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罗玉英,(空军流亡战士汪小燚的母亲)女、住址四川省南部县文庙街8号,身份号码512922195605070047,电话18086915868,13522913521。
被控诉单位:
空军空降兵十五军44师司训大队;
空降兵十五军政冶部信访部门;
空军政治部信访办;
军委信访局(现军委政冶工作部信访处);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政府黑恶势力集团。
控告诉求:
责成五部立即纠错。恢复汪小燚军籍,依法追究打残军人凶手,依法追究五部门,不做为。乱作为,该管不管,睁起眼睛说瞎话,烂用职权冶造冤假错案负直接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01年7月16日,空41师司训大队刘参谋等人遣送汪小燚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交接,南部县人武装部未接收人和档案,司训大队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移交汪小燚时,其档案内只有关于对汪小燚除名的通令复印件和对汪小燚行政看管的两张审批表。
2001年2月26日行政警告、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没有除名处分的任何表格和其他任何材料。根据纪律条令第五十九、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填写除名处分《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因此我部要求部队出示对汪除名通令件和《登记表》,刘参谋说部队要派人送来。7月22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同志只带来了除名处分的原件。
二、南部县人武装部2001年7月16日与汪小燚所在的司训大队副大队长通了电话,电话中副大队长说汪小燚外出上网时间只有11天,而没有通令上所提到18天。汪小燚最后一次外出上网是6月6日,部队已于6月9日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在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上也证实了这一点,汪小燚的档案中和除名的通令上都没有提到汪小燚在6月6日后有违纪违规的事实,对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四条“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之规定,对汪小燚外出上网部队已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不应再作为除名的依据。
鉴于以上情况,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通知南隆镇人民政府及汪小燚的父母到武装部。见面后,本人、家属、提出不服要求上诉,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南隆镇政府也提出不同意见,南部县人武装部未接收汪小燚和档案。
三、汪小燚在部队因请假一事与营教导员发生争执,教导员打了汪小燚耳光,汪小燚要向上级反映情况部队就把汪小燚铐起来了,连续关押了16天后立即将汪小燚押回南部县,押解途中病得厉害,刘参谋却将汪小燚铐在餐车上,到了南部县住在旅馆里也将汪小燚铐在床上,汪小燚在被部队关押期间被非法虐待,关押的当晚天气非常热,全身扑满蚊子吸血,汪无法忍受这非人拆么大叫救命无人理,就用三撞铁窗自杀,突然来俩个大个子福建兵拿着一个术料盆扣在汪的头上打头部和腰部至到打昏死过去。关押前三天三夜把汪小燚铐在窗上喂蚊子,不给汪小燚吃饭喝水睡觉,把汪小燚的衣裤鞋袜脱光了通夜通夜喂蚊子,全身扑满蚊子吸血,关押了第二天就开始打摆子流血尿一直在生病。
四、四川省南部县武装部从汪小燚的神态看,汪小燚确实在生病,经和部队商量后由部队把汪小燚带到医院治疗,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小燚身体检查,诊断汪小燚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治疗,再行处理。
汪小燚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小燚的身体检查,诊断汪小燚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后经韩少剑政委与汪小燚的父母多次单独协商并请示部队首长同意后。韩少剑口头和书面向汪小燚的父母承诺年底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给予汪2000元医药费,汪小燚的父亲为了给汪冶病在保留申诉控告权利的前提下收汪小燚人和档案。韩少剑政委于2001年7月31就将汪和他的档案交给了汪小燚的父亲。
五、在部队领导离开后汪小燚在当年的8月6号被其父母送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肾萎缩,南部县人民医院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经四川华西医院诊断汪小燚左肾重度损伤,右肾增大,精神失常。汪小燚父母多次要求十五军恢复汪小燚军籍给汪小燚治病,请求查处冤案,解决伤残军人问题!
控告人罗玉英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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