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星期三

于凯律师提交立法建议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21日消息】近日,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凯,再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立法建议,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其在立法建议中,援引包括其本人在内的五起涉及公民言论表达、申诉、举报及监督权的案件,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五起案件涉及于凯、冯睿、赵宏亮、镡佐龙、尹建根。于凯指出,寻衅滋事罪名规定模糊,容易被扩大适用,可能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及申诉、控告等权利。

2026年10月20日,于凯律师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立法建议,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

据其介绍,执业十多年间,他曾十余次提出相关建议,却未获回应。2024年7月4日,他因上书建议废除该罪名,被青岛市司法局处以停止执业一年。2026年3月26日,他又因在国家司法部门口举牌反映律师行业及司法行政腐败问题,被青岛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

一个律师因建议废除某罪名,最终又被这一罪名指控,这一经历本身就成为他持续推动废除该罪名的重要现实背景。

于凯律师认为,寻衅滋事罪罪状表述过于模糊,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损害了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罪刑法定原则,向贵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

为此,于凯律师列举典型存疑案例如下:

案例一,于凯律师涉嫌寻衅滋事案。于凯律师因在司法部门口举牌反映律师行业及司法行政腐败问题,而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处于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状态。

案例二,冯睿涉嫌寻衅滋事案。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冯睿可能因在公众号发布《2025年劳动权益事件盘点》一文,可能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相关信息是否属实有待核实。据悉,该文章约十万字,可能记录了骑手、零工、返乡农民等群体在2025年的劳动权益状况。

案例三,赵宏亮涉嫌寻衅滋事案。赵宏亮因其父母被他人殴打、法院判决不公而进行申诉控告。因举报法官徇私枉法、检察官玩忽职守,在无一条通话录音、无一条通话记录的情况下,被认定诬告恐吓法检工作人员,而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该案经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已发回虞城法院重审。

案例四,镡佐龙涉嫌寻衅滋事案。自2018年到2022年,镡佐龙寄出了1600多封信,其因持续实名举报当地马铃薯保险财政补贴涉嫌被骗80余万元,同时持续指控当地公检法机关存在办案不公问题,于2022年12月28日,被成县法院一审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尹建根涉嫌寻衅滋事案。案件引发自去年八月和县陈德珍微博控诉历阳镇党委书记刘莹一事,尹建根在被拘留期间多次发文再次批评刘莹,被和县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跨省抓捕羁押。和县公安赶赴全国多省调查尹建根文章的涉案单位。公诉机关起诉称:

尹建根自2022年3月以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信息,随意辱骂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涉及六省100余篇文章。本案因涉及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权而广受关注。2026年8月6日,安徽和县人民法院认定尹建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26年9月18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五个案例公布后,各界一致口诛笔伐,再次引发了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热议,大家普遍认为上述本应由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行为,上升到由刑法规制,严重背离了天理、人情,不符合法律常识。

上述五个案件涉及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提出批评建议是公民的法定权利。言论自由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亦不能被随意剥夺。

于凯律师举牌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是通过常规书面渠道反映问题没有获得回应后的一种表达延伸,仍属于表达诉求、提出意见的范畴,目的指向明确,就是为了提建议,而非寻衅滋事。

冯睿对劳动权益事件进行记录,是行使信息记录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中国法律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信息记录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当然权利行使有边界,如若其并未编造、故意传播虛假信息,则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不属于寻衅滋事。

赵宏亮因举报法官涉嫌徇私枉法、检察官涉嫌玩忽职守,而被法官、检察官联手诬告涉嫌寻衅滋事罪。该案是明显的冤假错案,商丘法院竟然在无一条通话录音、无一个通话记录的情况下,栽判赵洪亮一对一打电话恐吓法检人员,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简直匪夷所思。

镡佐龙实名举报、提出对案件质疑的行为,属于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寻衅滋事罪不能被泛化用来处理信访举报人,不能将单纯信访、正常的舆论批评定性为寻衅滋事。

自媒体人尹建根基于相关事实撰写文章,批评干部履职问题,是行使宪法赋子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并非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对该行为入罪,属于混淆了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的界限,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开始,不断倡导“刑事审判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刑事审判不能对民意无动于衷,搞机械司法,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实践中,导致司法背离民意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寻衅滋事罪立法上存在的弊端,是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的不确定性。

于凯律师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导致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严重损害了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据此,于凯律师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将其分解到其他犯罪中。

寻衅滋事罪废止后,寻衅滋事罪的四种不同形式的行为可分别由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来处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于凯律师还提出立法建议,主张将农民历史上缴纳公粮、农业税等贡献纳入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历史贡献养老金”制度。1958年至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广大农民长期承担农业税及相关负担,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建设提供了重要积累。如今不少老年农民每月养老金仅有100—200元,与部分地区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金形成明显差距。建议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思路,对符合条件、曾承担历史贡献的农村老人给予养老待遇倾斜,让过去的付出能够在晚年获得制度上的回应。

于凯律师的看法是:废除寻衅滋事罪与提高农民养老金,看似是两个不同议题,背后其实都指向同一个核心:制度如何对待个体权利与历史贡献。

一个律师因为长期建议废除某罪名,后来又因涉嫌该罪被调查,更凸显了法律边界清晰、权利有保障的重要性;农民几十年承担公粮、农业税,却在养老待遇上存在明显差距,也值得重新审视。

一个社会真正的公平,不只是今天讲规则,更要有能力面对历史留下的问题,制度的温度最终要体现在每一个人的晚年与权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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