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企自愿充公第一案”之十堰市公安局违法办理
2019年,张德武等公司管理层因多项罪名被十堰市竹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襄大集团经营情况持续恶化,一直游走在破产的边缘。2021年6月2日,襄大集团公开表示将自己的全部资产捐献给政府,并恳请政府全面接管,以确保企业存活。这种民营企业自愿捐献全部资产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湖北省、襄阳市及宜城市的三级领导对企业的经营情况非常关心,给予了大力支持,才使襄大集团勉强惨淡维持至今。
但目前,负责侦办本案的十堰市公安局、竹溪县公安局在明知张德武等人不构成黑社会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纠正对黑社会的定性错误,反而变本加厉,严重违法办案——竹溪县公安局近期紧急大规模违法取证,利诱、欺骗、胁迫当事人认罪认罚,虚构本案构成黑社会犯罪的假象,向上级部门虚假汇报。
一、公安机关威逼利诱当事人认罪认罚,企图以虚假的认罪认罚蒙骗上级。
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多名当事人均反映办案人员存在哄骗其认罪认罚的情况。
如龚某某在会见中表示,讯问人员劝自己认罪认罚,只要能够指证张德武,就对其从宽处理、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与者。龚拒绝认罪认罚后,讯问人员进一步表示,其他同案被告人都已经认罪认罚,企图以此引诱其主动认罪。更有甚者,部分办案人员购买礼品会见范某某的家属,通过做家属思想工作的方式,变相逼迫当事人认罪认罚。
以上行为毫无疑间属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滥用,其目的显而易见——在全案明显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完全不足的情况下,用欺骗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将本案虚假包装成黑社会,以此将本案强行拔高、错误认定,欺骗糊弄上级领导,以掩盖竹溪县公安局之前侦查方向的错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为基础,并以对自愿性的保障为核心。本案中,办案人员通过欺骗、利诱、场外影响的方式干扰犯罪嫌疑人的心态,违反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这也是全案证据缺失、定罪困难的一种体现,公安机关严重依赖当事人自身的有罪供述达到其办案目的,对这种拼凑罪名、强迫当事人认罪认罚以凑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二、竹溪县公安局在审查起诉阶段违法提审当事人。
在律师会见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近期受到了竹溪县公安局集中、高频次的讯问。张德武、张某德等人的证言及看守所的提审记录能够充分证明竹溪县公安局、十堰市扫黑办的办案人员在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违法冒用检察机关的提审证件多次参与案件、开展侦查活动,并就案件事实问题再次与当事人反复纠缠。不仅讯问程序严重违法,讯问过程中甚至出现了“刑讯逼供”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侦查与审查起诉是相互分离的两个办案阶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意味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结束,侦查机关无权再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任何侦查活动,期间获取的材料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早已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但作为侦查部门的竹溪县公安局仍然多次通过提审的方式继续侦查,已经突破了现行立法对“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的规定,使得案件”边侦查、边起诉”、极大地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法。
显然,竹溪县公安局种种违法行为表明——目前该案的侦查结果远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而竹溪县公安局在证据不充分,并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强硬拔高、生搬硬凑,将案件移送到竹溪县检察院。现在案件出现了证据不充分、无法定罪的重大问题,竹溪县公安局已经犯下了自己虚假立案侦查、浪费司法资源的错误,不得已违法冒用检察机关的提审证,违法编造证据,妄图掩盖自己的失误。
三、抓捕总经理张国祥,使企业经营几乎瘫痪。
竹溪县公安局为了继续给张德武罗织罪名,让他人指证张德武犯罪,又悍然抓捕了负责企业日常事务的总经理张国祥,使原本经营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使企业几乎陷入破产的深渊。而且不贯彻保护民企业、不影响企业经营的政策,拒不给张国祥变更强制措施。公安在审讯时,毫不掩饰其目的:“你就说是张德武指使你的,你要是不说,你就是主犯,你要是说了,他就是主犯…”
四、明知襄大集团随时会破产倒闭,竹溪县公安局拒不解冻1.5亿元经营性流动资金。
现金流是企业的命脉所在,从侦查阶段至今,襄大集团有共1.5亿元的流动资金被竹溪县公安局持续冻结,这笔钱是用于支付养殖户工资的正常费用,与涉案罪名无关。目前,由于公司资金链脆弱,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襄大集团不得不低价变卖一些配种所用的母猪、刚刚出生的小猪,通过这样断绝后路的方式进行暂时的资金周转。
经过千辛万难,在襄阳市、宜城市政府的大力帮助下,企业总算是度过了难关。但是近几个月来,猪肉价格持续下跌,据粗略计算,每卖出一斤猪肉、襄大集团就会亏损2-3元钱,饲料供应商、养殖户的欠款等都已经无法偿还,襄大集团无力周转、已经站在了破产的边缘。因此,我们多次向竹溪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请求解冻这部分流动资金以作急用、救活企业,但竹溪县公安局多次均无理拒绝企业解冻的请求,对企业的存活与否毫不关心。
当前的大背景下,我国一直致力于打造更完善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财产合法权益,避免涉案强制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不利影响。但竹溪县公安局却反其道而行,明知襄大集团处于破产边缘、情势危急,却依然牢牢冻结其合法流动资金,拖延案件进度,使得襄大集团的经营情况日益恶化、资产流失,展现了对民营企业的极大恶意,可以说,这笔资金就是目前襄大集团的命脉所在。作为湖北省猪肉行业乃至全国农畜行业的龙头企业,襄大集团虽然朝不保夕,但其品牌仍然保持着极强的竞争力,还能继续为湖北的生猪养殖业尽一份力。因此,我们恳请贵单位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的生存困境,将这笔资金予以解冻。
五、本案不应当由竹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本案系被分案处理的案件,在张德武及部分当事人被竹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其他被指控参与张德武案的十几名当事人已经被竹溪县法院另案判决,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已经在质证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了多起犯罪成立,如果再审理张德武等人的案件,无疑属于未审先判,应当回避。而竹溪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仅有三名员额法官,他们依法均应当回避本案的审理,此时竹溪县法院出现了无刑事法官可用的局面,不具备审理本案的条件。
同时,十堰市内联合执法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十堰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领导早在2018年就已“三长会签”的形式提前深度介入,对本案下了“有罪判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已经无法保证,竹溪县检察院、法院均不适合继续管辖本案。
综上所述,十堰市公安局、竹溪县公安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多项严重违法情形,已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襄大集团处于无力经营、即将破产的困境当中,事关紧要,特此反映。希望全社会能够关注、监督襄大集团张德武等人涉黑案进程,确保案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维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员工、养殖户等相关人员的利益,真正把营商环境建设落到实处。
反映人:张德武案家属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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