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9日星期二

玫瑰团队徐秦案违法中止审理的控告

【民生观察2022年7月19日消息】江苏扬州公民徐秦在2018年8月31日由江苏扬州当局做出取保释放回家,以监视居住一年,从2018年取保释放后徐秦回到家里没有得到自由,反而公、检、法乱用职权,用尽了所有监视居住延期一年的”条款”对徐秦进行了长达三年的管控,所有的”延期”用完之后,又回到辖区派出所监视居住半年,期限是2021年11月7号到期,在监视居住还有两天到期的情况下徐秦再次被批准逮捕,现关押在江苏扬州看守所。

当局第六次延期审理徐秦案件,再次证明江苏当局打压异议人士的违法行为,徐秦身患种疾病,在看守所那样苛刻无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徐秦身体不好肯定会受到很大痛苦,江苏扬州当局滥用职权非法打压合法公民徐秦,对徐秦非法构陷入狱案件进行中止审理完全违背宪法。本案代理律师对江苏扬州当局构陷徐秦入狱一案对扬州中级法院法官等人进行控告。全文如下:

控告扬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陈圣勇、黄月花、杨帆等人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请求保障辩护权。

控告人:程海,男,原北京律师,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一审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控告人:纪中久,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一审辩护人,电话18658110366。

被控告人:徐秦案审判长陈圣勇、承办法官黄月花、审判员杨帆;院长李玉明(不知情除外)。均为扬州市中级法院法官。

控告和请求事项:

1、撤销或监督撤销被控告人做出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决定或责令其依法尽快审理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责令扬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立即解除对徐秦的非法拘禁,依法释放。
3、保障控告人程海的辩护权,决定或责令被控告人排除对程海的辩护权妨碍。
4、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妨碍辩护权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超期羁押涉嫌对徐秦非法拘禁的事实。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扬检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秦犯煽励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向扬州市中级法院公诉,同日受理。受被告人徐秦委托,两控告人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

2021年4月2日,在徐秦陪同下,程海在扬州市中级法院接待室向承办法官黄月花递交了徐秦签署的辩护委托书等材料,黄月花还做了笔录。扬州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做出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理由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裁定。

裁定书称: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秦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11月4日决定逮捕,次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中止审理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是概括性规定,但具体适用该法条时应当列明是何种不能抗拒的原因,该刑事裁定未列不能抗拒的具体期限,应当认为是因为新冠疫情的原因。但经网查,刑事裁定做出当日的2022年4月24日扬州市全市都是新冠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仍然是疫情全市低风险,不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因此,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另一辩护人纪中久律师(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在裁定做出后多次会见徐秦.得知被控告人未就在线诉讼远程视频开庭征求过她的意见,她也没有不同意远程在线开庭的意思表示。故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无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被控告人只所以裁定中止审理,真正的原因是多次延期审理,无法再延期审理了。

扬州市中级法院曾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七次延期审理通知书,六份是最高法院批准延期、一次经江苏省高级法院批准延期,每次被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共被批准延期审理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后来申请延期审理,应该是最高法院没有批准,最后就自己久创造了这个违法的无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的办法,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控告人使用各种手段延期审理完全没有合理性。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如果法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应该开庭审理,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完全没有必要这么拖着不审不判。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不是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用完后必须逮捕,其实逮捕羁押也是有期限的,那就是刑诉法规定的审限或羁押审限。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同时也是对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期限。

因最高法院批准延期审理的最后期限至2022年4月24日,如上分析,被控告人做出的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违法无效,被控告人对徐秦案审限已严重超期,也就是对她实施了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应当立即纠正,予以释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应当立案追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违法中止审理期间对徐秦的超期羁押已经远远超过24小时,从2022年4月25日至7月18日长达近90天,已经构成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

请求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2、被控告人妨碍控告人程海辩护权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被告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亲友(亲戚朋友)可以担任辩护人。控告人程海以被告人徐秦亲友的身份担任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至今不依法送达程海本案起诉书、不通知阅卷,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书也不列辩护人程海的信息,意思是不承认程海的辩护人身份,这是严重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应当监督纠正。本案属于重大案件,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玉明对其他三名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参与了决策,构成共同违法犯罪;如果不知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徐秦合法权益、侵犯了辩护人程海的辩护权,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请求有权机关维护被告人、辩护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或监督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诉控告人。此致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负责人;江苏省的省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及负责人;扬州市的市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中级法院、检察院,及负责人。

控告人程海、纪中久:2022年7月18日附:
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复印件2页。
2、2022年4月24日和7月17日扬州市疫情截图,全市低风险。中止审理“不能抗拒的原因”不存在,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3、被控告人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的本案七次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复印件。七次被批准延期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
4、2021年4月2日控告人程海递交黄月花的徐秦案辩护委托书、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5、程海《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复印件3页。已寄给相关有权机关,未监督被控告人纠错。

本网将继续关注江苏扬州公民徐秦被非法延期关押迫害的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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