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星期三

广西高世福、许坤举报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三无”拆迁

【民生观察2017年8月30日消息】日前,广西北海市白虎头村村民高世福、许坤等人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举报材料,举报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违法违规委托不具备拆迁资质人员,对白虎头村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等具体工作,并用非常手段对村民进行恐吓、滋扰、殴打等恶劣行为。举报人敦促主管当地住建项目的北海市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制止“三无”拆迁人员继续侵害位于北海市白虎头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户(村民)的合法权益。

高世福告诉本网,昨日,其与许坤等人前去北海住建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以及举报函,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和住建局办公室人员态度冷淡不理不睬,对于递交的材料拒不出示收函回执,交涉时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迫于无奈,高世福报警求助,但110民警在了解事情后以此事不属于警方管辖为由,要求双方协商解决。最后,在住建局信访部门不愿出具收函回执的情况下,高世福等人只好将信息公开申请以及举报函留置在住建局信访办。

附举报函原文:

关于对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
实施拆迁的行为依法查处的举报和申请


举报申请人:高世福,身份证号码:450503197212030415   
举报申请人:许坤,身份证号:450511197406200419

举报申请事项:对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事实和理由: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在白虎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拆迁中,委托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40名工作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见附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举报人是白虎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被拆迁户,现申请贵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的规定对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举报申请人:高世福 18278995982
举报申请人:许坤 13036998964

2017年8月29日

有关广西北海白虎头村强拆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广西高世福等数十村民联名举报北海市政府违法征地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9/2017/0314/15598.html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