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星期三

周世锋律师就于凯案致北京市公安局的公开信

山东律师于凯通过举牌方式反映律师行业年检、黑名单等问题,被北京警方强制刑拘,在律师圈引发大面积的关注,律师同行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对于凯律师的支持。如果说于凯律师的行为违法被刑拘,那么此起彼伏的律师声援声算什么?也是违法吗?律师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却群体性“违法”,这是国家的悲哀,也是法律的耻辱。至于余凯律师是不是违法,看以下周世锋大律师的发声一一

致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及党委委员的公开信

尊敬的北京市公安局秦运彪局长及各位党委委员:
您们好!

我是周世锋,身份证号410522196411180077,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孙力军、傅政华主导的709特大历史事件、被迫害者的标志性人物,电话13241550118。
我谨就近日山东律师于凯在北京因公开表达诉求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一事,向贵局郑重致函,表达关注,并提出若干基于法律、政治与历史维度的理性建议。

一、关于案件基本性质的审慎判断
根据目前公开信息,于凯律师于2026年3月26日在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门前,以手持标语的方式表达制度性诉求,其内容主要涉及律师协会自治、会费缴纳方式及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改革等问题。
从行为表现看:
  • 未见实施暴力行为
  • 未见组织、煽动群体性聚集
  • 未造成现实、具体的公共秩序混乱
该行为本质上属于个体性的、表达性的意见呈现。
在此基础上,直接适用刑法中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寻衅滋事罪”,并采取刑事拘留这一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有必要予以高度审慎的再评估。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适用边界的法律问题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边界模糊的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对此均有持续讨论。
该罪名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
  • 罪刑法定原则
  • 社会危害性原则
  • 刑法谦抑性原则
如将和平表达制度性意见的行为纳入该罪调整范围,客观上就会扩大刑法适用边界,从而影响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公信力。

三、关于行业治理与表达行为关系的再认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于凯律师此次表达的核心诉求,并非针对个案利益,而是集中于律师行业治理结构问题,包括律师协会自治、执业管理方式以及行业规范运行等制度性议题。
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各领域规范治理与制度完善,强调依法治理、规范运行。在这一背景下,围绕行业治理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本身属于社会各界参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
从这一角度看,于凯律师所关注的问题,客观上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提升治理水平的方向具有一定契合性。
在现实中,任何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均面临规范化与制度完善的任务。通过理性表达、专业讨论推动改进,应被视为法治社会中一种可以容纳的建设性力量。
因此,对于此类以制度完善为导向的表达行为,在性质认定与处理方式上,宜与单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必要区分。

四、从法治建设角度看本案的影响
当前,国家持续强调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律师群体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角色不仅在于代理个案,也在于推动法律正确实施与制度不断完善。
在此背景下,如对律师以和平方式表达制度性意见的行为直接动用刑事手段,可能在客观上产生如下影响:
  • 影响律师群体的职业预期与制度信心
  • 压缩理性法治讨论空间
  • 削弱社会对法治运行的稳定预期
需要指出的是,个案的处理方式,本身也是法治形象的重要体现。

五、历史经验的审慎启示
从历史经验看,对表达性行为的处理方式,往往直接影响社会信任基础与制度运行环境。
相较于过度依赖刑事手段,对表达行为采取更加审慎、克制、区分性质的处理方式,通常更有利于减少对立、凝聚共识,并推动制度在理性互动中不断完善。
因此,在处理具有明显表达属性的行为时,区分“意见表达”与“秩序扰乱”,具有重要意义。

六、我们的建议与请求
基于上述考虑,谨向贵局提出如下建议:
  1. 依法全面审查本案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2. 严格审查于凯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3. 在缺乏现实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强制措施
通过依法审慎处理本案,不仅有助于实现个案公正,也将进一步体现首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示范意义。

七、总之
我相信,运彪局长和各位党委委员能够从法律原则与法治全局出发,对本案作出审慎、理性、符合长远治理目标的判断。
法治的权威,不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规范之中,也体现在对理性表达的包容与边界把握之中。
谨此致函,敬请审慎考量。

此致
敬礼!

周世锋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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