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7日星期五

胡金斌强拆案庭审旁听人被赶

【民生观察2020年8月7日消息】湖北潜江公民胡金斌强拆一案的合同纠纷一案6日下午三点在湖北潜江法院”公开开庭”。

下午两点左右维权人士伍立娟,黄行芝首先来到法院立案庭,法院还没有上班大门紧锁,伍立娟与黄行芝就在路边坐等,大约两点半左右访民陈喜珍也到了,随后还有其他访民陆陆续续都到了。准备旁听人员们一起到门口安检则量体温,过安检。

到三点快开庭时,我们旁听要求上楼进入庭审室时被保安拦截,保安要求有法官通知才能让我们上楼。后来原告胡金斌来接旁听人员进入庭审室。但审判长王晓君法官怒火冲天的要法警驱赶旁听人员出去,她让书记员带旁听人员下去登记。

旁听人员伍立娟听到她在书记员耳朵嘘嘘说了不让某个人进去,伍立娟因为在开庭门口看到此情,伍立娟立马后转下楼去登记存包等,伍立娟办好手续后再上楼进入开庭旁听,还是被法警拦截不让进去,法警说“审判长法官不让你进去”,当时还有黄行芝,陈喜珍,丁先生,杨先生,尤其把伍立娟拦截在门口不让进。书记员说疫情原因只能五个人旁听,但我们五个人都被拦截在法庭外不得进入旁听庭审。

今天虽然遗憾没有进入法庭但是我们有幸见证了历史的今天,见证了制造冤假错案疯狂的时代,人民有权学习法律参入开庭旁听,但是被傲慢无视的审判长王晓君剥夺无法参入学习监督,人民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的时代,无数的冤假错案在路上,无数的访民在牢里,还有更多的访民在维权路上奔波,潜江访民胡金斌还有很长的维权路要继续,前面还有很多的困难需要胡金斌面对,我们潜江访民会陪你继续走下去一如既往的关注你的一切。

本网会继续关注潜江访民维权的后续情况。

行政起诉状

原告:胡金斌,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原告:胡道成,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原告:周姣儿,女,汉族,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05011397082D。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联系电话18107298618。

第三人: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园林办事处光明村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社区,住所地园林办事处光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9005MEA802600L。
法定代表人:王代平职务:主任,联系电话13597443566。
第三人:张金梅,女,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6组,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园林办事处委托的第三人光明社区和第三人张金梅2018年8月22日签订的《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两份《购买还建房合同书》无效;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三原告的房屋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红梅路与东荆大道交叉口光明酒楼)。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576平方米,该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一家人在此居住生活且经营打理光明酒楼,安居乐业。2018年8月15日至22日,被告园林办事处跟第三人光明社区通过软禁原告一家五口长达6天3夜,在受持续数日限制自由、打砸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胁迫下于8月22日由第三人光明社区与第三人张金梅签定了《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两份《购买还建房合同书》。

房屋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范畴,行政协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1条还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被告园林办事处、第三人光明社区居委会以软禁一家五口长达6天3夜,断水断电断粮,胁迫第三人张金梅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也未经家庭财产共同所有人胡金斌及其父亲胡道成、母亲周姣儿的同意,也未得到其追认,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且胁迫签定的补偿协议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补偿协议的签订人是园林办事处委托的第三人光明社居委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工作负有组织实施之责。据此被告园林办事处、第三人光明社区居委会作为签订涉案补偿协议的一方很显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涉案被征土地征地审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也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属无效。根据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二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保障原告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第52条及《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请,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4月28日

行政起诉状原件4份并附证据清单(4)套
1、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2、园林办事处委托书、园办文[2017]10号关于成立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通知
3、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购房合同书
4、潜征办发[2017]36号东荆新区园林办事处光明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2018年11月1日潜江市公安局答辩状
6、2018年8月软禁逼签协议犯罪现场照片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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