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武汉徐崇阳财产被抢维权遭打压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11日消息】徐崇阳,中国湖北武汉人,和美籍华人妻子乔丽在湖北武汉引进外资,支持国家做慈善事业,投资一千多万元,成立湖北九九九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200002101102/2)和武汉九九九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201002130456),不成想被流氓化的公、检、法和公安部副部长傅政华诈骗、抢劫,使数亿资产化为乌有,如今沦为乞丐,无住房、无基本医疗、无养老金,现请求政府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徐崇阳就几个案子分别介绍如下:

第一个案子是我在湖北省武汉市汉正街98平米商业门面房,在没有任何诉讼的情况下,私人产权房子,150公斤的银元,一台大型客运营运车辆,四件金丝古装衣服等贵重物品,案外人的财产被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执行走,卷宗消失。涉案文号: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民事裁定书,(1996)硚执裁字第268号;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硚民初字第942号;
武汉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民再终字第108号;
湖北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鄂民再申字第00275号。
中央媒体报道,中央办公厅批示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509号。此房归徐崇阳所有,有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长张军批示立案,侵吞案外人财产,被傅政华压下来,不予解决。涉案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政法委书记、武汉市法院院长、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局局长等。

第二个案件是傅政华伙同虚假的湖北省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及虚假法定代表人张可兰,把我参加保险的物品包括一枚无价之宝的天然钻石61.3克拉,1980年大版的猴邮票213版价值两个多亿人民币,名人字画十多幅,价值两个多亿,被虚假的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及虚假的法定代表人张可兰,通过法律诉讼把我的财产洗劫一空。涉案文书有: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岸经初字第209号;
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武岸检民行通字(2004)第3号;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岸民商再字第2号;
武汉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武民商再终字第30号;
武汉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武民商再终字第46号;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岸民商再重字第1号;
武汉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武民商再终字第50号;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扣押、没收、追缴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岸价鉴字【2005】第103号。
上述案件的法定代表人是假的、主体是假的,武汉市中级法院和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上下串通,炮制虚假诉讼、虚假鉴定、虚假判决书、虚假裁定书,天理不容。

第三件案件是傅政华参与做假公证案。
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做虚假(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此案徐崇阳没有参与,剥夺了我三亩多土地、房屋六百多平米、室内动产价值不菲的名人字画、进口福特小轿车一辆、黄花梨木材两个立方,涉案金额数亿元。我发现有受贿、虚假证据、程序等违法刑事行为,报案至公安局,傅政华指使不立案。在庭审中申请先刑事后民事审理,法院也不采纳。最高法院女法官收受贿赂300万,其余法官受贿金额不等,不开庭不举证,上下法院集结造假判决。涉案的文书单位和个人有: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政府、江汉区司法局、江汉区政府、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蔡学恩人大代表、陈晶律师、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江岸区公安局、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江岸区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926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95号。

第四个案件是傅政华伙同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蔡学恩人大代表、湖北君尚君律师陈晶律师制作虚构见证书,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依据虚构见证书制作假判决,侵吞了我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磨山新村B15号,占地96.4平方米,建筑面积289.32平方米别墅一栋,卡迪拉克新轿车一辆。涉案文书: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民事调解书(2002)阳十经初字第432号,邓萍法官,潘伟书记员;
武汉市汉阳区第七律师事务所见证书2001年(见)字第080号;
武汉市汉阳区第七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年法律见字第990029号。

第五个案件是傅政华在北京多次没有法律手续对我进行非法拘禁、非法判刑。

(一)非法拘禁非法判刑19个月。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京丰捡刑诉【2012】0297号起诉书》
在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的起诉书中写明,“因涉嫌诈骗,于二0一一年六月六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七月十四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逮捕”;这表明:3月份的起诉书,已经预知到后期6、7月发生的事情,说明起诉书是有预谋策划的。且抬头右上方写着“秘密庭审前”,而刑事案件不应该秘密进行。
2、2011年6月6日签署的,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刑侦字[2011]002号。
3、2011年7月14日签署的,北京市公安局逮捕证京公预审字[2011]16号。
4、杜玉莲2011年5月8日被公安找到后笔录报案、张伟2011年6月14日被公安找到后笔录报案、袁爱玲2011年9月2日被公安找到后笔录报案。
以上说明,早在受害人报案、公安局侦查之前,检察院的起诉书都已经预谋策划完毕。这完全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5、2012年12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丰刑初字第727号判决书载明徐崇阳“于2011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刑诉法规定特定案件的刑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7天,本案不是特定案件却超过了37天,公安卷宗也未见延期的批准,这是严重违法行为。一般的刑拘期限为14天,本案是涉嫌普通诈骗案、涉嫌金额小,刑拘期限不应超过14天,所以从2011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4日期间的公安局所有的对徐崇阳的问讯笔录等也均属违法。

综上所述,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依据的所有案卷材料日期、公安局拘留、批捕日期颠倒混乱,很明显徐崇阳判刑入狱是一起个别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蓄意政治陷害。这些审判依据的定罪“证据”“材料”荒诞可笑、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很显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书》是一桩冤案。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傅政华亲自参与对徐崇阳的吊打酷刑、用烟头熏眼睛、鼻子,用头发搔耳朵鼻子;用针刺手指、舌头;上手铐脚镣10个月之久,办案人员李楠还把对徐崇阳实施酷刑的视频录像,7万元卖给徐崇阳。

(二)酷刑视频,在谷歌网等多家国际媒体能看到。2013年1月5日,徐崇阳刑满释放后,把被酷刑的真相告诉媒体,傅政华指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3年3月6日,以诽谤北京市公安局罪抓捕,以涉嫌重婚罪释放,被非法关押38天。

(三)被以支持香港占中名义非法关押长达8个月。2014年10月2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本人指挥,我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局等单位以支持香港占中名义,关押长达8个月,而徐崇阳没有参与过任何的占中活动。在关押期间,各种酷刑都尝遍,媒体有报道。

在维权的10多年间,徐崇阳曾被秘密关押30多次。长期被监视住处、跟踪,公安人员无任何法律手续,进徐崇阳家随意查抄物品,从不打收据不归还。我有公安人员进出徐崇阳家,拿走东西的视频为证。

共产党提倡振兴中国经济,我响应号召来投资建设中国,万万没有想到,却遭受到如此悲哀经历!我的财产没有了,房子没有了,一无所有,身体被打残,维权近30年,没有任何结果。现在我已63岁,在风烛残年的时候,请求政府给我基本的生活保障,当务之急解决我的吃饭、住房、医疗问题,以度残生。

徐崇阳电话:1351108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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