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

新冠受害家属索赔第一案立案被拒 起诉讨说法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2日消息】今天(8月12日)上午9点多,中国国内第一起新冠病毒受害者家属张海将四份起诉状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武汉市中院不按法律办事,就电话通知不立案,那我就按照程序起诉至上一级法院,就要看看法院是怎样办案的,能不能保障公民诉权。”张海说。

张海曾在6月10日作为原告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要求法院责令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近200万元的赔偿。武汉中院收到起诉状后电话告知张海不予立案,在被张海追问不问立案的理由并要求按照法律出局书面裁定后,武汉中院以让张海自己看法律为由拒绝了张海的要求。

张海在6月24日撰写了《对武汉中院不予立案履行法律监督申请书》至武汉市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湖北高院,要求这三部门对武汉中院违反《行政诉讼法》不予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期间仅收到湖北省检察院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投诉受理通知,除此外没有任何行为反馈。

张海知道法院不立案的背后是湖北省和武汉市政府的阻挠,但他非常执着,他觉得对逝去的父亲最好抚慰就是替他讨个说法,他说:“我自从起诉后,我和我家人亲戚遭受到莫名的骚扰和调查更多,甚至我刚到武汉就被我武汉居住地的社区主任’好心提醒’,我所住的地方也被警方调查,但我就想讨个说法,不能让我父亲就这样稀里糊涂被感染病逝,没有任何人承担责任,所以要坚决把程序走下去,让全社会也看看各级法院是怎样办案的,能不能给我一个诉讼的机会,我不怕败诉,但对方害怕我起诉”。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成员陆妙卿律师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张海向武汉中院起诉后,武汉中院应当予以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武汉中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书,属于明显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最基本的诉权。如果法院连当事人说理的机会都不保障,当事人到哪里说理去?社会矛盾如果没有宣泄口,而一味靠强压和掩盖矛盾,只会让社会越来越不稳定。我们寄希望于湖北高院比武汉中院更具法治精神,能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张海的诉权。“陆妙卿说。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合作伙伴,也是主要参与协调律师和受害者咨询的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杨占青认为张海是在追责索赔,同时也检验中国司法独立程度,“对于张海来说,只有行动才有希望,否则没有任何机会可以讨个说法。”杨占青说。

附件1:起诉状照片
附件2:邮寄起诉状的快递单
附件3: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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