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5日星期五

任培玉控告荥阳民警伪造证据要求追责

【民生观察2026年9月25日消息】河南荥阳公民任培玉因上访被荥阳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办案过程中乔楼派出所民警王铕锋、丁浩伪造了相关证据。近日,任培玉对上述办案人员进行了控告,恳请荥阳市公安局能秉公执法,第一时间调取并封存任培玉在荥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时的全程同步同声录音录像,依法对王铕锋、丁浩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任培玉,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10月20日,身份证号码:42282219791020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荥阳市豫龙街道二十里铺村二十里铺832号,现住址:河南省荥阳市豫龙街道二十里铺社区二单元1号楼801。

王铕锋、丁浩,男,均为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民警。

任培玉因信访事项于2026年7月3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荥公(乔)行罚决字〔2026〕627号)。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任培玉被带至荥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由王铕锋、丁浩负责对任培玉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然而,任培玉在核对相关笔录(第7页至第8页)时发现,办案人员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在笔录中捏造了任培玉的陈述。

笔录末尾记载:“任培玉确实越级去反映问题了,以后有问题需要反映,任培玉会一级一级逐级反映,不会在越级信访,不会以访施压,缠访闹访给相关单位造……”

任培玉在此郑重声明:任培玉在荥阳市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时,绝对没有说过“不会以访施压”、“缠访闹访”等话语。这两句话是办案人员为了给任培玉罗织“较重”违法情节、套用相关法条而强行添加、捏造的。任培玉从未承认自己存在“以访施压”或“缠访闹访”的行为,更未使用过此类带有主观恶意的定性词汇。

王铕锋、丁浩作为执法人员,本应客观、公正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但其在制作笔录时,故意违背事实,篡改当事人原话,捏造虚假供述。该虚假笔录直接导致了任培玉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严重后果。

荥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作为法定的集中办案场所,其询问室依法配备有全覆盖、无死角的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设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执法规范化要求,在办案中心进行的询问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是客观还原询问现场、检验笔录真实性的唯一标准。

既然任培玉坚称笔录内容系伪造,而王铕锋、丁浩又以此虚假笔录作为定案依据,那么调取任培玉在荥阳市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时的同步同声录音录像进行司法比对,是查明本案事实真相的关键核心。录音录像中任培玉的原话表达、语气语境,将直接戳破笔录中的虚假记载。

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关于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不仅侵犯了任培玉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公正和执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任培玉现向荥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

同时依法请求:
  1. 依法调查王铕锋、丁浩在办理任培玉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一案(案号:荥公(乔)行罚决字〔2026〕627号)中,涉嫌伪造、篡改询问笔录的违法违纪行为。
  2. 依法立即封存并调取2026年7月30日任培玉在【荥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时的全程同步同声录音录像,与任培玉持有并签字的询问笔录(第一次询问:第7页至第8页)进行逐字比对,以核实笔录内容的真实性。
  3. 依法追究王铕锋、丁浩伪造证据、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并撤销或变更基于虚假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 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培玉。
任培玉电话:1578898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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