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5年3月28日消息】云南省镇雄县常昊传道因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而发起诉讼。近日,常昊传道收到了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结果是驳回诉讼。书记员问常昊服不服,常昊说不服,他还要上诉,书记员让常昊签字盖手印后拿走了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镇雄县公安局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镇公(政保)行罚决字1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24年10月15日10时许,常昊在镇雄县塘房镇塘房村茶元组54号邓翠端家中,冒用宗教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
镇雄县公安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常昊行政拘留十二日,及收缴“和平归正教会”字样的六块红色字体版等物品的处罚。
常昊的拘留期限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10月27日止。
期满获释后常昊不服,向镇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11月4日,常吴向镇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镇雄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
常昊认为,镇雄县公安局、镇雄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被告镇雄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严重程序违法。即使原告常昊没有宗教部门认可的教职人员身份,即使原告常昊参与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未经宗教部门批准,但并不等同于原告常吴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原告常昊是多年的基督徒,向来公开自己的信仰,其信仰符合正统基督教教义,根本没有冒用宗教,气功的行为,也没有危害到社会,本案参与基督教聚会活动的人员多是年龄大的农村老人,还有孤寡老人。参与宗教活动让他们得到关爱。
这对社会是有益的。被告镇雄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损坏了投影仪。桌椅板凳等私人财产,价值合计约33000元。
被告镇雄县公安局的错误处罚行为和被告镇雄县人民政府的错误行政复议决定侵犯了原告常昊的宗教自由、结社自由和人身自由等宪法基本权利,也违反了政府历来对待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基本政策。
原告常昊诉称,请求判令:
1.撤销被告镇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镇政行复决字[2024]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撤消被告镇雄县公安局作出的镇公(政保)行罚决字[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由二被告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共同赔偿原告常昊5549.28元(拘留12日,按照每日462.44元标准计算);
4.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常吴财产损失33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024年12月26日,镇雄县人民政府作出镇政行复决字[2024]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镇雄县公安局作出的镇公(政保)行罚决字[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常昊不服判决,于2025年1月14日向镇雄县法院投起诉讼。诉被告镇雄县公安局、镇雄县人民政府行政拘留、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一案。
镇雄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该案涉及国家秘密,于2025年2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昊被法院驳回了诉讼。
常昊请求弟兄姊妹关注其案件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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