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姗姗
身份证号:1426011986021810xx
联系电话:15935346632
被搜家的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建设北路和昌花园1号楼1单元2003室
被申请单位: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原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办案民警:李岗(直属分局国保大队教导员)
一、基本事实经过
2022年8月19日深夜,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李岗带队,便衣、私家车执法,于当日24时许到申请人住宅开展搜查、扣押工作。
当晚执法人员共6人(1女5男),在我家中通宵搜查至次日(8月20日)上午9时,对全屋床铺、被褥、枕套、家具、物品进行全面翻查,当场扣押家中书籍、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大量私人物品。
本次全程未当场出具任何扣押清单、未交付任何文书给家属,未依法履行法定扣押登记、双方签字留存程序。
2025年8月12日本案二审判决已全部审结、案件终局。经查阅案卷,本次被搜查扣押的所有物品,均未作为涉案证据、涉案财物移送法院,全部属于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依法应当全额返还。
自案件结束后,申请人多次依法向办案民警李岗主张返还物品:
2025年9月,申请人首次索要扣押物品,对方口头拖延;
2026年4月19日,申请人丈夫李洁出狱后,4月27日申请人再次致电李岗索要物品,对方明确答复:案卷有清单,走完手续,2026年5月上旬返还物品;
李岗通知申请人5月15日16:30到公安局领取物品;
5月15日上午对方临时改期,以办案人员出差为由,改期至2026年5月22日10时领取;
5月22日申请人按时到场后,对方仅归还部分老旧设备,未归还全新电脑、全新手机、两块1T移动硬盘及全部书籍;李岗说:由于直属分局搬家,东西找不到了,会继续找。但未告知申请人何时才能找到。且现场拿出新版打印清单让申请人签字按手印,清单原件公安单方留存,未给申请人任何回执、副本。
被无故扣押未归还物品中,包含本人及亲友极具纪念、不可再生的私密资料:本人夫妻结婚影像、孩子从小到大全部成长视频、照片,以及朋友寄存的珍贵教学课件资料,属于无价、不可复刻的私人合法财产。
二、扣押物品明细
(一)2022年8月19日扣押、至今未归还物品
银色ThinkBook14笔记本电脑一台(i3、8G+500G,全新)
黑色联想电脑1台(朋友寄存在我家的电脑,里面有珍贵的课件)
苹果11手机一部(全新)
苹果8P手机一部(全新)
西部数据1T黑色移动硬盘一个
希捷1T银色移动硬盘一个
李洁身份证,工商银行卡,钱包(里面有600元现金),家门钥匙,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个长条黑色便携式音箱,一个小蜜蜂扩音器
个人书籍若干
以上物品全部与案件无关、未入案卷、未作为证据使用。
(二)2026年5月22日已归还物品
联想Thinkpad旧电脑一台、旧充电器、鼠标、电脑包、新电脑充电器
苹果8手机一部(MQ752LL/A)
荣耀9i手机一部
荣耀9青春版手机一部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侦查机关扣押公民物品,必须当场制作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办案机关与当事人各执一份;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物品,应当三日内解除扣押、全额返还;
公安机关不得无故滞留、占用、隐匿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无文书扣押、长期侵占私物属于程序违法、侵权行为。
本案早已二审审结,所有被扣物品均未涉案,依法应当全部返还、补开合法扣押清单。
四、申请事项
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交付加盖公章的完整合法扣押物品清单正本一份,留存备查;
立即全额返还2022年8月19日扣押、至今未归还的全部私人物品(电脑、手机、双硬盘、全部书籍);
书面向申请人告知本次搜查、扣押的执法依据、扣押事由、物品长期滞留不还的法定处理依据及处置时限。
五、维权声明
若贵单位逾期拒不补开文书、拒不返还无关合法私产,申请人将依法向公安督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提起执法监督、信访申诉,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追责维权,追究相关人员违规执法、侵占公民私有财产的全部法律责任,并申请国家赔偿。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李姗姗
日期: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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