行政裁定,并指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摘自中院裁定书记录)。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代理人辩称,一、上诉人寻衅滋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上诉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二、宾馆本身不属于住宅,对于紧急情况下对场所的检查,被上诉人凭借执法证件进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三、被上诉人赴京系配合相关单位维稳,对上诉人进行规劝,进行强制传唉。且被上诉人依法对其辖区居民进行管辖行为不当。上诉人诉称的视音频记录仅系公安机关的内部要求,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强制程序性要求。四、上诉人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刑事立案,刑事案件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摘自中院裁定书记录)。

公民代理岳三庭审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

第九条:人民警察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一、被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要求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说明孙治军符合(以上)三项中的哪一项,具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要求说明出警警察的警号、名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去年(2020年12月25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警察出警是不是公务活动?要求出示孙治军、刘延安在旅社住宿时,警察进屋检查时,是否出示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被告出具在北京旅社传唤孙治军时的视音频现场执法记录。

岳三还称,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访民即使上访也不违法,更何况孙治军2020年10月25日进京只是去旅游,而并非上访。另孙治军2020年12月2日诉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12月4日该局就对孙治军立案,其打击报复意图明显。

据公开信息显示,河南郑州维权人士孙治军,因2020年1025日中共五中全会前夕,孙治军等六人不约而同出去旅游散心,结果刚来到北京到旅馆开好房间,便被河南郑州当地政府截访人员找到,租用黑车遣返本土后,便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

10月27日,其余4人被行政拘留5日,孙治军刘延安被行政拘留14日。

孙治军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拘留获释后一个月,于2020年12月2日,一纸行政诉状将“郑州市中原分局”告上郑州铁路运输法庭。

然而,在12月17日,孙治军和刘延安又到信访局实名举报了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书记胡志军、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孙庄包村书记艾超、以及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原孙庄村村委会主任孙耀东后,不料,12月18日孙治军再遭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西流湖派出所以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上门传唤。

孙治军到派出所后,源于其不听警察“不要开庭、不要参选村委会主任”的劝告,随即变更罪名将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12月27日,孙治军状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其行政代理律师段汉杰收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法院以“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孙治军的起诉。

孙治军妻子王姣看到《裁定书》后当即表示要“继续上诉”。

2021年3月1日,孙治军状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3月13日,王姣收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

中院称,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以“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撒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等为由,认为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孙治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其再次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知情人士表示,此次庭审中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辩称:“警方赴京是为了配合地方政府的维稳工作”是亮点。“人民警察、人民公安”早该改名了。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孙治军被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进展情况。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