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赛娟说,我以前在宝丰县曾经开过一家茶社,在茶社里通过我父亲的一个朋友丁冠涛认识了张振伟。2012年,我的父亲为人担保借款叁万元,后来因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向我父亲主张债权,我父亲及家人替债务人归还了这笔欠款。2014年,张振伟得知此事劝我打官司,说法院他有熟人可以帮我要回这笔钱,并替我找了一个律师办理此事(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都是我拿出来的)。
2014年12月下旬,张振伟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郭亚辉生意困难需要资金帮助,让我看他的面子帮帮他的朋友,2014年12月28日我给张振伟50000元钱,之后张振伟给我拿回一张郭亚辉出具的50000元借款条;2015年1月1日,张振伟又让我借给郭亚辉50000元钱,同样出具了借款条。之后张振伟又两次让我借给郭亚辉现金65000元整。我先后共计借给郭亚辉现金165000元整。后来郭亚辉还了我15000元整,下余150000元一直未还。因我一直要求郭亚辉还钱无果,我就找到张振伟要求他向郭亚辉要钱。2016年春夏,张振伟让我通过宝丰县人民法院起诉郭亚辉。
因为先后两个案件都通过了张振伟,他就借这两个案件的便利,先后多次向我索贿,最先是2014年10月份,张振伟让我办理九头崖面值伍佰元的提货卡四张共计2000元整。2016年7月份,张振伟向我索要贵州飞天茅台酒(53度)一箱价值5760元、两条硬中华价值800元(他声称要送给院长),又办理了三张德信泉500元面值的提货卡共计1500元(声称送给办案人员)。在此期间,张振伟让我请他吃喝无数次。
送出数万元的财物,又请吃喝无数次后,这两个案件却毫无进展。我多次打电话问张振伟案件详情,张振伟多次挂了我的电话。无奈之下,在2016年9月1日上午11时40分许,我在又一次打电话无果后,找到张振伟办公室(宝丰法院一楼105室),在言谈之中张振伟恼羞成怒,对我大打出手,将我的头发揪掉了一地,还扇我的耳光,致使我的面部、左右胳膊和右腿都有刮伤和瘀伤,按压我的脖子,颈椎严重受损。其间,我多次想开门逃跑,张振伟又多次抓回我继续殴打。最后我多次大喊:“105室打人了”。张振伟才松手,我才光着脚跑到门外,得以报警求救。这些情况法院楼道内的摄像头应该能够显示。
张振伟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借口帮我打官司,多次主动索贿,索贿后不办事还殴打当事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中关于索贿罪、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但是宝丰县人民法院的领导借口我已经报警,法院就不管了,让我去派出所处理,对此事置之不理。宝丰县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在我的伤情鉴定下来后,也只是口头通知我,也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告知笔录和签字。说规定就是这,让我回法院处理,没办法我只好在法院拉横幅谴责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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