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安,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罗家坡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2032319651112xxxx。
2005年8月24日,王守安将自行购买的48斤绿松石存放家中,随后带孩子前往擂鼓镇老家作客。2005年8月29日回家后,发现绿松石被盗,根据线索怀疑系邻居吴远成、杨秀珍夫妇及张世红所为。当日晚间,王守安到麻家渡派出所报案,接待民警为副所长张恒。事后王守安得知,嫌疑人杨秀珍系时任镇政法委书记杨奎的妹妹。在王守安报案过程中,王守安在派出所内遭到殴打致昏迷。办案人员偏袒涉案嫌疑人,打击作为报案人的王守安,由此引发后续一系列侵害王守安和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一、2005年9月18日,二次被盗事件,办案人员拒绝依法取证,并暴力对待王守安夫妻二人
2005年9月18日,张世红擅自进入王守安家中,被王守安妻子刘成银发现。王守安闻声追赶张世红至吴远成家门口,张世红将绿松石赃物丢入吴远成家院内,吴远成随即关门。王守安妻子刘成银要求吴远成交出赃物遭到拒绝。
麻家渡派出所所长王谨祺、村主任刘成新等人赶到现场,王守安当场要求派出所入户扣押吴远成家里面的绿松石赃物,被办案人员以无权搜查为由拒绝。其后,王守安与妻子被派出所民警戴上手铐,王守安被打掉两颗牙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青肿,妻子刘成银被带到派出所后铐到窗户上,嘴里还塞了抹布子。
2005年10月23日,时任镇政法委书记杨奎对王守安进行训诫,称:“你就是告到中央,你的事情还是我们来解决。”
2005年10月26日,王谨祺等人向王守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给予王守安申辩准备时间,当场将其带走。在派出所内王守安再次遭到殴打、搜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1037.3元,从王守安妻子刘成银身上搜走现金50元,对王守安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从首次报案至本次拘留前,王守安先后四次在派出所遭受暴力对待,后三次殴打均牵连其妻子刘成银,竹山县医院留存有王守安受伤的原始诊断记录。
二、利用民事诉讼制造虚假伤情,安排证人作伪证,进而刑事追诉,对王守安打击报复
案件发生后,张世红提起民事诉讼,向王守安索赔5400元,主张被王守安打伤。办案人员动员本村村民喻成珍、何耀枝出具虚假证言。
2006年6月7日,喻成珍亲笔出具书面材料证实:派出所张恒、村主任张宗斌动员其作证,书面笔录记载内容与其本人陈述不一致,在未看清文书内容情况下签字,事后发现其中存在阴谋,希望查清事实还我清白。
该案民事诉讼审理后,法院判决王守安赔偿175元。王守安不服该判决,向十堰市政法委反映情况,申请重新调查。相关人员策划圈套,蓄意对王守安进行构陷。
- 2006年6月19日,设局引诱王守安夫妻到喻成珍家中:喻成珍邀约王守安夫妻二人上门,到场后罗继会、罗成对二人实施殴打,刘成银被当场打至昏迷。派出所所长王谨祺到场,现场拍摄照片,以此作为王守安打击报复证人、致证人轻微伤的定案证据。现场目击者许小燕、张光烈等人可以证实真实情况。
- 2006年6月28日再次设局取证:喻成珍故意到王守安家中拿走锄头向外跑,以此制造案件线索,由证人施玉强证词为证。
王守安认为,该案定罪证据存在根本性问题:竹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告知书【竹公(麻家渡派出所)监告字[2005]第00001号】证实,张世红并无伤情,不存在王守安打伤张世红、构成轻微伤的事实基础;核心证人喻成珍的自述材料,证实证言系被办案人员诱导逼迫形成,案件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王守安的质证权、辩护权,案件认定事实错误、证据虚假,属于错案。
三、王守安服刑期间遭受虐待,刑满释放后持续遭受侵害,多年申诉维权受阻
2008年6月29日,王守安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同监室服刑人员陈柏清亲眼目睹王守安入所时全身多处伤口,伤口最长4厘米;同监室人员陈亮多次殴打王守安、克扣食物,致使王守安身体残疾。同监服刑人员陈柏清可出具证言。经十堰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王守安构成四级残疾,持有残疾人证,留存CT、B超、病历、伤情照片等材料。
出狱后,王守安因身体伤残依靠拐杖行动。村支书吴建斌催缴集资款,后续吴天远成、罗述银等人在路上对王守安暴力殴打,进一步加重身体伤害。
多年来,王守安先后向十堰市人大、十堰市公安局、竹山县人大、政法委等多个部门提交控告、申诉材料。但王守安的申诉材料多次转回麻家渡镇、麻家渡派出所,也就是被控告人手中,问题没有得到公正调查处理。王守安先后十次赴北京申诉,期间被带回安置,还曾被送入精神病医院、镇政府客厅、卫生院、福利院以及宾馆限制人身自由。
王守安现提出如下控告请求:
- 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被检举人杨奎、王谨祺、张恒在办理本人2005年绿松石被盗报案及后续案件处置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徇私偏袒、暴力执法、制造伪证、打击报复报案人的职务违法、违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 依法查清被检举人违法执法、制造证据,致使控告人王守安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冤错案件的相关事实;
- 依法督促相关机关撤销对控告人王守安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刑事判决;
- 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赔偿控告人王守安遭受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
- 依法查处本案中参与制作虚假证言、枉法办案的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 [2006]竹宝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 [2006]竹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
- [2007]十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 [2010]鄂刑申字第00164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 竹公(麻家渡派出所)监告字[2005]第00001号法医鉴定告知书(证明张世红没有伤情);
- 喻成珍亲笔证词,证实证言被办案人员诱导、内容不实;
- 多名目击者、知情人书面证言:严文国、段廷海、周兴文、周全明、吴世发、张光烈、贺荣宝、罗明、陈柏清、范修武、刘成发、刘成奇、刘佳红、朱其珍、蔡秀菊、冯照平、李攀、何轮华、王秀珍、贺荣松等证言,证明王守安在办案、羁押期间遭受暴力伤害,入狱前身体健康;.
- 陈柏清证言:证实看守所内遭受殴打虐待,身上多处伤口;
- 十堰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报告、残疾人证、CT、B超、病历资料、伤情照片,证实人身损伤、四级残疾。
王守安电话:1812037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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