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尽全力,在我热爱的这片土地上,为自己讨还清白。
我叫魏宇佳,1989年生人,是云南曲靖的一名律师(目前已被暂停执业),也是一岁半和三岁半两个幼子的妈妈。我因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模版,于2019年被曲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刚满30岁的我,就因错误的刑事追诉,带着襁褓中的孩子,陷入了无边无际的泥沼。
今天,我要向全社会诉说:我没有犯罪,既没有虚假诉讼,也没有强迫交易。
如果司法能够肆意将像我一样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人定罪,并且可以轻易砸掉一大家人赖以为生的饭碗,那么,不仅是律师,我们每一个公民,都不是安全的。
一、没有岁月静好:我被卷入所谓“强迫交易罪”的过程
2011年云南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后,我怀着对法律的无限信仰,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执业以来,我一直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哪怕在怀有身孕期间,也坚持开庭和参加培训学习,这些年,我从无当事人投诉及对我法律服务不满意的案件。
2014年,我成为曲靖市麒麟区法学会第一届会员、曲靖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委员。如果没有错案的发生,我和家人应该还在曲靖市过着平静的生活。
然而,2019年6月,刚刚生产完二胎仅一个月,我突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丈夫也因此事被抓,迄今仍然被关押在曲靖市看守所)。
通过侦查人员反复的问话,我才知道,他们调查的是2016年7月我丈夫杨帆和他的债务人陈德生的一笔债务问题。(事后才知道,这笔仅仅只有10万元的债务,能让侦查机关成立专案、大动干戈,是因为牵涉到陈德生的一套房屋,以及房屋背后据说“深不可测”的“背景”和“人物”。)
和很多律师一样,工作原因,我的电脑里存有许多各种各样的合同模版。
2016年7月,因陈德生对我丈夫杨帆负有1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陈德生为了拖延还款时间,和杨帆二人商量用陈德生名下房产进行担保。在二人达成“让与担保”的合意之后,我为杨、陈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模版,该合同的相关数据、时间、签名等等内容,均为杨、陈二人自行填上。
之后,因陈德生无法提供房产证,无法进行过户,在向房管局进行咨询后,杨帆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陈德生起诉,后法院组织调解,出具调解书结案。
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既没有代理诉讼、也没有起草合同,更没有签字或者出具任何法律意见,仅仅是提供了一份任何律师电脑里都有、互联网上同样内容比比皆是的合同模板,竟然被定为犯罪。
2020年7月20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将我和我丈夫杨帆、以及债务人陈德生一起起诉到法院,罪名是“虚假诉讼”。2020年9月8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查明了事实:杨、陈之间的民事债务客观存在,我无任何诉讼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曲靖市律师协会指派副会长田兴磊律师为我提供法律帮助,另外还有我们曲靖的资深刑辩律师王松峰律师,两位前辈均在法庭上为我做了无罪辩护。感谢他们以及近两年来帮助过我的律协领导、律师界前辈。
上海斯伟江律师、吴布达律师、赵森律师、严涵律师在知道我的处境之后,立即为我提供法律援助。北京的刘长律师,立即飞到云南,来为我的案子提交委托手续和阅卷。
我在此向各位深鞠躬!叩谢!是您们让我在风雨飘摇之中感受到了温暖。
我执业的六年里,80%的时间都是与麒麟区法院打交道,我一直认为麒麟区法院的法官们都具有较深的法律功底,对待案件公平公正。我虽然被无辜起诉,但自知自己是无罪的,所以也对法院公正审理抱有信心。
万万没想到的是,本案处理中,麒麟区人民法院受到了严重法外干预,最终把一起明显无罪的案件作为犯罪处理。开庭后,我多次去找过审判长,仅有一次找到,审判长告知我案件将要延期,原因是该案“上面”在关注,他们合议庭也不敢定,要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还要内部层报。
后来我才了解到,本案有曲靖市纪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插手干预、主导审判结果,也有政府、司法公职人员打击报复、公报私仇,插手干预案件审理。
2020年12月23日,我拿到了一审判决书,结果令人吃惊: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虚假诉讼罪”不能成立,但仍然要给我定罪,于是将“虚假诉讼罪”改变为检察院根本没有指控、起诉的“强迫交易罪”。
而为了判决强迫交易罪名成立,法院竟然将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德生”变成了“被害人陈德生”,麒麟区检察院竟然也十分配合,将陈德生撤回了起诉。
直到今天,房屋已经过户回给陈德生,陈德生仍然欠我丈夫杨帆债务8.3万余元本金,利息一分未付(不知道他哪里“被害”了)。
而我却因此被硬判一个莫须有的“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接下来,我将面临的是吊销律师证,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面对还在看守所的丈夫、两个幼子以及为我的案件整日焦虑以泪洗面的母亲,我不知道人生的道路,究竟该往何处去。
二、程序处处违法:我是刑事诉讼流水线的牺牲品
现在看来,我的案件与其说是刑事诉讼,不如说是治罪的流水作业。在这个案件里,根本看不到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看不到互相监督制约,开庭审理只不过是完成程序,走一个过场而已。所谓的无罪推定、证据规则都失去了意义。
哪怕是读了这么多年法律,办了这么多案件,我必须承认,我还是太天真,在一审判决之前,无论是我还是给我辩护的律师,都有误判,我们小看了刑事司法一旦启动,惯性力量的可怕。
(一)一审剥夺了我及辩护律师的质证权、调取新证据的权利,案件关键证据电子数据未在法庭上出示,亦未经控辩双方质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也未作出回应
本案2020年9月8日的庭审当中,公诉人及法院以在案的电子数据“格式有问题”、无法当庭打开为由,未对电子数据组织质证,而是表示待“格式问题”解决之后再行质证。但是,自2020年9月8日之后,本案再未组织开庭,亦未组织对该部分证据的质证,一审法院即作出了一审判决。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我的辩护律师向一审法官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出,本案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是本案最关键的两份书证,房屋买卖合同的落款日期“2007、1、29”以及“收到23万元购房款收条”的内容是否是我的笔迹,直接影响着起诉书对我的指控是否成立,也决定了我是否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
令人感到震惊的是,一审合议庭对于该鉴定申请,既未同意、也未决定不同意,而是完全置之不理,即于2020年12月23日匆忙地向我本人发出了一审判决书,且判决我有罪。
后来,我们自行委托了上海的专业鉴定机关,对合同和收条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合同及收条上不是我的字迹!然而,为时已晚,还没等我们把这份新的鉴定意见提交,法院一审的有罪判决已经送到了我的手上!
(二)一审法院认定我“胁迫”陈德生在诉讼中做出虚假陈述,均系典型的事实认定错误,我根本没有、客观上也无法实施前述行为
在案证据仅有陈德生一人陈述其是按照我说的和法官说,对于该情况,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陈德生陈述系孤证,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纵观全案,也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我对陈德生实施了胁迫行为,用什么手段胁迫,用了什么方式胁迫?语言胁迫还是行为胁迫?均无证据可以佐证。
事实上,2016年7月,我作为一名刚刚小产后的女性,身体极度虚弱,客观上也不可能对身强力壮的陈德生实施任何胁迫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我对陈德生进行“胁迫”,完全是罔故事实。
(三)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变更指控罪名,又未按照法律规定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事实上剥夺了我对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权
公诉机关指控我涉嫌虚假诉讼罪,一审法院也以我涉嫌虚假诉讼罪开庭审理,但在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毫无征兆地在判决书中将罪名变为了强迫交易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规定,即便人民法院要变更罪名,也应当在判决前听取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我本人及我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此外,必要时还要重新开庭。
这些白纸黑字的规定,一审法院均视而不见,一审法院是在未告知我及辩护人变更了罪名、更未听取我们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下判改变罪名,事实上剥夺我的法定诉讼权利。更离谱的是,我的辩护人在下判前一周去找一审承办法官提交《笔迹鉴定申请》时,一审法官都没有透露半点罪名将被改变的情况。
这么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毫无疑问要发回重审,然而,二审律师跟法官沟通时,法官只是一味的催促我的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并且是马上提交。此外,二审法官已经明确告知我,他将要在两周内结案。
也就是说,对于一审法院麒麟区法院赤裸裸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打算纠正,而是急于将这个从程序到实体都错误的案件维持原判、尽快结案。
到今天,在曲靖这个我生活了超过三十年的地方,我真的已经完全感受不到任何的公平正义。
三、我心如石,石赤不夺:如果二审定罪,我将喊冤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我认为,我在该案中的行为,即提供合同模版的行为以及合同的内容均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更不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我还有很多新的证据、新的理由,希望陈述给二审法院和二审法官听。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意见似乎已经无关紧要,维持对我的有罪判决,看上去已是一件板上钉钉的事情。
被暂停执业的一年半,家里陷入困境,生活举步维艰,我丈夫杨帆已被羁押超过一年半,母亲因为此事患上严重焦虑症,但我相信擦干眼泪,没有任何困难能阻挡我获得无罪判决的决心。
我仍然相信法律,但目前,我感到,严重的法外干预已经让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难以独立作出公正判决,我只有将自己的冤屈大声喊出来,向国家职能部门、向全国律师协会、向律师同行、向公众和媒体、向一切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大声喊出来,让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幕后黑手曝光于阳光之下。
如果二审判决真的维持对我的有罪判决,或许我会失去生存的勇气;或许我此后生存的价值就是为了此事奔波!无论如何,我不接受任何有罪判决,哪怕付出生命的代价。在某些公权力的人面前,我们家人虽然是蝼蚁,但蝼蚁也会发出微弱的呐喊,我将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这个,是在艰难的时候,最不能失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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