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多名公安干警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变为牟利工具,通过非法查询公民银行账户信息并操作止付,形成黑色产业链,此案非孤立现象(安徽、福建等地均有同类案件)干警长期盗用他人数字证书操作平台,连续多月异常查询未触发预警,暴露技术防控缺失。公众对执法系统内部监管失效的强烈质疑。公众质疑:执法者监守自盗严重侵蚀公信力,执法者的权力来自公民赋予的信任,这份信任容不得半点“蛀蚀”,容不下半分“背刺”。该案暴露出反诈平台权限监管漏洞,也凸显了执法者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信息的严重危害,警示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唯有扎紧权限"笼子"、破除"灯下黑"侥幸,才能守住公民信息安全的铁闸门。
此事情并非孤例。
2025年7月和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公布过两起同类判决:安徽宿州一名90后辅警充当“内鬼”,向他人通风报信,泄露其所在派出所查处赌博活动的行动信息,收取好处费11次;福建省福州市民警李某甲借助公安部云搜平台,通过其数字证书执行查询操作达88985次,导出4978人的个人信息,并以每条80元的价格出售,累计获利5万元。二人均已被判罚。
事件经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其中提及,涉案男子王某甲伙同多名公安系统干警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公民银行账户信息的冻结、止付情况。判决书显示,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某负责人晏某、某副所长陈某、刑侦大队副队长兼情报中队长左某甲等均已获刑。
内外勾结?——39岁男子从县公安局某负责人处买信息
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冻结、止付情况每条1000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6年1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法院公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显示,1984年5月18日出生的王某甲系福建省柘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2023年4月27日,其伙同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已判决)等人来到江西省上高县,找到林某甲、林某之前就认识的上高县公安局某负责人晏某(已判决),要其帮忙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冻结、止付情况。
晏某答应后,于同年5月8日邀时任某副所长的陈某(已判决)商量操作查询之事,并与林某、王某甲等人达成合作、报酬分成事宜。双方约定,由陈某根据王某甲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发来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将查询情况反馈给王某甲,晏某一方每查询一条信息可获取至少1000元的报酬,林某可获取每条1000元的报酬。
非法查询——先后查询180余条银行账号信息还对27条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止付操作
判决书提及,2023年5月9日,某副所长陈某开始使用上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曹某的公安数字证书,在某办公室电脑上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户信息。
同年5月17日左右,晏某叫来吴某甲参与帮助查询,由陈某负责白天,吴某甲负责晚上,共同查询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号信息,截至同年6月2日共查询170余条。2023年6月份,王某甲与林某通过晏某找到时任上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情报中队长的左某甲(已判决),由左某甲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冻结、止付,双方约定每查询一条支付报酬1000元给晏某,由晏某和左某甲平分。期间,左某甲利用公安数字证书在上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电脑上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户信息共计13条,左某甲从晏某处分得报酬6500元。
另外,左某甲经王某甲与其单线联系后,对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户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进行止付操作,共止付银行账户27条。非法获利——县公安局某负责人获得至少13万查询报酬某副所长、刑侦副大队长均从中获利判决书显示,在上述开展非法查询期间,王某甲通过叶某、魏某、吴某乙、游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账户,向李某(林某乙)和林某的银行卡、支付宝共转账60余万元,用于结算、支付查询报酬和相关支出费用。
在林某的安排下,李某在上高县城分多次交付查询报酬给晏某至少13万元以上现金,晏某从中分给陈某3万元现金,分给吴某甲2000元现金。在收取和结算查询报酬和相关费用中,林某支付给李某2万元,余款用于开支及作为其报酬,王某甲亦非法获利。
2025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9日,王某甲的父亲退缴非法所得3万元至丰城市公安局扣押。法院判决——县公安局某负责人、王某甲等均系主犯王某甲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3年3个月丰城市法院认为,王某甲、林某、晏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王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王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网友评论
@小鸡丸丸:手握特权滥用职权。
@浅草风铃6041080576:贼喊捉贼,监守自盗。
@汐雪瑰:贼喊捉贼,现在是抓贼的当贼。
@鲁语涵言:反诈反诈反来诈……你奈它何?!
@令人迷路的人间:没有笼子的权利。
@羊肉刀削面来大份:监守自盗啊。
@做油墨的老头:这世界就是一个草台班子。
@谷粒谷朵:所以信息泄露都是内鬼干的。
@六六八八木头人:无法无天,为所欲为。
@牛子肉肉:收集信息就是泄露信息的第一步。
@理直气壮平庸:导致账户无法付款后造成的利益损失可能远不止这一点点金额。
@用户7837038041:基本操作了吧。
@F卧薪尝胆:有权任性欲所欲为,强化监督与制约,让执法司法权不任性。
@Elevenaut:先是用实名制,电诈开始了。再建个反诈平台,让电诈犯更省事。
@一年不改名就亏了:反诈app本身也是个垃圾。
@只顾大胆胡说:都这么大的权力吗?
@此木诚:简直是荒唐至极,究竟应该怎样合理保护公民隐私需要制度进一步完善啊,这些人的操作真的是骇人听闻。
@浅映潜影:公安系统被民警私用查询公民各种信息,得重判并广而告之才能形成震慑。
@花甲下愚:对这些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保护得太好了!法院都公开判决了,我们只能看到一串的“某”字。
@悟空是空:银行账户信息是县级警察就能看的。。。
@追光ABC:人肉开盒就是从他们那里获得的。
@_石-石-石_:以反诈为借口,给了他们太多额外的权力了。
@儒家公羊学:没有内鬼,哪来这么多的电信诈骗?
@用户8409078632:知法犯法。
@小象大力力:反诈成了敲诈。
@冥王星1974:这种是诈骗案同伙吧?现在的处理已经是轻轻放下了。如果列成诈骗案同案犯,就不是这个刑期了。
@悠悠悠呦呦呦22:怪不得诈骗打不完,原来有内鬼啊。
罗淼_吐槽用:这个tag也让我脑袋嗡嗡的……内容是这些警察出卖反诈平台信息供自己和他人获利。
蓝大仙人:个人信息从反诈app上被倒卖了,发出一声暴笑。
@刘柏柏:处罚仅仅是判三年,这是鼓励内鬼继续犯罪吗。
@淡与_:才判这么几年。
@心轨路漫:警员都有这权限那还能说啥。
@尽量潇洒吧:怨不得有些老百姓这么想,成真事儿了。
@叶子三3:这种事真是开了眼了。
@沐-风-王:这是跟电诈人员合谋,为电诈作案提供查询吗?
@用户6212738820:此刻我理解了说在小县城你有巨额存款就会变成肥肉被它们盯上,原来是真的。
@邪散人:要不这么热衷于宣传反诈呢。
@落魄山--裴钱:反诈app就是一个个人隐私数据手机平台。
@惟闻钟磬:判轻了!应该从严从重判处!警察利用职务违法犯罪应该罪加一等!
@乱叶书斋:这不算渎职吗?警察侵犯,应该数罪并罚。
@花果山下的老头b:他们是不是好人不重要,要命的是他们经常“为了你好”。
@昨天d太阳:知法犯法。
@星空LinhuiChen:执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
菜菜几:这些岗位的职责本是守护公民隐私与合法权益,而参与其中的人却把岗位赋予的权限,用在了违背职责的事情上,完全背离了自己该尽的本分。
罗淼_吐槽用:这个新闻我开始有一点没看懂,就是说被判刑的警察违规操作27个银行帐号止付,我没明白这有什么用。稍微研究了一下发现,搞不好是这个思路:
诈骗犯找到目标,告诉他银行卡已被冻结,需要解冻。目标也许很警惕提防诈骗,结果一查银行卡真被冻结了(就是被违规止付了),肯定就慌了。目标哪怕再警惕,去联系警察局——可背后违规止付,正规警察也说不出原因,最后目标只能去找诈骗犯任人宰割了……我觉得这也太暗黑了……很可能是我猜错了,但新闻里也没写违规止付能干啥,如果有更清楚的欢迎告诉我。
上游新闻:身为执法者,利用职权之便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此类行为直接侵害公民隐私权与财产安全,透支公安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更需要警惕的是,这些被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很可能流入诈骗团伙等黑灰组织,成为电诈等违法活动的“养料”,催生出由内而外、陷阱横生的黑色产业链。
令人忧虑的是,这样的事情并非孤例。2025年7月和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公布过两起同类判决:安徽宿州一名90后辅警充当“内鬼”,向他人通风报信,泄露其所在派出所查处赌博活动的行动信息,收取好处费11次;福建省福州市民警李某甲借助公安部云搜平台,通过其数字证书执行查询操作达88985次,导出4978人的个人信息,并以每条80元的价格出售,累计获利5万元。二人均已被判罚。
为何判例在前、明令禁止,仍有“内鬼”知法犯法、频频再犯?究其原因,至少有三重病灶。一是管理观念错位,将自身的执法权异化为可交易的商品,把公共利益变成私人关系网里的筹码;二是内部监管存在漏洞,粗放设置公民信息等重要数据查询权限,为“内鬼”的顺手牵羊留下可乘之机;三是思想意识不到位,心存侥幸,部分干警以为“灯下黑”行径难被发现、即使发现也未必一定会被重惩。三重病灶叠加,便让“内鬼们”敢有恃无恐。
因此,对付这类害群之马,绝不能手软。一是要从严惩处,明确法律红线,让每一次“伸手”都付出不可承受的代价,形成“不敢碰”的震慑;二要强化内部监督,扎紧制度的笼子,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对相关人员接触、使用个人信息的权限进行更精细、严格的划分和管控,借助技术手段实现全程留痕、有迹可循,让每一次查询、调取行为都在“探照灯”下运行;三要将监管触角延伸至辅警等“微权力”岗位,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让“想伸手”的人没有机会,决不让任何层级失于“蚁穴溃堤”。
执法者的权力来自公民赋予的信任,这份信任容不得半点“蛀蚀”,容不下半分“背刺”。唯有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监管的“探头”装得更密,才能从源头上看住那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手,守住公民信息安全的“铁闸门”,牢筑信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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