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打断律师的嘴?法庭惊现“狸猫换太子”
2021年2月1日,深圳市中院刑事审判区,张伟案开庭。庭审中惊现“狸猫换太子”,同案证人或嫌疑人被确定为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这样的违法行为,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辩护律师曾向法院提出过要求纠正。但检方、审方却选择无视。据本人旁听的不完全随记,1小时30分钟的庭审,搜索“打断”一词,竟出现20余次。一半是审判长强行打断律师,另一半是律师希望审判长不要打断自己的发言。对此,辩护律师斯伟江无奈当庭叹道:“现在有这样明确的司法解释,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你们都这样践踏法律,到底是谁在犯罪?你们是在惩罚犯罪还是在犯罪?”
这是张伟案开庭的第一天,明明是冬季的深圳却颇有些炎炎夏季的味道。上午临近九点钟,气温逐渐升高,天空晴空万里,阳光灿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区的入口处,大门仍然紧闭。但此案的辩护律师连同他们的助理、诸被告人的家属,都已经早早地在法院外静静地候着,等待着去见证这场疾风骤雨的扫黑除恶运动收官阶段的“涉黑”案件。
九点半左右,法庭终于敞开了大门,欢迎所有人瞻仰它那高大的屋檐,当然还有那个把法院大楼装饰得庄严无比的国徽,有时候甚至会让人觉得有些森严的氛围。
辩护律师和助理们进入了刑事审判厅,随后诸被告人家属在被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只带着身份证也进入了审判庭。
有趣的是,此次深圳中院采用了视频庭审的方式。家属坐在另外一个审判庭里,通过视频转播旁听参与监督该刑事诉讼。被告们也不被允许到达现场,即使被告人张伟依法书面要求到场参加庭审,但他只能在小小的电视屏幕里,通过举手发言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庭审开始后,书记员站在高高的审判庭下面,照本宣科宣读法庭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及最高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第251条、第252条的规……”
审判庭左右两边的诸律师、检察官和旁听席上的律师助理肃穆而立。
这种例行公事的程序是如此令人失去耐心,但又如此重要,它事关法院的威严,是一种使得审判权本身的不可颠覆性大放异彩的仪式,即便是急于推进庭审的合议庭也不得将其一笔带过。这就像一个专门为辩护律师准备的行为框架,在随后的庭审中为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张伟案并不正常。整个庭审过程就像一局不对等的棋局,如此法庭展现了历代国人最擅长的谋略战,可以说是扣人心弦。
这场棋局的对手犹如一个孩子,眼看要输的时候会采取悔棋、拿掉对方棋子的防范,甚至出现“马当炮用”“卒为车使”的现象。
整场庭审,审判长昝龙应频繁打断律师发言,说着“服从法庭指挥”,整场比赛,这句话就像一个情绪极坏的小孩,以他的任性搅乱了整个按照规则进行的比赛。但凡不合他意的他就借着大人的力量逞强,扰得辩护律师动辄得咎。这种极其任性的权力与各种违法行为共同作用、“相得益彰”,建构了张伟案庭审的真实状况。
张伟案庭审过程,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之间对抗激烈。不单单是说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对抗激烈,还有审判长频频与辩护律师的冲突。
审判长明显偏袒向公诉人一方,屡屡打断辩护律师进行发言,却始终允许出庭检察官持续发表意见,已经丧失了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据本人旁听的不完全随记,1小时30分钟的庭审,搜索“打断”一词,竟出现20余次。一半是审判长强行打断律师,另一半是律师希望审判长不要打断自己的发言。
在庭审进行到15分钟的时候,王兴律师提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案三个诉讼代表人是同案的证人。他们分别是: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龚雪莲、深圳市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群、伟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蔡阳。
这三个人曾在侦查阶段接受过调查,接受过讯问,负有作证义务,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龚、李、蔡三人依法不得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实际上,在第二次庭前会议时,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法庭予以制止。这导致该程序性事项悬而未解,不得不在庭审中继续提出。
根据现有证据,龚雪莲可能因为被中科创有限公司辞退从而对公司有怨言,所以假若由她来担任中科创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非但不会维护甚至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而事实上,从龚雪莲的陈述来看,其与中科创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中科创的员工,依据法律的规定,她根本不适宜担任被告的诉讼代表人。
随后,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和合议庭数次打断的你来我往的争吵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十分钟,之后公诉人崔术方针对辩护人的发言给出了他们的意见:
公诉人崔术方认为:中科创、深圳新资本、伟联置业三个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虽然曾经作为本案的证人,但是他们被指控的内容犯罪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他们的证言乃是用于证明其他单位他们未被指控的犯罪,不是用于证明自己单位的犯罪,所以三个证人可以担任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对于在庭前会议上答辩过的,我们不再重复,”一位公诉人说,“关于诉代资格(单位犯罪的送代理人资格)的问题,我们注意到辩护人都提到了他们有作证,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确实不应作为诉代,但是请合议庭注意,我们指控他们涉嫌犯罪主要是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质上他们的证言不是用于指控非吸的,恰恰说明我们进行了调查,不是他们的犯罪事实,他们不能作为证人出现吗?明显不是这样理解的……”
我当场就听懵圈了。
公诉人崔术方的说理并无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为其提供支持,可以说十分生硬,简直是在强词夺理,是在公开的“狸猫换太子”。
同案证人不得做同案被告诉讼代表人,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的,崔术方是在脱离法律规定任意解释法律。
依据法律规定,有关人员只要对案件知道情况或负有作证义务,就不能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不论证人作证的是一个案子里的何种指控犯罪,都对有关情况知情,皆属于本案证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司法解释的白字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公诉人仍然继续坚持超出法律框架任意解释法律,审判长不仅不明辨是非,而且还纵容公诉人歪理横行、践踏国家法律,这样的庭审,如何公正?
为了使合议庭重视诉讼代表人资格的程序违法事实,斯伟江律师列举了大量证据。
首先是证据材料卷里的龚雪莲、李群和蔡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内容,就已经足以说清楚龚、李、蔡三人至少是对案件情况知晓的,应当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从而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但斯律师话还没说完,合议庭就打断他的发言。
“辩护人斯伟江,你的意思我们明白,我们已经记录在案,你不要再说了。”审判长说。随后,他又结结巴巴让律师不要再争论诉讼代表人的问题。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他显然不知道该怎么说服斯律师,其底气并不足,就像一个第一次上场吹哨、过度紧张的足球裁判,最后却是球员帮他圆了场。审判长昝龙应话音未落,斯律师接上了被他打断的发言,帮审判长圆了场:
“证据材料里有询问笔录,不管是犯罪嫌疑人本身也好,还是询问笔录,检方、公安都认为他是证人,但是检方仍然指定他做诉讼代理人,明显违法。”
斯律师继续发表意见:
“如果法庭认为这个行为违法,我申请合议庭回避,践踏法律的行为不应被法律保护。”
而公诉人崔术方对待这个程序性违法事实的答复,前文已述,他们采取了偷换概念,颠倒是非的方法,罔顾客观事实公然扭曲臆造,随意解释法律,身为国家公诉人而对法律不负责。斯伟江律师铿锵有力地驳斥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证人能不能当诉代的问题,《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清楚,公诉人的理由绕了半天,无非是说他们(作为证人的三位诉讼代表人)证明的不是自己单位的犯罪而已。
但是他们究竟是不是本案证人?只要是本案证人就不能做诉讼代表人。而且有证据显示三个证人曾受过讯问,那么他们还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就更不能做诉讼代理人。
不符合出庭资格的相关人员继续出庭参与诉讼,这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的司法解释的。那么,这就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不能让这个违法事实持续下去。
现在有这样明确的司法解释,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你们都这样践踏法律,到底是谁在犯罪?
你们是在惩罚犯罪还是在犯罪?
我们全国各地法院跑下来,没有一个法院这样干过。
你合议庭只会说:“哦,是检察官搞错了,他承担义务。”
难道只有检查官承担义务吗?我们辩护人不承担义务吗?难道你合议庭不用承担义务吗?难道社会不用承担义务吗?
社会司法资源用不完吗?纳税人的钱是白花的是不是?你们知道违法了就要马上停止诉讼,纠正违法!
王兴律师也对此问题作出了补充:
“公诉人没有任何权力自行解释法律条文,也没有任何规定承认:同一案件的某个罪的证人不能做此罪的诉讼代表人而可以做彼罪的诉讼代表人。”
斯伟江律师、王兴律师、王飞律师屡次提出这个程序性问题,屡次被审判长昝龙应打断。审判长昝龙应表现得像一个蛮不讲道理的裁判,任意吹响他的权力之哨。
理由却多是让众人可笑又可悲的“已记录在案,不必重复”、“我知道了,你不用再说了”、“你别说了,你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云云。
这只不过是将孩子被父母要求做家务时敷衍的“嗯嗯嗯嗯,好好好好,我知道了,你不要再啰嗦了”等类似的搪塞话语,转换成了法庭专用术语,借助司法机关固有的威严,哄骗审判台下的诉讼参与人,知道了,但并不改正。
事实上,庭审就是需要控辩双方对相关起诉事实、法律规定进行辩论,合议庭在辩论中充分听取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依法裁判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应有之意。
张伟案的庭审,审判长把开庭审理无形间变为了书面审理的庭审,又何必需要律师,何必开庭审理、逢场作戏呢?
审判长昝龙应贯彻孩子被父母要求做家务时敷衍的“嗯嗯嗯嗯,好好好好,我知道了,你不要再啰嗦了”等类似的搪塞话语“拖”字方针,形式上采取听取意见记录在案的方式,实质上秉承不核实证据也不发现真相的原则,从容面对辩护人的合法合理抗争,以期拖到判决宣告的那一天。
也正因此,数个小时的争论,诉讼代表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却迟迟没有得到解决。
尽管合议庭最后也承认了诉讼代表人是公诉人指定的,该指定无担任诉讼代表人资格的证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行为违法。然而合议庭却仍然表示既不纠正也不回避,他只是以其高傲的姿态对辩护人们说:
“这是公诉人崔术方的违法行为,请事后去控诉公诉人。”
这等于在一场声势浩大的篮球比赛中,一个裁判者偏袒一方,红方抱球移动,蓝方控诉,裁判者不但不予理睬,还不忘向他解释道:“这不是我干的,是他干的,事后请向其他裁判和赛委会举报他。”
看得出来,庭审的最大问题既不是证据不足,也不是事实难以查清,而是基于证据证明而展现出来的法律事实摆在合议庭面前,合议庭不予理睬,置若罔闻。
诉讼代表人资格问题并非法律规定的真空地带,《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规范,《解释》第274条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兹不赘述。
数个小时的据理力争,依法辩护,换来的结果却是审判长的一句句打断。
众所周知,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排头兵,在各方面应当是领先于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它不仅经济发达,而且富有一种浓厚的人文气息。它市场化程度高,它自由、开放。
深圳市是现代的、文明的、公正的,一个地方的市场化发展状况与其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联系,深圳的司法也应当是公正无私的,但不知是何种原因,讲道理、讲法律、讲原则在这个先进文明的城市的先进法院就突然不适用了。
从张伟案的庭审来看,深圳中院审判人员欠缺承担起维护法律和践行正义的使命感。审判长昝龙应和审判员不具备基本业务水平,坚决有违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不具备政治思想觉悟,不能与中央保持一致。
诉讼代表人资格问题为《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所明确调整,假如合议庭坚持违法不究,那就是在破坏统一国家的统一法治,是在不遗余力地削弱深圳中院的司法公信力。
诉讼程序已像脱缰的野马,四处横冲直撞,再也拉不回来。这样的辩护进行下去也没有意义,多位被告人心灰意冷,已经与多位律师解除了委托合同,往后几日法院可能会决定延期审理,诉讼程序可能会暂停下来。
但是只要程序性的问题解决不了,庭审就很难进行到实体部分。即使进行到,也会因为程序违法,统统无效。
在这场庭审中,诉讼代表人资格异议是一个能影响庭审公正的重要程序性事项。此问题若不解决,庭审就无法继续下去,长此以往,无非是一“拖”到底、争执不休。此举无异于为张伟案的司法公正作茧自缚、自掘坟墓。审判长昝龙应法官,我昨天拜读了您的研究生论文,我衷心希望您记起学法律的初衷,不要再打断律师的嘴,望您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回头是岸。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