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5日星期三

“汪小燚问题”一案始末

—我们全家人的控诉

控诉人:汪小燚,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1999年入伍,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战士。
控诉人:罗玉英(汪小燚母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05070047,联系燚电话18086915868。
控诉人:汪元培(汪小燚父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407260034,联系电话18086915868。

一、请求事项:请求调查处理“汪小燚问题”

二、事实及理由:

(一)汪小燚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地方政府未接收汪小燚除名。在此情况下,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在汪小燚的父母接收汪小燚人和档案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相关事实见第一组证据)

1、汪小燚,男,生于1981年12月16日,四川省南部县人,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15军44师司机训练大队(95964部队)。2001年6月27日下午,汪小燚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顶撞了领导(营教导员赵玉民批了其他两个同龄兵半个月事假而不批汪小燚的三天丧假,汪小燚说教导员带兵不公,教导员大怒打了汪小燚两耳光)汪小燚给上级首长打电话反映情况,还未通话就被控制关押。头三天三夜被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站立窗前任由蚊子叮咬。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关押期间属高温时节未得到食品、饮水,高烧昏迷到第四天才苏醒,要求枪毙算了,看管的人才送来水和饭,搬来一架铁床,将汪小燚单铐在铁床上。《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再行处理。但司训大队不对汪小燚及时进行治疗,在高温酷暑蚊子叮咬中连续关押16天后,上双铐押进600多人的除名大会,以原已作了严重警告处理的“外出上网”为由宣布对汪小燚除名,立即押上车,遣送原藉。途中火车上,押送人员牛海欣、钞俊锋不顾汪小燚发高烧的实际情况,将其铐在餐车上。到南部县后在一个名叫“百草堂”的个体诊所开药在蓝天宾馆给汪输液退烧,连续几天不见好转,于2001年7月23日才将汪小燚带到南部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B超透视:左肾缩小并肾孟积气,

2、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地方政府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处分事实不清、处分材料不齐而拒绝接收汪小燚除名。在此情况下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代表部队要汪小燚父母(父汪元培、母罗玉英)收下汪小燚,如果不收,部队就将汪小燚交到沙阳农场劳改,如果收下汪小燚,则不作除名处理,而作退伍处理。2001年7月31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和政工干事王涛当场代表部队书面承诺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其内容为:“汪小燚父母,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并放心。”

3、2001年7月31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和政工干事王涛将汪小燚本人、部队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的书面承诺、汪小燚挡案、2000元治疗费一并交给了汪小燚的父母。同时要求南部县武装部出具了证明。其内容为:“兹有你部战士汪小燚经部队与其父母协商、同意接收”。其中“协商”二字后面是顿号,然后是“同意接收”四个字,证明了是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协商后,汪小燚父母同意接收了汪小燚。

4、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当时不接收汪小燚,而我们作为父母接收汪小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我们当时看到汪小燚很害怕,不知道他犯了多大的军法,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当时代表部队找我们谈话,说汪小燚已被军部除名,这是最轻的处理,如果我们收下汪小燚,则不作除名处理,而作退伍处理。第二,韩少剑讲汪小燚有肾病,是先天性的,部队医院已作了结论,但部队仍要给汪小燚治疗,对此,汪小燚父母提出质疑并与之激烈争执。当时汪小燚被部队控制,我们不能单独和汪小燚见面,只知道一直在宾馆和医院输液。我们之所以收下汪小燚,是急于要弄清楚到底有些什么病,是不是先天性,这是最主要的原因。第三,部队已书面承诺对汪小燚不作除名而作退伍处理,并有书面凭据。

5、韩少剑等人代表部队将汪小燚本人及挡案、办理退伍手续的书面承诺和2000元治疗费交给汪小燚后父母后离开了南部县后。2001年11月、12月,汪小燚父亲汪元培两次到部队,部队却以汪小燚已经除名、病是先天性的为由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

6、汪小燚左肾坏死、精神失常是部队造成的,应由部队负责治疗。汪小燚入伍时,经过了严格的体检,入伍后三个月部队又进行了复查,证明汪小燚入伍前身体健康,到部队服役至关押除名前,汪小燚没生过病。2004年初,空15军对汪小燚问题进行调查,其调查资料中,证人“在我们连队时没有看过病”的证言可以证明汪小燚在除名关押前的身体没病。

部队为掩盖汪小燚在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的事实,称:“在部队、汪家均在场的情况下,2001年7月23日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2001年7月26日成都空军医院诊断,两家医院诊断结论一致,确认汪小燚左肾委缩是先天性的与部队无关”。这是无中生有的谎言,且一直不敢把证据拿出来质证。事实上,南部县人民医院讫今为止从未出具过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检查报告或诊断报告,而是在2001年7月23日通过B超透视出汪小燚“左肾轮廓模糊不清,约7.5CM×4.2CM大,查见肾孟不规则暗区,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当天,用医务证明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也证明了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的诊断结论并没有部队所说的“先天性发育不良”。2002年10月11日,成都空军452医院对汪小燚进行B超、CT等检查后是“建议进一步检查”。空15军(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汪小燚在关押期间没生病。但其相关调查材料中五连连长钞俊锋等调查笔录、汪小燚的书面检讨可证明汪小燚关押期间在生病发高烧。

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汪小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未及时治疗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左肾萎缩,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肾功能重度受损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映之精神障碍,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失切相关”。

7、汪小燚除名存在重大错误,应当撤销除名处分。办理相关复员退伍手续。事实及理由如下:

(1)事实不清。部队对汪小燚行政看管、除名的依据是“6月2日发了津贴后到地方网吧上网三天”。汪小燚挡案资料、南部县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均证实汪小燚累计上网只有11天而不是18天。最后一次上网是6月2日,此问题已在6月9日进行了严重警告,汪小燚档案资料中没有6月2日之后有违纪违规的事实。《纪律条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因而,上网的问题已给予了严重警告,不应再作为行政看管、除名的依据。

空15军为欺骗上级,掩盖行政看管、除名中存在的问题,于2004年2月16日以(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对汪小燚行政看管和除名都是因汪小燚2001年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但自相矛盾的是,部队档案中《行政看管审批表》上列明的行政看管事由是:“6月2日发了津贴后,该同志到地方网吧上网三天。”而并不是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况且汪小燚6月27日已被关押,何来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

(2)程序不合规,没有规定的书证要件。《纪律条令》第六十条规定: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但汪小燚的档案中没有除名的任何书面材料。显然,对汪小燚除名未经层层调查核实和审批。

(3)部队未将汪小燚公对公移交地方,汪小燚挡案至今仍在汪家。2002年4月17日,南部县武装部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南部县民政局2002年9月2日《关于对汪小燚除名处理及病情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南部县人民政府2008年8月4日《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函》、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均证明部队将汪小燚人和挡案交给了汪小燚父母,至今未对公移交地方。

8、汪家对部队所作所为不服,向成都军事法院提起了诉讼,部队派出军、师、团联合工作组到军事法院通过军队系统协调,把案子压了下来,向南部县政府、南部县武装部提出协商处理问题。

(二)2004年6月,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汪小燚父母在湖北省广水市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形成阴阳两个文件。一是决定给汪小燚办理办理复员手续手续的《“6.12公函”》。二是用来对付上级的《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6.12协议”》。在汪家人在《“6.12协议”》上签字后,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对《“6.12协议”》进行了两地违法公证之后,部队故伎重演再次出尔反尔,不和汪家人联系,更不要说兑现。2004年7月28日,由空44师牵头,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的内容就是《“6.12协议”》的条款。汪家人无法与部队取得联系,请求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敦促部队兑现,却被敷衍推逶,被迫于2004年10月开始上访。但上级领导机关以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已经把问题处理完了为由不接访。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政府不但不敦促部队兑现,反而和部队一起拦截汪家上访,共同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兑现完毕,上访是无理取闹。动用警力对汪家打击迫害,揑造“汪小燚犯了强奸罪正在通辑”的谣言,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汪家人非法关押、拘留、毒打、劳教、抄家,抄光不留锅碗瓢盆。为辩明《“6.12协议”》签字及并未兑现的真相,我们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摧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受尽了人间屈辱,过着非人的日子。至今,处理汪小燚问题的阴、阳两个文件即《“6.12公函”》、《“6.12协议”》都未兑现。如果认为上访是错误的,那就只能推断为部队永远不兑现,汪家也永远不能向上级反映情况。(相关事实见第二组证据)

1、2004年6月5日-12日,空44师及司训大队、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汪小燚父母在湖北省广水市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协商结果是:由部队给汪小燚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给汪家经济补偿15万元,部队立即派人到南部县将钱款一次性付给汪家;立即启动办证程序,送汪小燚到部队医院形成病历挡案,收回汪小燚的部队人事挡案将汪小燚正式移交地方。另由南部县政府给汪家2万元,其中退伍安置费1万元救助1万元。部队以空15军军部原已对汪小燚问题作了结论并上报了空司总部,连军委领导都知道,这次处理问题的结果也要上报总部,因而不能将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的内容列入协议为由,搞了阴阳两个文本:一是决定给汪小燚办理伤残和退伍手续的《“6.12公函”》其内容为:“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并当场宣读、验看。二是用来对付上级的是《“6.12协议”》,没有办退伍证的内容,办伤残没有责任义务,经济补偿15万元文字表述为“救助金”。整个协议没有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异口同声的反复说这是报上级的,不需要这么具体,更不能将将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的内容列进去,不管协议内容对你们有利无利都不能作任何修改,以“一个字都不能改,要修改协议,汪小燚问题就不解决,马上就走人”进行威逼恐吓,同时信誓旦旦的保证给汪小燚办好伤残和退伍手续。要我们相信组织,相信部队,相信政府。。汪小燚父母正是在部队、政府信誓旦旦的保证,相信部队决定给汪小燚办理有关复员手续的《“6.12公函”》的基础上在《“6.12协议”》上签了字。

2、这次到部队处理汪小燚问题,政府拨了2万元专款(包括汪小燚父母在内),南部县工作组(南部县人武部政委冯祥权、副县长祝琳信、访局副局长张黎民)却不准汪小燚父母同行,工作组成员带着丈夫(老婆)随行,到湖北广水后由部队接待住宾馆吃宴席,汪小燚父母到部队后安排住营房,吃饭有一顿没一顿,《“6.12协议”》签字后工作组成员及其亲属立即从汪小燚父母视线中消失,事后得知是部队用公款陪同旅游去了。汪小燚父母无人问津,,汪小燚父亲汪元培返回四川途中在随州火车站遭暴力伤害,向工作组求救全部是关机。工作组在花费了部队的接待费用、独享政府2万元拨款之后,回南部县后又报了差旅费。

3、《“6.12协议”》签字后,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将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以假作真在四川南部县、湖北广水市两地违法公证。其中南部县的公证由祝琳、张黎民出面布置,明知汪小燚是司法鉴定确认的精神病患者一直在治疗,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后果,未移交地方无户口无身份证明,未参与解决问题的现场协商,不了解协商结果及《“6.12协议”》的签字过程,。却昧着良心背着汪小燚父母给汪小燚一包烟50元钱引诱汪小燚在《“6.12协议”》上签字,以政府的名义要求南部县公证处越过公证程序对《“6.12协议”》违法公证,为换取其女儿到部队当兵和丧尽天良的“政绩”,祝琳亲自出马,将南部县公证处的违法公证拿到湖北广水进行违法公证,让骗签的《“6.12协议”》和进一步蒙骗中央加双保险。之后一直不将公证之事告之汪小燚父母,而汪小燚父母既是《“6.12协议”》当事人,也是汪小燚的监护人,违法公证4年后,好心人告诉我们公证一事,我们才知道,向公证处讨要公证书,只给了我们一份复印件。

4、《“6.12协议”》违法公证后,冯祥权、祝琳、张黎民对南部县县委县政府领导长期隐瞒了《“6.12协议”》签字真相。2004年7月28日,由空44师(95971部队)牵头,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的内容就是《“6.12协议”》的条款,只字不提应由南部县政府配合部队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只字不提《“6.12协议”》签字的前提是《“6.12公函”》、只字不提《“6.12协议”》公证违法的事实,只字不提《“6.12协议”》并未兑现的事实。

5、《“6.12协议”》签字并公证几个月后,部队一直不兑现。汪家无法与部队取得联系,请求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敦促部队兑现,却被敷衍推逶,汪家一方面给汪小燚治病,一方面被迫于2004年10月开始上访,但党政军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因受《“6.12协议”》及其公证书和《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的误导,以为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政府不但不依据相关文件、协议主动敦促部队兑现,以化解矛盾,反而动用警力截访,对汪家打击迫害,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汪家人非法关押、拘留、毒打、劳教、抄家,抄光不留锅碗瓢盆。使汪家人身体和精神遭受了严重摧残,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

(1)对汪小燚母亲罗玉英非法劳教。2006年2月,南部县公安局到总政治部信访窗口截访,将罗玉英抓回南部县看守所秘密关押达49天,逼罗玉英同意不再要求部队给汪小燚办理伤残证退伍证,在遭到拒绝后,遭到拒绝后,在罗玉英有陈旧性肺结核且属传染期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四川省女子劳教所拒绝接收罗玉英劳教的情况下,违反程序非法鉴定罗玉英没有疾病。报南充市劳教委对罗玉英处以劳教。罗玉英不服当即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现场释放了罗玉英,纵观南部县公安办的这个劳教案,事实不清,缺乏合法证据,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规错误。

(2)揑造“汪小燚犯了强奸罪正在通辑”的谣言误导中央军委有关部门。2005年8月,南部县公安局利用汪小燚与女朋友陈小琳的纠纷,以“汪小燚犯强奸罪在逃已通辑”误导中央军委有关部门,2006年2月25日,中央军委办公厅、总政治部办公厅、信访局在《关于罗玉瑛反映问题处理情况》中提到汪小燚因涉嫌强奸罪在逃正被追捕、通缉。而事实上,汪小燚一直在南部县,为什么要通辑?如果犯了强奸罪,为什么至今不抓人?此事应由南部县有关部门向被误导的部门澄清真相但这么多年一直没有结果。

(3)2006年4月11日,汪小燚父亲汪元培到南部县看守所探视罗玉英看守所工作人员暴力伤害。在登记时,值班室内一名看守所工作人员气势汹汹地吼问汪元培是干啥的,汪说是来探视罗玉英的,一听此话,此人突然从室内冲出来封住汪元培领口,摔倒在地拳打脚踢,当时,值班室内有几名狱警,现场还有两名武警,一直站在旁边,其中一人还拿着警棍,汪元培大声呼救,但无人制止,汪元培很快被打昏,醒来已在楼上的办公室。经诊断,汪头部脑震荡、脑冠状缝分裂,双脸及头部青紫、肿胀,软组织多处损伤,几个月双脸青紫、肿胀末消,至今头经常昏痛,天阴更甚,还在治疗中。在被打的第4天,南部县公安局作为这一暴力伤害案件的责任人、厉害关系人和案件的办案人,在治疗末终结、末作伤情鉴定的情况下结案,乱作结论,认定看守所人员谢双龙在“开车回看守所,在看守所院内与汪元培发生纠纷,谢双龙在纠纷过程中,将汪左眼打伤。”汪元培对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调查处理,但至今未有结果。

(三)汪小燚父母在部队信誓旦旦的承诺并立下书面字据后,为尽快给汪小燚治病,相信部队不会骗人,于2001年7月31日从部队手中收下了汪小燚人和挡案,2004年6月12日在《“6.12公函”》的基础上在用于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了字。当时都是以部队的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病残、退伍证为前提的,但部队两次都是出尔反尔,达到目的后至今什么都不兑现。令人难以相信人民军队会干出这样的事,但这是事实。到现在18年了,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内容并未履行,钱款15万元部队不付给汪家,也未“负责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为汪小燚办理病残”。更不要说按《“6.12公函”》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到现在18年了,祝琳等人在处理汪小燚问题中弄虚作假,欺下瞒上、搞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行并未得到追究。到现在18年了,我们得到的只有被折磨成肾坏死、精神病后又由部队交给其父母的汪小燚及其挡案,以及为辩明真相而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相关事实见第三组证据)

1、2011年9月、2014年1月,南部县公证处、广水市公证处分别撤销了《“6.12协议”》的《公证书》,证明了公证事项的违法事实,宣告这个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及其公证事项自始无效。

2、部队作为兑现汪小燚问题的主动方,至今不兑现也不和我们取得联系,军、师、团都是电话不接,门不让进,不签收邮寄的信访材料。甚至在《“6.12协议”》的公证因违法被撤销后,部队还是认为《“6.12协议”》及其《公证书》有效,部队已按协议兑现完毕。我们认为这是不讲事实、不讲道理、不讲法律、以强欺弱的行为。

3、南部县政府、南部县武装部作为处理“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责任人。这些年来以问题属“三跨三分离”不属自身职权范围为由将应承担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推诿的一干二净。南部县武装部明知部队军事法院、地方各级法院都不会立案、审理“汪小燚问题”,却推诿要我们去找法院走诉讼程序。南部县政府则由其下属滨江街道办在网上信访平台上胡说八道地乱答复,误导领导机关,甚至用黑白两道对付罗玉英上访。

一是多次用金钱买通北京黑恶势力对罗玉英暴力伤害、强行绑架回南部县。最近的一次是2022年8月16日,在北京燕郊火车站附近,南部县政府再次由滨江街道付款买通北京黑恶势力对罗玉英掐脖子、掰腿扭手腕,将罗玉英强行抬上长安面包车(车牌号:京J.MB131)连夜绑架回南部县。罗玉英反抗遭到暴力伤害,至今右手无法活动。

二是通过北京厂桥派出所多次在军委信访窗口外面的大街上,只针对罗玉英一个人进行盘问、搜包、拍照、查验身份证。但对在场其他众多的上访人员却不闻不问,甚至有人高声喊冤、砸门也不干涉。罗玉英是依法上访,并无过激言行。其中,2021年8月13日上午前来的是一男一女,其中女警的警号为20P135;2021年9月9日上午前来的是两个男警,其中一人警号为025278,另一人警号为024260。

党和政府历来讲实事求是,我们垦请有关领导机关受理此案,还真相于大白,促进问题的解决落实。

附:现暂交部分证据复印件,待本案受理后,再呈送全部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35页)
1、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2001年7月31日代表部队的书面承诺(共1页)
2、空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2003年3月21日代表部队的书面承诺(共1页)
3、南部县人民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共3页)
4、南部县民政局2002年9月2日《关于对汪小燚除名处理及病情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共6页)
5、部队以外出上网为由对汪小燚严重警告后在没有新的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行政看管、除名的证明材料(共4页)
6、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B超报告单》(共1页)
7、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共4页)
8、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共5页)
9、南部县政府2008年8月4日《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函》(共3页)
10、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共7页)

第二组证据(共12页)
1、95964部队2004年6月12日决定给汪小燚办理伤残和退伍手续的《“6.12公函”》(共1页)
2、2004年6月12“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共1页)
3、南部县政府2004年7月22日给95964部队的公函(共1页)
4、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04年7月14日(2004)南证字第1005号《公证书》(共1页)
5、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2004年7月24日(2004)广证字第333号《公证书》(共1页)
6、95971部队、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2004年7月28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共6页)
7、95971部队2005年8月2日(2005)政函字第96号(共1页)

第三组证据(共17页)
1、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11年9月21日(2011)南证撤字第002号(共2页)
2、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2014年1月7日(2014)鄂广水撤字第1号(共2页)
3、95964部队2011年8月4日给南部县司法局的公函(2011)3号(共2页)
4、南部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以南信联办函(2020)63号《关于化解罗玉英涉军信访案的函》(共2页)
5、南部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的《情况说明》(共5页)
6、南部县人民政府2021年5月14日南府函(2021)37号《关于推动落实“6.12协议”化解罗玉英信访事项的函》(共2页)
7、南部县武装部2022年1月30日南武政〔信2022〕01号《关于罗玉瑛信访事件的回复》(共1页)
8、2022年8月16日,罗玉英遭北京黑恶势力暴力伤害、强行绑架回南部县涉及的长安面包车车牌号。

控诉人:汪小燚
罗玉英
汪元培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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