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8日星期六

王永明病危仍被逮捕

【民生观察2020年4月18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55岁的王永明因“涉黑案'被当地警方带走,之后一年内十多次收到医院的病危通知,近日家属收到包头市东河区公安分局的逮捕通知书,家属质疑民警王某打击报复:曾公开扬言“要把他整的家破人亡”。

2019年4月王永明被包头市公安机关带走。在被带走期间,王永明中途晕倒,被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抢救。但因“病的太重,无法医治”,被建议尽快转院。家属向包头市东河分局提出转院申请后,等待了将近4天,才拿到转院手续。之后王永明前往北京看病,等到了北京再次入院后王永明已经形成了下壁心梗,心脏Ⅲ级心衰。在医院看病期间,因为病毒性感染鲍曼不动杆菌,全身多器官衰竭,只能选择做了截肢手术。

从2019年4月至今,王永明被多家医院下达了十几次的病危通知,目前的病情是:截肢、脑出血、脑梗、脑疝、肾移植术后、重度贫血、多器官功能衰竭……而现在的王永明只能住在包头市东河区医院里,等待着转院申请的通过,再进行下一步治疗。

王永明的辩护律师徐昕表示,王永明身患重病,生命垂危,根本不具有羁押必要性。在看守所拒收的情况下,公安将其羁押在包头市东河区医院,构成非法拘禁。目前正在对王永明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希望避免出现生命危险。

关注此案的周云昌律师表示,公安机关之所以如此迫不及待、不惜在急救中心的病房内执行逮捕王永明,直接原因出自当地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即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认为这个“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王永明。那么,我国法律上对逮捕(病人)的规定有哪些呢?最直接的,且效力等级最高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1条。但该条款实际上对逮捕(病人)是有两套标准的。

这两条标准以“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为界限,低于该标准的,应当考虑被逮捕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社会危险性因素;高于这个标准的,似乎就不需要考虑被逮捕人的身体状况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何谓有证据证明,谁来判断是否有证据,证据未经质证谁来保证证据效力?)

这里之所以用“似乎”,是因为刑诉法、刑诉规则、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都没有明确阐明“只要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无论病情到多么严重的程度,一律逮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谁会去做这样的规定?司法要讲究人性。

结合本案,检察机关应该是已经认定了王永明符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所以便理直气壮的作出逮捕决定,管你病到什么程度、是不是随时会死呢。什么社会危险性因素、什么证据是否充分、什么羁押必要性等等,都不需要考虑了。再进一步讲话,中学课本上那句国家是暴力机器之类的词汇就冒出来了。

那么人性呢?目前的王永明是左腿被高位截肢、脑出血、脑梗、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生命垂危的病人,随时会有生命危险。善良的人无论如何都不会理解将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强行逮捕有什么必要!《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33条第3款,也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什么是人权?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吧。对王永明来讲,接受治疗是最大的人权。将他逮捕到看守所,能保证正常的医疗水平吗?能有家属一样的陪护水平吗?也就是说,做出逮捕王永明决定的检察院明知包头市看守所无法保障王永明的基本人权,仍然作出逮捕的决定,那么这份逮捕决定本身就是在侵害王永明的人权。当然也就是违反刑诉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

再谈王永明案本身,这是一起涉黑案。在扫黑除恶运动的最后一年,此案或许将成为评价这场运动的重要实例。2019年承办十起以上无罪辩护案件的徐昕律师领衔介入此案的辩护。王永明也对本案重要侦查人员王某的控告,揭露了该案是王某蓄谋已久、一手炮制的冤案。

那么,王永明为什么被抓?2010年,王永明的一位朋友向他提出了借钱,当时在协商后,王永明就把钱借给了孙某,孙某则以一处房产给做了抵押。2012年,借钱的孙某因为还不上钱,就消失了。2016年,当初抵押的房产经过法院多次拍卖流拍后,经过协商,房产归到了王永明名下。

让王永明没想到的是,孙某不只借了他的钱,他还向一位在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工作的民警王刚借了近20万元。王刚多次找王永明探讨向孙某要钱的事情,最后协商后,王永明告诉王刚,等抵押房产处理后,除去自己的本息,如果还有剩余,把剩余的钱给王刚。

王永明原来在当地做运输生意,年龄大了以后,开始拿着之前积蓄下来资产,在当地从事个人放贷的业务。“我父亲给别人贷款后,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时,基本都是通过诉讼手段催收债务。是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受法律保护的。”王然告诉记者,在当地经营个人放贷业务的有很多,其中有一条街道上基本全是从事个人放贷业务。

2016年12月,王永明的妻子和外甥前往和王永明有债务纠纷的一户人家协商还钱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对方辱骂前去要钱的王永明妻子并打了其一个耳光后,导致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和王永明妻子同去的外甥把对方打伤,形成了轻伤害。因为此事,王永明的妻子在2017年被刑拘了37天。王刚找到王永明,提出了让王永明替孙某还钱的事情。其中在一份录音中,王刚提出了只要给他二十万元就可以帮王永明的妻子办理取保。王永明拒绝后,只是和被打伤的一方进行了赔偿,最后互相达成了谅解。

王永明本以为此事结束了,然而2018年,王刚为了尽快把钱要回来,开始三番五次的找王永明要钱,但都没有成功。“这个钱是孙某欠王刚的钱,现在王刚反而让我父亲来还钱,本来这个钱就是和我父亲没有任何关系。”王永明的女儿王然说。

找王永明要钱被多次拒绝后,王刚开始找到王永明的妻子,在一份录音中,王刚说道:“你们宁愿钱充了公也不愿意给我?那这就是最后一次见你了,你们家完了,以后咱们可能也没机会再见面了,就没有关系了。”

过了一段时间,王刚再次找到王永明的妻子说道:“你不给我钱,有好多人联系我治你了,知道吧。我这几年就研究你们家了,你们儿子女儿哪上班、什么情况,我比谁都清楚,你给不了我钱,你儿子也得给我。”

在王刚说完这些话过了4个月后,王永明突然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的民警带走。在同一天,王刚带队也把王永明的妻子带走。在将近半个月时间里,王然和家人没有接到任何公安局的通知,经过多方打听后,才知道王永明和妻子是以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带走。

据家属反映,在王永明被抓前后,他曾接到多个朋友打来的电话,提醒王永明要小心一点,公安局有人要整他。2018年一名叫做牛棋(化名)的人给王永明打电话,在录音中牛棋对王永明说道:“他在和王刚等人一起吃饭时,王刚说你要不给解决这点事,明年你就有事啊。”

2019年4月4日,王永明被抓后,因为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前往北京看病治疗,在这期间一个叫做刘云(化名)打电话告诉王永明在录音中,刘云表示,王刚叫他去写关于王永明的材料,如果刘云不去的话,就出警带他去。在电话里王刚明示刘云可以去告王永明扰民和非法拘禁。但是被刘云拒绝了。“我说人家没弄我,我告人家个啥?”

王永明在北京住院期间,王刚曾再次以办案民警的身份找到王永明,在医院里王然和王刚因为她父亲的事情吵了起来。“当时王刚在医院走廊里,指着我说,我告诉过你,也告诉过你妈,我就是想整谁就整谁。”王然说,他的父亲被抓和现在一些被追诉的罪名,她认为都是王刚主导的。

2019年5月份,王永明在北京武警总医院住院治疗,王刚给王永明又打一个电话。“当时他问我父亲再次索要43万元。他不让转账,要求我们准备43万元的现金。”王然说,当时我们都想着赶紧把钱给他,让他能放过我父亲。家人把43万元凑齐后,就交给了一名中间人。

2019年11月份,王刚再次找到王永明的家人,拿着报案材料告诉王然:“你爸完了,你看有那么多人举报他。”王然发现,之前刘云、王丽(化名)等多人告诉他父亲有人要整他的那些朋友都成为了报案人。

“现在举报我父亲的人,基本上都是和我们家有债务关系。”王然说,现在他的父亲就像被痛打落水狗一样,莫名的多出来一些罪名。“我的父亲现在生命垂危,希望有关部门能公正办案,救救我的父亲。还我们家一个清白。”

2019年11月,王然把关于王刚威胁录音和问题举报到了包头市纪委监委,但是将近6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对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延强表示,如王刚利用其警察的身份,多次对王永明进行敲诈,甚至还利用王永明的子女对王永明进行威胁,迫使王永明夫妇向其支付财产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已经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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