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0年8月21日消息】据新闻称,8月20日李克强同志来重庆解决水患问题,结果,陈明玉、谭俊容、刘高胜、何朝正、赵亮、蔡邦英、何艳、邹茂淑、付溆清、唐云淑等被绑架和骚扰。
2020年8月20日中午,陈明玉在大竹林被几个自称是北碚区公安局的便衣男子,未出示任何证件,强行将陈明玉弄到大竹林派出所,然后由渝北区回兴派出所人员带到回兴派出所办案区,限制陈明玉人身自由从中午2点多钟至晚上8点左右才释放。
2020年8月20日13点30分左右,重庆维权人士陈明玉、谭俊容、刘高胜、何朝正、赵亮、蔡邦英、何艳在两江新区黄竹路被一群人拖拽、限制人身自由,后被强制上车带到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大竹林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现全部人已离开派出所。
至下午5:00,花园村派出所他们不让蔡邦英回家。
2020年8月20日16时左右,大竹林派出所前往礼嘉街道金山寺轻轨站称将许万平带到大竹林派出所接受询问,理论后,被大竹林街道工作人员送回家。
关注唐云淑,她说被四个人绑架、抢包拨打110报案后,警察把她带到礼嘉派出所,那四个人在礼嘉派出所门口守起的。
长寿邹茂淑、付溆清等四人在赵安秀家里,赵安秀买菜五分钟时间回来,家里来了警察、便衣十多二十个强行将四人绑架,还抢走她们的手机。
赵安秀称:我的手机在床头充电也一并抢走,后来通过打电话证明是我的手机才归还我。
现打她们手机有的关机,有的通了电话无人接,不知她们安全不。请关注!
电话:
陈明玉+8613883169969
蔡帮英+8615683254618
赵安秀+8615723038734
2020年8月21日星期五
追魂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根据庭审发言整理)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追魂刘进兴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对刘进兴的寻衅滋事指控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果从具体的社会秩序延伸至抽象的思想秩序则是极其危险的,即便意图在政治上加强管控、思想、表达、艺术创作、意识形态显然也不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罪所涉范畴。本案作为一个人为制造的冤狱在这一点上或将具有标本意义留在历史上。
二、起诉书指控的三个事实与寻衅滋事毫无关联性。追魂的所作所为无论是本案涉及如起诉书所指:“制作网上发布“呐喊”系列视频、慰问良心家属活动并将慰问视频境外网络散布、组织策划良心运动在中国巡展活动”,还是其多年来的追求与持守不过只是诠释了其艺术创作的良心立场,无须对其作品作过度政治解读。对于任何一个正常心智的人来说,都能看到追魂作品所蕴含的给人启迪收放自如的智慧,即把握了人心所向时代脉动又难于授人以柄,正如其庭上所表述的艺术、良心、人道高于生活、高于政治一样。除非违反法律规定越界构陷搞诛心之论(这显然对谁都没好处)。
无论从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追魂唤醒良心的努力不过是回归常识。否则连官方的政绩取向及主流价值都无从解释,如:空前力度的反腐肃贪、一轮又一轮的扫黑除恶。根据官方公开的信息,十八大以来,仅省部级以上官员就有超过200名因贪腐落马,最高当局为挽救危局早有“壮士断腕、刮骨疗毒”之说。
尽管“法无禁止则自由”这一私权观念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识,但是当政治不许置评、真相不容追问、公正不容质疑,那么艺术、良心、人道都可能变得危险。
诚如柏拉图所言:“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如果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那么,唯一存在的那个声音就是谎言。”集体无意识整齐划一不该成为今天的主流。如果我们所有人随波逐流无所警觉,无视每天都在发生的不义,它将构成我们将自己送往绞索架的脚步。
一个人具有艺术创造力实属个人的幸运,如果他同时又兼具良心那无疑是整个社会的幸运。这个我们既缺乏创造力更缺乏良心的时代,如果非说追魂有罪,他的罪恰恰在于他的创造力,在于他的异乎寻常和不平庸,在于他不随波逐流不被扭曲的生命意志及人性,还在于他的良知与担当。辩护人确信追魂的所作所为是对我们整个族群的救赎的一部分,这一救赎包括那些专制既得利益者、背上历史罪债的当权者在内。
三、如前所述,法律只能维护具体秩序而非抽象秩序,否则因抽象秩序及意识形态之非确定性,其背后将为掩盖非法利益以及可能的罪恶留下巨大空间。比如效忠领袖就等于爱国、比如无条件服从就是美德、比如禁绝批判与揭露唯有歌功颂德才是正能量、比如集体主义甘于平庸就是品德高尚、比如奉行法西斯主义就是人类最崇高的事业……而这一切的背后或许正隐藏着权力不受制约为所欲为的人性贪婪、变种的独裁野心、权贵既得利益、种种盗国窃民杀人越货之罪恶……当抽象的秩序或某种被树立来的意识形态神圣不可侵犯甚至可以因此对人滥施刑罚,那么这个抽象的秩序、不可触碰的权威意识形态或许正是犯罪分子编织谎言的一部分。由于谎言背后罪恶的恐惧发展到后来,追究真相、唤醒良心都可能成为犯罪,因为他威胁到了谎言背后的不义,思想控制下的罪恶。唯有极权主义才没有边界试图控制一切,包括思想在内对内无限控制对外无限扩张。
四、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追魂刘进兴是错用法条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在庭审中确定的这一焦点,起诉书尽管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诉,显然追魂的所作所为既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辩护人当庭要求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指出具体事实进行答辩,公诉人始终无法回应。由于本案指控的事实乏善可陈,公诉人不得不在法庭上一方面竭力铺陈一些不相干的信息进行政治渲染搞诛心之论,另一方面,牵强附会到两个司法解释上而又无法自圆其说。寻衅滋事这一罪名显然担不起钳制与防范公民思想、言论、表达、良心自由、信息权利等口袋罪的任务,尤其牵涉到普遍发生的网上信息披露与形式多样的表达让人动辄得咎,其荒谬性、僭越性及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五、可能仍将导致追魂被判冤狱的因素只有两个:第一、即侦办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一旦依法宣判追魂无罪即将被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隐忧。对此本辩护人作为追魂的好友愿意向司法机关保证,任何善意和善待都会得到善意的回应,如果真能回到法治轨道上来依法作出无罪宣判,本案必到此为止。本辩护人有信心做好追魂及其家属的工作,本身追魂多年来的追求与持守已经证明其对公义的付出无怨无悔。第二、尽管检察官、法官、侦办警官及相关领导未必情愿制造冤狱背上历史债务,但是通过最终的判决结果或许我们仍可能看到,案件背后客观存在的违法势力、邪恶势力不甘心一个公正合法案件的产生,因为任何一个清晰明了公正判决的存在本身就与其他诸多冤狱、罪恶、黑暗显得格格不入。绑架司法混淆是非,把所有司法工作人员都拉进历史债务的深渊,如此才有安全感,这或许正是他们的图谋。因为他们自认为已深陷罪恶泥潭不可自拔,只有一条道走到黑,要死大家一起死,谁也不能置身事外独善其身。邪恶违法势力有种种手法善于借势用力,比如利用大而无当的政治安全、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社会稳定、对党忠诚、维护大局等等抽象的意识形态,用貌似的政治正确敲诈绑架属下及其同仁。在此尤须指出,这些做法都是基于错误认识损人害己自欺欺人,即便昨日身负重债伤天害理,只要肯迷途知返将功折过,东隅已逝桑榆非晚!点滴累积善意积功累德以身表率则善莫大焉!其实谁都清楚,法治是最大的政治,没有人权谈何政权安全、党国安全、社会稳定?没有司法公正、冤狱遍地、民心尽失出路何在?绝非对贵党对人对己负责之举!
六、此案的发生,形势比人强!追魂被捕正值2019年64三十周年,大庆七十周年前夕。以抽象的政治安全、意识形态诛心之论而非法律走到今天的地步。从程序上来看,本案不公开开庭、秘密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三件所谓犯罪事实无论从行为发生地、结果地还是被告人所在地来看,南京司法机关均没有管辖权(前两件事均发生在北京、第三件事追魂刚到南京没有任何行为即被抓)。南京司法当局把合法行为当作犯罪来追究不仅荒谬显然也把北京司法当局陷于尴尬境地,假如追魂被判有罪,那么负责首善之区的北京司法当局则有玩忽职守、放纵犯罪之嫌!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玄武区法院径自决定以疫情防控之名通过远程方式审案致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剥夺与限制,我们对任何限制与剥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做法均保持警惕。
从实体上来看,本案从一开始就是一场人为制造的冤狱,本案发生的过程无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作恶,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这场无妄之灾,显而易见受害于残存在人们尤其体制内极左专制意识与维稳惯性思维的潜在影响,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丝毫看不到参与其中司法办案人员的现代法治文明意识。虚妄抽象的政治安全、国家安全观念在本案中被滥用将产生多大罪恶造就何等恶果,尚需结合本案的最终结果进一步评估。
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从一开始就违背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它肯定不是国家的意志、不是法律的意志、不是执政党的意志,而是个别人的非法意志。它绝不可能增加任何一点点社会稳定及政治安全只可能进一步将本已失序的现状推向愈加动荡混乱的局面。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法律、代表执政党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法律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一名党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党章,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本案发生的逻辑及整个过程表明,刑事诉讼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刑事司法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等法律原则及逻辑准则均不被适用。作为重要公法部门的刑法其对自由的被迫约束也是维持社会秩序最严厉、最极限的选择,在本案中却正在成为少数办案者完成“假想政治任务的工具。漠视宪法三十五条、宪法四十一条关于言论、思想、学术研究创作、批评建议的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规定,以寻衅滋事口袋罪过度屏蔽、压制言论及信息的功能,将导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则溃这一常识不被重视也是原因之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让法律丧失预见功能并非实现长治久安依法治国的良计相反终将酿成社会失序权力失控万劫不复的苦果。
期待我们的法官及体制内同胞办案人员能够相信今天这个变革的时代,相信一个人权至上、和平民主、法治中国的美好前景为期不远。为着我们能够对自己负责的立场如果无力承担更大的人道使命,至少在本职工作中力所能及做好该做的事,摒弃斗争哲学用爱与善意化解仇恨、苦毒摆脱互害的社会现状避免滑向暴力流血、内战迭起、动荡失序的深渊,善待所有同胞进而爱你的敌人为这个族群、为了下一代尽一份责任争取更大的希望。
期待我们的法官及办案者相信,无论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作何选择,专制历史都必将终结。改变专制历史,所要面对的对手,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甚至不是一个政党而只是隐藏在权力体系内的少数违法分子、邪恶分子,为一己之私负隅顽抗者。少数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义、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日益陷于孤立和挫败当中,尽管改变专制历史无疑极具挑战性,必然遭遇诸多困难和阻力,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都难。但是,当今之中国,人权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让普世价值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告别专制历史乃民心所向。我们可能还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觉醒、低估了现行体制内坚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义力量、变革力量,低估了海内外全人类正在发生的普遍觉醒和进步的力量,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的自由、尊严与文明作为一个整体的无可分割性,这场较量的结果,更取决于人心向善、人们对于光明前景、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这一人性的普遍欲求,真善美爱作为普世价值的信仰力量!
刘进兴辩护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谢燕益
2020年8月20日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追魂刘进兴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对刘进兴的寻衅滋事指控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果从具体的社会秩序延伸至抽象的思想秩序则是极其危险的,即便意图在政治上加强管控、思想、表达、艺术创作、意识形态显然也不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罪所涉范畴。本案作为一个人为制造的冤狱在这一点上或将具有标本意义留在历史上。
二、起诉书指控的三个事实与寻衅滋事毫无关联性。追魂的所作所为无论是本案涉及如起诉书所指:“制作网上发布“呐喊”系列视频、慰问良心家属活动并将慰问视频境外网络散布、组织策划良心运动在中国巡展活动”,还是其多年来的追求与持守不过只是诠释了其艺术创作的良心立场,无须对其作品作过度政治解读。对于任何一个正常心智的人来说,都能看到追魂作品所蕴含的给人启迪收放自如的智慧,即把握了人心所向时代脉动又难于授人以柄,正如其庭上所表述的艺术、良心、人道高于生活、高于政治一样。除非违反法律规定越界构陷搞诛心之论(这显然对谁都没好处)。
无论从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追魂唤醒良心的努力不过是回归常识。否则连官方的政绩取向及主流价值都无从解释,如:空前力度的反腐肃贪、一轮又一轮的扫黑除恶。根据官方公开的信息,十八大以来,仅省部级以上官员就有超过200名因贪腐落马,最高当局为挽救危局早有“壮士断腕、刮骨疗毒”之说。
尽管“法无禁止则自由”这一私权观念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识,但是当政治不许置评、真相不容追问、公正不容质疑,那么艺术、良心、人道都可能变得危险。
诚如柏拉图所言:“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如果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那么,唯一存在的那个声音就是谎言。”集体无意识整齐划一不该成为今天的主流。如果我们所有人随波逐流无所警觉,无视每天都在发生的不义,它将构成我们将自己送往绞索架的脚步。
一个人具有艺术创造力实属个人的幸运,如果他同时又兼具良心那无疑是整个社会的幸运。这个我们既缺乏创造力更缺乏良心的时代,如果非说追魂有罪,他的罪恰恰在于他的创造力,在于他的异乎寻常和不平庸,在于他不随波逐流不被扭曲的生命意志及人性,还在于他的良知与担当。辩护人确信追魂的所作所为是对我们整个族群的救赎的一部分,这一救赎包括那些专制既得利益者、背上历史罪债的当权者在内。
三、如前所述,法律只能维护具体秩序而非抽象秩序,否则因抽象秩序及意识形态之非确定性,其背后将为掩盖非法利益以及可能的罪恶留下巨大空间。比如效忠领袖就等于爱国、比如无条件服从就是美德、比如禁绝批判与揭露唯有歌功颂德才是正能量、比如集体主义甘于平庸就是品德高尚、比如奉行法西斯主义就是人类最崇高的事业……而这一切的背后或许正隐藏着权力不受制约为所欲为的人性贪婪、变种的独裁野心、权贵既得利益、种种盗国窃民杀人越货之罪恶……当抽象的秩序或某种被树立来的意识形态神圣不可侵犯甚至可以因此对人滥施刑罚,那么这个抽象的秩序、不可触碰的权威意识形态或许正是犯罪分子编织谎言的一部分。由于谎言背后罪恶的恐惧发展到后来,追究真相、唤醒良心都可能成为犯罪,因为他威胁到了谎言背后的不义,思想控制下的罪恶。唯有极权主义才没有边界试图控制一切,包括思想在内对内无限控制对外无限扩张。
四、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追魂刘进兴是错用法条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在庭审中确定的这一焦点,起诉书尽管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诉,显然追魂的所作所为既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辩护人当庭要求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指出具体事实进行答辩,公诉人始终无法回应。由于本案指控的事实乏善可陈,公诉人不得不在法庭上一方面竭力铺陈一些不相干的信息进行政治渲染搞诛心之论,另一方面,牵强附会到两个司法解释上而又无法自圆其说。寻衅滋事这一罪名显然担不起钳制与防范公民思想、言论、表达、良心自由、信息权利等口袋罪的任务,尤其牵涉到普遍发生的网上信息披露与形式多样的表达让人动辄得咎,其荒谬性、僭越性及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五、可能仍将导致追魂被判冤狱的因素只有两个:第一、即侦办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一旦依法宣判追魂无罪即将被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隐忧。对此本辩护人作为追魂的好友愿意向司法机关保证,任何善意和善待都会得到善意的回应,如果真能回到法治轨道上来依法作出无罪宣判,本案必到此为止。本辩护人有信心做好追魂及其家属的工作,本身追魂多年来的追求与持守已经证明其对公义的付出无怨无悔。第二、尽管检察官、法官、侦办警官及相关领导未必情愿制造冤狱背上历史债务,但是通过最终的判决结果或许我们仍可能看到,案件背后客观存在的违法势力、邪恶势力不甘心一个公正合法案件的产生,因为任何一个清晰明了公正判决的存在本身就与其他诸多冤狱、罪恶、黑暗显得格格不入。绑架司法混淆是非,把所有司法工作人员都拉进历史债务的深渊,如此才有安全感,这或许正是他们的图谋。因为他们自认为已深陷罪恶泥潭不可自拔,只有一条道走到黑,要死大家一起死,谁也不能置身事外独善其身。邪恶违法势力有种种手法善于借势用力,比如利用大而无当的政治安全、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社会稳定、对党忠诚、维护大局等等抽象的意识形态,用貌似的政治正确敲诈绑架属下及其同仁。在此尤须指出,这些做法都是基于错误认识损人害己自欺欺人,即便昨日身负重债伤天害理,只要肯迷途知返将功折过,东隅已逝桑榆非晚!点滴累积善意积功累德以身表率则善莫大焉!其实谁都清楚,法治是最大的政治,没有人权谈何政权安全、党国安全、社会稳定?没有司法公正、冤狱遍地、民心尽失出路何在?绝非对贵党对人对己负责之举!
六、此案的发生,形势比人强!追魂被捕正值2019年64三十周年,大庆七十周年前夕。以抽象的政治安全、意识形态诛心之论而非法律走到今天的地步。从程序上来看,本案不公开开庭、秘密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三件所谓犯罪事实无论从行为发生地、结果地还是被告人所在地来看,南京司法机关均没有管辖权(前两件事均发生在北京、第三件事追魂刚到南京没有任何行为即被抓)。南京司法当局把合法行为当作犯罪来追究不仅荒谬显然也把北京司法当局陷于尴尬境地,假如追魂被判有罪,那么负责首善之区的北京司法当局则有玩忽职守、放纵犯罪之嫌!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玄武区法院径自决定以疫情防控之名通过远程方式审案致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剥夺与限制,我们对任何限制与剥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做法均保持警惕。
从实体上来看,本案从一开始就是一场人为制造的冤狱,本案发生的过程无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作恶,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这场无妄之灾,显而易见受害于残存在人们尤其体制内极左专制意识与维稳惯性思维的潜在影响,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丝毫看不到参与其中司法办案人员的现代法治文明意识。虚妄抽象的政治安全、国家安全观念在本案中被滥用将产生多大罪恶造就何等恶果,尚需结合本案的最终结果进一步评估。
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从一开始就违背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它肯定不是国家的意志、不是法律的意志、不是执政党的意志,而是个别人的非法意志。它绝不可能增加任何一点点社会稳定及政治安全只可能进一步将本已失序的现状推向愈加动荡混乱的局面。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法律、代表执政党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法律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一名党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党章,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本案发生的逻辑及整个过程表明,刑事诉讼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刑事司法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等法律原则及逻辑准则均不被适用。作为重要公法部门的刑法其对自由的被迫约束也是维持社会秩序最严厉、最极限的选择,在本案中却正在成为少数办案者完成“假想政治任务的工具。漠视宪法三十五条、宪法四十一条关于言论、思想、学术研究创作、批评建议的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规定,以寻衅滋事口袋罪过度屏蔽、压制言论及信息的功能,将导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则溃这一常识不被重视也是原因之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让法律丧失预见功能并非实现长治久安依法治国的良计相反终将酿成社会失序权力失控万劫不复的苦果。
期待我们的法官及体制内同胞办案人员能够相信今天这个变革的时代,相信一个人权至上、和平民主、法治中国的美好前景为期不远。为着我们能够对自己负责的立场如果无力承担更大的人道使命,至少在本职工作中力所能及做好该做的事,摒弃斗争哲学用爱与善意化解仇恨、苦毒摆脱互害的社会现状避免滑向暴力流血、内战迭起、动荡失序的深渊,善待所有同胞进而爱你的敌人为这个族群、为了下一代尽一份责任争取更大的希望。
期待我们的法官及办案者相信,无论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作何选择,专制历史都必将终结。改变专制历史,所要面对的对手,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甚至不是一个政党而只是隐藏在权力体系内的少数违法分子、邪恶分子,为一己之私负隅顽抗者。少数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义、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日益陷于孤立和挫败当中,尽管改变专制历史无疑极具挑战性,必然遭遇诸多困难和阻力,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都难。但是,当今之中国,人权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让普世价值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告别专制历史乃民心所向。我们可能还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觉醒、低估了现行体制内坚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义力量、变革力量,低估了海内外全人类正在发生的普遍觉醒和进步的力量,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的自由、尊严与文明作为一个整体的无可分割性,这场较量的结果,更取决于人心向善、人们对于光明前景、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这一人性的普遍欲求,真善美爱作为普世价值的信仰力量!
刘进兴辩护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谢燕益
2020年8月20日
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
张宝成的律师辩护词及起诉书
北京新公民运动参与人张宝成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案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宝成的委托,指派律师彭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张宝成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推特被我国政府封锁,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被告人张宝成因推特言论被公诉机关检控至本法庭。因为中国大陆居民无法自由登陆推特,能够通过“翻墙”工具登陆推特的中国大陆居民比例极少,所以推特上的言论(包括张宝成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绝对不会实质危害中国大陆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对中国大陆居民来说,推特不是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平台。因此,中国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推特。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该条款最后一句的“向公众开放”,申明了司法解释所指的“信息网络”须具备“向公众开放的”要件;即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才受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之规范。
三、涉案电子证据的提取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目前无法同推特在线信息对比,因此,无法确定真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该规定的存在证明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攻击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即信息可以被篡改,非原始存储介质的屏幕录像不能单独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推特信息是境外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不在法定网络在线提取范围内,且证据需要展示推特电子数据内容,依法应当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但是,本案并没有网络远程勘验。
(二)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不是原始存储介质,而是不清晰的在线提取过程屏幕录像及截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三)涉案电子证据没有经被告人签字确认。
(四)涉案电子证据所指的推特信息,目前已经无法在推特上查找到。
四、被告人没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更没有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五、被告人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没有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更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六、本案没有法释〔2013〕21号文第三条列举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本案没有上述情形,故被告人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七、转发什么,不等同于宣扬什么。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转载主体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上述民事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裁判,即判定被告人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法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中国法院司法实践认为,一般微博、推特转载者所要承担的后果,关键看是否主观恶意。即判定有罪,须有主观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转载网络信息,无评论,则无法认定转载主体是否具体犯罪的主观故意。
通常,在转载主体不是网络大V的前提下,1.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即便扩大了转载信息的传播,转载主体也不应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2.认同、支持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可能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仍然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若判定均承担刑事责任,则转载主体与被转载主体系从犯与主犯之间的关系。3.否定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当然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八、单独转发一个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不能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4年6月发布的《基本人权参考指南:使国家反恐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指导原则和准则”第3条明确:“所有反恐措施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由于缺乏国际商定的全面的恐怖主义定义,若国家将反恐措施与其国家立法中的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联系起来,该定义必须清晰、精准,不得过于宽泛”。在上述标准“3.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标题下进一步明确规定:“46.相关犯罪及与其相关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作出清晰定义,这样人们才会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或不作为使人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必须清晰到可以在立法和任何解释判例法中找到出处的程度。刑事罪措词表述模糊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并让人有机会滥用权力。任何人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必须通过查阅相关法规的措词就能够了解哪些行为或不作为将确立刑责任,以及在判刑方面产生哪些潜在后果”。
中国刑法也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侦查机关的事后评价不能取代立法机关的事前明确的立法规定。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宝成还在互联网中散发涉及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的视频一部”。事实是被告人在推特上转发相关一个视频(且无法证实转发浏览量),但被告人也同期在推特上转发“我在难民营和穆斯林接触了两年,感觉这是一群就该修理的杂种”,“不允许任何穆斯林踏入中国国土半步”等内容,即转发对穆斯林的仇恨言论,而一个人无法仇恨穆斯林同时宣扬穆斯林的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因此,不可能因一个简单的转发视频就判定被告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显然,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评论地转发事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内容的网络信息(含视频)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不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九、属人管辖应符合联合国原则,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中国刑法第七条有“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但是,中国政府认同并推广网络主权原则。《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作者: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司法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信息等进行司法管辖。必要时,主权国家可就发生在境外、但对本国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或重大威胁的网络行为向相关国家和地区寻求司法协助”。
也就是说,推特公司的所在国美国也有权对推特网络信息相关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国基于“属人管辖权”行使的司法管辖,应当严格依据中国法律并尊重联合国倡导的原则、标准,以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十、应谨慎限制网络表达。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司法,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谦抑性精神。
十一、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不构成违法。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甚至咒骂,只要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张宝成推特原创发文88条、转发他人推文2990条,争议或不当信息及其有限,且影响面极其微小。本案警方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指控宣扬暴力恐怖、极端主义但悖于转发仇恨言论事实,故辩护人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18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宝成的委托,指派律师彭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张宝成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推特被我国政府封锁,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被告人张宝成因推特言论被公诉机关检控至本法庭。因为中国大陆居民无法自由登陆推特,能够通过“翻墙”工具登陆推特的中国大陆居民比例极少,所以推特上的言论(包括张宝成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绝对不会实质危害中国大陆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对中国大陆居民来说,推特不是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平台。因此,中国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推特。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该条款最后一句的“向公众开放”,申明了司法解释所指的“信息网络”须具备“向公众开放的”要件;即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才受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之规范。
三、涉案电子证据的提取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目前无法同推特在线信息对比,因此,无法确定真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该规定的存在证明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攻击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即信息可以被篡改,非原始存储介质的屏幕录像不能单独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推特信息是境外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不在法定网络在线提取范围内,且证据需要展示推特电子数据内容,依法应当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但是,本案并没有网络远程勘验。
(二)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不是原始存储介质,而是不清晰的在线提取过程屏幕录像及截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三)涉案电子证据没有经被告人签字确认。
(四)涉案电子证据所指的推特信息,目前已经无法在推特上查找到。
四、被告人没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更没有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五、被告人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没有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更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六、本案没有法释〔2013〕21号文第三条列举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本案没有上述情形,故被告人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七、转发什么,不等同于宣扬什么。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转载主体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上述民事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裁判,即判定被告人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法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中国法院司法实践认为,一般微博、推特转载者所要承担的后果,关键看是否主观恶意。即判定有罪,须有主观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转载网络信息,无评论,则无法认定转载主体是否具体犯罪的主观故意。
通常,在转载主体不是网络大V的前提下,1.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即便扩大了转载信息的传播,转载主体也不应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2.认同、支持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可能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仍然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若判定均承担刑事责任,则转载主体与被转载主体系从犯与主犯之间的关系。3.否定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当然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八、单独转发一个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不能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4年6月发布的《基本人权参考指南:使国家反恐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指导原则和准则”第3条明确:“所有反恐措施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由于缺乏国际商定的全面的恐怖主义定义,若国家将反恐措施与其国家立法中的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联系起来,该定义必须清晰、精准,不得过于宽泛”。在上述标准“3.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标题下进一步明确规定:“46.相关犯罪及与其相关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作出清晰定义,这样人们才会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或不作为使人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必须清晰到可以在立法和任何解释判例法中找到出处的程度。刑事罪措词表述模糊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并让人有机会滥用权力。任何人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必须通过查阅相关法规的措词就能够了解哪些行为或不作为将确立刑责任,以及在判刑方面产生哪些潜在后果”。
中国刑法也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侦查机关的事后评价不能取代立法机关的事前明确的立法规定。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宝成还在互联网中散发涉及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的视频一部”。事实是被告人在推特上转发相关一个视频(且无法证实转发浏览量),但被告人也同期在推特上转发“我在难民营和穆斯林接触了两年,感觉这是一群就该修理的杂种”,“不允许任何穆斯林踏入中国国土半步”等内容,即转发对穆斯林的仇恨言论,而一个人无法仇恨穆斯林同时宣扬穆斯林的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因此,不可能因一个简单的转发视频就判定被告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显然,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评论地转发事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内容的网络信息(含视频)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不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九、属人管辖应符合联合国原则,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中国刑法第七条有“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但是,中国政府认同并推广网络主权原则。《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作者: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司法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信息等进行司法管辖。必要时,主权国家可就发生在境外、但对本国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或重大威胁的网络行为向相关国家和地区寻求司法协助”。
也就是说,推特公司的所在国美国也有权对推特网络信息相关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国基于“属人管辖权”行使的司法管辖,应当严格依据中国法律并尊重联合国倡导的原则、标准,以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十、应谨慎限制网络表达。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司法,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谦抑性精神。
十一、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不构成违法。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甚至咒骂,只要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张宝成推特原创发文88条、转发他人推文2990条,争议或不当信息及其有限,且影响面极其微小。本案警方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指控宣扬暴力恐怖、极端主义但悖于转发仇恨言论事实,故辩护人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18日
玫瑰团队云南徐昆开庭被取消
【民生观察2020年8月20日消息】原本8月16号下午14点30分的开庭案件,开庭十分钟,休庭五分钟后,法官宣布停止继续开庭,被临时取消开庭,具体什么时候再开庭等法院另行通知。
2020年8月16日是徐昆被抓一整年的时间,被关押一年没有开庭,终于等到了公开开庭,但是法院只允许三个人参加旁听,律师在开庭前一天回见了徐昆,徐昆个人意见与律师的意见相同,既然公开开庭就应该让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都进去旁听,见证监督法院是否公平合理的审理,同时也见证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证据是否合法,检察院公诉方的意见与公诉条件是否具备公诉徐昆有罪。
在律师回见徐昆后了解到警察抓人夸区域抓捕属于违法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乱抓捕严重违背宪法,于法律背道而驰,在有没抓人前,就已经把徐昆的手机扣押了五天,徐昆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下被审训四,五个小时,请问法官?公安警察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违法?公开开庭只许三人旁听,律师提出了几条违法抓人的法律依据,然后法官宣布休庭五分钟后,法官宣布停止开庭,再次开另行通知。
律师提出要求徐昆案件应通过“中国庭审网络”公开审判的法律意见书;
盘龙区法院徐昆案件合议庭各位成员:
公开即使法院接受公众监督的最有效途径,也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公开审理是刑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刑诉法188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最高法法院规则”规定因法庭空间不够大,法院可以采取发放旁听证的办法,但这是特殊和例外,不能成为变相秘密开庭审判的理由,最高法2018年9月公布了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审判公开开庭的规定,二年来,已在全国法院实行没有一家死角。
徐昆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应该公开,让所有想旁听的公民都能旁听,不能到场的公民可以通过网络直播观看。
建设法制中国从法院做起,从具体案件做起。
徐昆案辩护人:李贵生
本网将继续关注下次开庭的庭审情况。
2020年8月16日是徐昆被抓一整年的时间,被关押一年没有开庭,终于等到了公开开庭,但是法院只允许三个人参加旁听,律师在开庭前一天回见了徐昆,徐昆个人意见与律师的意见相同,既然公开开庭就应该让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都进去旁听,见证监督法院是否公平合理的审理,同时也见证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证据是否合法,检察院公诉方的意见与公诉条件是否具备公诉徐昆有罪。
在律师回见徐昆后了解到警察抓人夸区域抓捕属于违法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乱抓捕严重违背宪法,于法律背道而驰,在有没抓人前,就已经把徐昆的手机扣押了五天,徐昆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下被审训四,五个小时,请问法官?公安警察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违法?公开开庭只许三人旁听,律师提出了几条违法抓人的法律依据,然后法官宣布休庭五分钟后,法官宣布停止开庭,再次开另行通知。
律师提出要求徐昆案件应通过“中国庭审网络”公开审判的法律意见书;
盘龙区法院徐昆案件合议庭各位成员:
公开即使法院接受公众监督的最有效途径,也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公开审理是刑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刑诉法188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最高法法院规则”规定因法庭空间不够大,法院可以采取发放旁听证的办法,但这是特殊和例外,不能成为变相秘密开庭审判的理由,最高法2018年9月公布了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审判公开开庭的规定,二年来,已在全国法院实行没有一家死角。
徐昆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应该公开,让所有想旁听的公民都能旁听,不能到场的公民可以通过网络直播观看。
建设法制中国从法院做起,从具体案件做起。
徐昆案辩护人:李贵生
本网将继续关注下次开庭的庭审情况。
陕西男子羁押期间被“打成瘫痪”
【民生观察2020年8月20日消息】陕西男子方禄华没能“平平安安”等来案件重审的那一天。据家属反映,一周前(8月12日),52岁的方禄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人打至重伤,脖子以下全部瘫痪,看守所称“被人踹了一脚,滑倒摔的”,当地称已成立调查组。据悉,方禄华此前曾多次实名举报当地干部贪污问题及镇政府、派出所包庇。2019年,其因“滥伐树木罪”被逮捕判刑。
据今报传媒报道,陕西男子方禄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打成瘫痪”,看守所称“被人踹了一脚,滑倒摔的”,当地称已成立调查组。
方禄华的辩护人蔺先生说,就在方禄华被打的前一天,他刚刚接到异地检察院的电话,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审判决,将退回补充侦查。
“我们家属到现在都没看到监控,不知道父亲怎么成了现在这样。”方禄华的儿子方明(化名)告诉记者,父亲此前因一起案件被羁押在商南县看守所。然而,8月14日早上再次出现在家属和辩护人面前时,却已经头缠纱布,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一动不动。
“8月14日,我在医院看到方禄华时,他已经一点知觉都没有了。”辩护人蔺先生回忆说,当时,方禄华的额头包着纱布,左脸有伤,鼻子还在出血。“喊他十几声,动都不带动的。”
由于病情严重,商南县将方禄华转院至西安某医院救治。蔺先生提供给记者的一段视频显示,医生称方禄华伤情严重:“喉部以下全瘫、双目失明……风险很大,残疾率可能占95%以上”,计划于8月18日下午对其进行手术。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方禄华如何受的伤?
蔺先生对记者表示,根据看守所给他的说法,方禄华是在8月12日下午5点左右,被同监室人员打伤的。
“看守所说,同监室一个犯人踢了方禄华一脚,地上滑,他摔倒摔的。”蔺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其与“商南县看守所朱所长”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体现有上述内容。
方禄华的家人告诉记者,方禄华受伤后,看守所并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受伤第二天,看守所还给我母亲打电话,让她到看守所来‘谈谈’,直到父亲伤重转院前,我母亲才和辩护人在医院见到他。”方明说。
方禄华的家属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和辩护人多次要求看守所调取监控视频,但至今没有见到。
“他们刚开始同意了,谁知后来又说不让看。”蔺先生说,8月16日,也就是方禄华被打的第四天,商南县公安局对方禄华出具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释放证明书》。他曾向“商南县公安局局长李志学”发短信反映了方禄华的遭遇,对方回复称:“刑警大队正在立案调查!”
对于方禄华受伤的具体经过和上述说法,8月19日上午,记者分别拨打蔺先生提供的商南县公安局局长李志学和商南县看守所朱所长电话,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向二人发送短信,也始终没人回复。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商南县公安局和商南县看守所,两单位均让记者联系商南县委宣传部。
19日当天上午,记者联系上了商南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留下记者联系方式后称“随后会有人联系你”。
当天下午,商南县委宣传部回复记者称,方禄华在看守所被打伤确有其事,经初步了解,是同监舍人所打。目前,商南县已经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配合,正在开展调查。具体情况调查出来后会反馈给记者。
据悉,52岁的方禄华是商南县英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此前,他曾多次实名举报村干部贪污,并举报镇政府和派出所包庇。
“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都不理。后来,方禄华就对当地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不过,一审、二审都败诉了,接着他就开始上访。”蔺先生称,此次方禄华被控“滥伐林木”,正是之前被他举报的人提供的材料和证言。
据方禄华“滥伐林木”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商南县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将方禄华抓捕,2019年11月,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9)陕10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方禄华获刑三年又二个月。不过,方禄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
事后,方禄华不服,上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蔺先生说,由于方禄华早前曾实名举报当地官员。为保证司法公正,因此他申请了异地审理,商洛市中院采纳了这一建议,该案被移送至丹凤县法院异地管辖。
“方禄华被打前一天(8月11日),我刚接到丹凤县检察院的电话,说已经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了。谁知道现在又出了这种情况。”蔺先生说。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其安全。对于此事,当地应及时介入调查,及时查清是否有公职人员参与殴打行为,同时也应当严查看守所方是否存在监管失职等行为。
就在发稿前,蔺先生向记者发来消息称,8月18日手术效果不错,方禄华的情况有所好转,但“虽说是好转,也只是眼睛能转了转,看看自己的家人。”
据今报传媒报道,陕西男子方禄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打成瘫痪”,看守所称“被人踹了一脚,滑倒摔的”,当地称已成立调查组。
方禄华的辩护人蔺先生说,就在方禄华被打的前一天,他刚刚接到异地检察院的电话,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审判决,将退回补充侦查。
“我们家属到现在都没看到监控,不知道父亲怎么成了现在这样。”方禄华的儿子方明(化名)告诉记者,父亲此前因一起案件被羁押在商南县看守所。然而,8月14日早上再次出现在家属和辩护人面前时,却已经头缠纱布,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一动不动。
“8月14日,我在医院看到方禄华时,他已经一点知觉都没有了。”辩护人蔺先生回忆说,当时,方禄华的额头包着纱布,左脸有伤,鼻子还在出血。“喊他十几声,动都不带动的。”
由于病情严重,商南县将方禄华转院至西安某医院救治。蔺先生提供给记者的一段视频显示,医生称方禄华伤情严重:“喉部以下全瘫、双目失明……风险很大,残疾率可能占95%以上”,计划于8月18日下午对其进行手术。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方禄华如何受的伤?
蔺先生对记者表示,根据看守所给他的说法,方禄华是在8月12日下午5点左右,被同监室人员打伤的。
“看守所说,同监室一个犯人踢了方禄华一脚,地上滑,他摔倒摔的。”蔺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其与“商南县看守所朱所长”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体现有上述内容。
方禄华的家人告诉记者,方禄华受伤后,看守所并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受伤第二天,看守所还给我母亲打电话,让她到看守所来‘谈谈’,直到父亲伤重转院前,我母亲才和辩护人在医院见到他。”方明说。
方禄华的家属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和辩护人多次要求看守所调取监控视频,但至今没有见到。
“他们刚开始同意了,谁知后来又说不让看。”蔺先生说,8月16日,也就是方禄华被打的第四天,商南县公安局对方禄华出具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释放证明书》。他曾向“商南县公安局局长李志学”发短信反映了方禄华的遭遇,对方回复称:“刑警大队正在立案调查!”
对于方禄华受伤的具体经过和上述说法,8月19日上午,记者分别拨打蔺先生提供的商南县公安局局长李志学和商南县看守所朱所长电话,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向二人发送短信,也始终没人回复。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商南县公安局和商南县看守所,两单位均让记者联系商南县委宣传部。
19日当天上午,记者联系上了商南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留下记者联系方式后称“随后会有人联系你”。
当天下午,商南县委宣传部回复记者称,方禄华在看守所被打伤确有其事,经初步了解,是同监舍人所打。目前,商南县已经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配合,正在开展调查。具体情况调查出来后会反馈给记者。
据悉,52岁的方禄华是商南县英华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此前,他曾多次实名举报村干部贪污,并举报镇政府和派出所包庇。
“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都不理。后来,方禄华就对当地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不过,一审、二审都败诉了,接着他就开始上访。”蔺先生称,此次方禄华被控“滥伐林木”,正是之前被他举报的人提供的材料和证言。
据方禄华“滥伐林木”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商南县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将方禄华抓捕,2019年11月,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9)陕10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方禄华获刑三年又二个月。不过,方禄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
事后,方禄华不服,上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蔺先生说,由于方禄华早前曾实名举报当地官员。为保证司法公正,因此他申请了异地审理,商洛市中院采纳了这一建议,该案被移送至丹凤县法院异地管辖。
“方禄华被打前一天(8月11日),我刚接到丹凤县检察院的电话,说已经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了。谁知道现在又出了这种情况。”蔺先生说。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其安全。对于此事,当地应及时介入调查,及时查清是否有公职人员参与殴打行为,同时也应当严查看守所方是否存在监管失职等行为。
就在发稿前,蔺先生向记者发来消息称,8月18日手术效果不错,方禄华的情况有所好转,但“虽说是好转,也只是眼睛能转了转,看看自己的家人。”
2020年8月19日星期三
多地城管围殴摊贩、路人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9日消息】8月14日,河南开封4名男性城管当街殴打并抱摔卖菜老太太。据开封网友传给本网志愿者的视频显示,多名城管队员期初驱赶摆摊买菜的一位老太太,老太太与他们争辩了几句,指出李克强总理都支持老百姓摆摊谋生,4名城管队员恼羞成怒,开始围住老太太推搡殴打,其间一名城管队员更是将老太太拦腰抱住,然后野蛮的重重摔倒在地上,导致老太太倒地呻吟。
网友郭女士表示,当时尽管周边有很多群众劝阻,但依旧制止不了野蛮的城管,4名城管队员骂骂咧咧,好几次将老太太推搡、抱摔在地,甚至有一位城管脱下了制服赤膊上阵殴打老人。城管的暴行让人不禁疑惑,这位老太太到底犯了多大的错,以至于四名壮汉对一名老太太大打出手。不必讳言,一些小商小贩或许存在一些不遵规守矩的现象,也确实对城市整治美观有一定影响,城管当然有权力依法依规对其管理,但无论是“砸掉小商小贩摊位”还是像此事件中几名壮汉一起对一名老太太动手,都是不可推行的违法模式,更侵犯了小商小贩的人身安全及正当权益。城市应该是为人而存在的,这里面当然包括小商小贩。正因为他们,我们可以在“家门口”就能吃上新鲜的水果、蔬菜;正因为他们,我们可以在饥肠辘辘的时候可以快速地买到一个煎饼果子。他们的几声吆喝,给这个城市添了更多生气与人情味儿。一个容得下小商小贩的的城市,一个肯为底层奔生计的人提供一方生存空间的城市,才是一个人道、和谐、公民权利有保障的城市。
无独有偶,8月10日,安徽滁州定远县城管局执法人员以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方式,手持钢管猛击站在脚手架上施工工人的腿脚,导致工人腿脚受伤后站立不稳,最后工人与大型脚手架整体倾斜垮塌,重重的摔倒在地上。工人跌落后,散落的脚手架还砸到了周围的路人,也砸毁了临街商铺部分财物。脚手架垮塌后,城管人员并未救人,反而一拥而上按住受伤工人群殴。8月12日,安徽定远县城市管理局发出通告称:“8月10日下午,定远县当地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被执法人发生冲突,双方互有损伤。对于涉事的打人者处以停职,已经请当地的公安局介入调查,等待公安部门的案情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根据情节再给予严肃的处理。”
安徽维权人“江一舟”表示,定远县城管局的通告明显“护犊子”,周围群众根本就没有看到受伤严重的城管队员,只看到四五名男性城管手持钢管攻击站着架梯上的施工男子,之后又用力拉倒了脚手架,导致施工工人重重的跌落在地上。工人高坠后,执法人员并未第一时间救人,反而是一拥而上按住工人拳打脚踢。幸好这是个身体强壮的男性工人,要是一般人从这么高的架梯上跌落下来,肯定身受重伤,如果再磕碰到什么东西上,那就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现场城管抬凶残了。
在长春,被当地城管打伤住院的孟先生反映,8月16日自己被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需要较长时间住院治疗。自己是8月10日在长春市汉口街附近看见几名城管推翻商户的炸油条油锅,忍不住说了几句公道话,就被两名城管拖上汽车暴打骨折的。事情经过是:8月10日上午,我路过长春市汉口街附近,突然看见一辆城管皮卡车上下来两名城管队员,不由分说的就将一商户的炸油条油锅推翻在路上,滚烫的热油溅起了阵阵浓烟,油锅也破碎散落一地,场面十分暴虐。对此,自己就忍不住说了一句“这哪里是文明执法?像土匪进村”,旋即,两名男性城管队员就跑过来吼我说“你是谁?关你什么事?”我回答说监督执法文明是每一个市民的义务。两名城管闻讯就把我拖进他们的汽车,然后关上车门拳打脚踢,打的我都没有自卫的余地。在把我打的摊到以后,他们又驾驶城管汽车把我拖到另一条街道,拉开车门用脚把我踹下了汽车。我被踢下汽车浑身剧痛,随即报了警,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整治,经过多次检查发现,我的右侧肱骨被打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需要较长时间住院治疗。
网友郭女士表示,当时尽管周边有很多群众劝阻,但依旧制止不了野蛮的城管,4名城管队员骂骂咧咧,好几次将老太太推搡、抱摔在地,甚至有一位城管脱下了制服赤膊上阵殴打老人。城管的暴行让人不禁疑惑,这位老太太到底犯了多大的错,以至于四名壮汉对一名老太太大打出手。不必讳言,一些小商小贩或许存在一些不遵规守矩的现象,也确实对城市整治美观有一定影响,城管当然有权力依法依规对其管理,但无论是“砸掉小商小贩摊位”还是像此事件中几名壮汉一起对一名老太太动手,都是不可推行的违法模式,更侵犯了小商小贩的人身安全及正当权益。城市应该是为人而存在的,这里面当然包括小商小贩。正因为他们,我们可以在“家门口”就能吃上新鲜的水果、蔬菜;正因为他们,我们可以在饥肠辘辘的时候可以快速地买到一个煎饼果子。他们的几声吆喝,给这个城市添了更多生气与人情味儿。一个容得下小商小贩的的城市,一个肯为底层奔生计的人提供一方生存空间的城市,才是一个人道、和谐、公民权利有保障的城市。
无独有偶,8月10日,安徽滁州定远县城管局执法人员以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方式,手持钢管猛击站在脚手架上施工工人的腿脚,导致工人腿脚受伤后站立不稳,最后工人与大型脚手架整体倾斜垮塌,重重的摔倒在地上。工人跌落后,散落的脚手架还砸到了周围的路人,也砸毁了临街商铺部分财物。脚手架垮塌后,城管人员并未救人,反而一拥而上按住受伤工人群殴。8月12日,安徽定远县城市管理局发出通告称:“8月10日下午,定远县当地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被执法人发生冲突,双方互有损伤。对于涉事的打人者处以停职,已经请当地的公安局介入调查,等待公安部门的案情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根据情节再给予严肃的处理。”
安徽维权人“江一舟”表示,定远县城管局的通告明显“护犊子”,周围群众根本就没有看到受伤严重的城管队员,只看到四五名男性城管手持钢管攻击站着架梯上的施工男子,之后又用力拉倒了脚手架,导致施工工人重重的跌落在地上。工人高坠后,执法人员并未第一时间救人,反而是一拥而上按住工人拳打脚踢。幸好这是个身体强壮的男性工人,要是一般人从这么高的架梯上跌落下来,肯定身受重伤,如果再磕碰到什么东西上,那就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现场城管抬凶残了。
在长春,被当地城管打伤住院的孟先生反映,8月16日自己被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需要较长时间住院治疗。自己是8月10日在长春市汉口街附近看见几名城管推翻商户的炸油条油锅,忍不住说了几句公道话,就被两名城管拖上汽车暴打骨折的。事情经过是:8月10日上午,我路过长春市汉口街附近,突然看见一辆城管皮卡车上下来两名城管队员,不由分说的就将一商户的炸油条油锅推翻在路上,滚烫的热油溅起了阵阵浓烟,油锅也破碎散落一地,场面十分暴虐。对此,自己就忍不住说了一句“这哪里是文明执法?像土匪进村”,旋即,两名男性城管队员就跑过来吼我说“你是谁?关你什么事?”我回答说监督执法文明是每一个市民的义务。两名城管闻讯就把我拖进他们的汽车,然后关上车门拳打脚踢,打的我都没有自卫的余地。在把我打的摊到以后,他们又驾驶城管汽车把我拖到另一条街道,拉开车门用脚把我踹下了汽车。我被踢下汽车浑身剧痛,随即报了警,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整治,经过多次检查发现,我的右侧肱骨被打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需要较长时间住院治疗。
邮局拆阅举报信 申冤材料不让寄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9日消息】寄送给最高检、最高法、中纪委领导的举报申诉材料,竟被邮局等有关部门私自拆封后扣押,喊冤材料缘何被定性为“非法出版物”?
近日,福建林小华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扣押其举报申诉材料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林小华不理解,自己将反映哥哥冤情的材料装订成册,向有关机关及领导反映,进行申诉,怎么就成了“非法出版”?
林小华系备受社会关注的原福安市长林小楠被控受贿上诉案当事人林小楠的弟弟。其因在接受原宁德市纪委、市检反贪局询问的过程中对林小楠案办案人员的逼证过程进行了数十个小时的录音,并将之整理成十九万字的录音文稿,对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过程予以曝光,而广为人知。
林小华反映,其于2020年6月9日上午,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平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央纪委相关部门领导邮寄了52套林小楠案举报申诉材料。该材料主要内容为林小楠所写的个人成长及从政经历,以及蒙冤情况反映材料,也包括一些媒体对林小楠案的报道及评论。为方便领导及关心该案的人们查阅材料,了解林小楠案案情,林小华将这些材料装订成册,并命名为《半生回眸》。
然而,在林小华将前述52套举报申诉材料交邮后,当日下午却被告知:邮政领导不让邮寄本批邮件。快递服务人员将该批邮件退回后,林小华发现其中一个包裹已被拆封。经询问,快递服务人员承认邮政领导私自将该包裹拆开。林小华随即要求邮政快递方继续履约,对该批邮件重新进行邮递服务。经沟通,快递服务人员同意了这一要求。
不料,2020年6月13日,快递服务人员又告知林小华,收寄完毕的该批邮件已被全部拆开,其中名为《半生回眸》的申诉材料及举报材料光盘被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扣押。
半个月后,也即7月1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厦)文旅执扣字[2020]第3002号《扣押决定书》,将《半生回眸》举报申诉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随后于7月7日,文旅执法支队前往林小华的工作场所,向其出示了厦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专业站出具的、将《半生回眸》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意见。
2020年7月29日,文旅执法支队向林小华出具《延长扣押决定书》,决定将52套举报申诉材料及附属光盘延长扣押至2020年8月29日。
在了解上述情况,并详细查阅检索了新闻出版相关法规后,行政复议代理律师告诉林小华:其交邮的《半生回眸》及所附光盘未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系供领导及关心林小楠案的人们了解林小楠案冤情的举报申诉材料,不属于“非法出版物”。而且,根据出版法规,“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必须由省级以上新闻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未经指定的厦门市文旅执法支队通过所谓出版物鉴定专业站将该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认定系无权认定、违法认定。根据出版法规,如未在扣押7日内委托有权机关鉴定,则应将相关材料返还给所有人,因此该支队所作出的将相关材料扣押至2020年8月29日的决定也属超期扣押。
就举报申诉材料被厦门市文旅执法支队扣押一事,林小华已于日前向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
代理行政复议的王昊宸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林小华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投递的举报申诉材料,无论设计、装订成什么样,本质上都是申诉材料。有关部门将林小华为哥哥申冤的举报申诉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予以扣押,于法无据,而且明显违反了宪法保障公民申诉、控告权利的规定。
王昊宸律师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昊宸律师称:很显然,本案中邮政领导及文旅执法支队均无开拆林小华所寄邮件的职权,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林小华使用邮政服务相关信息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厦门市司法局已向林小华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
近日,福建林小华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扣押其举报申诉材料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林小华不理解,自己将反映哥哥冤情的材料装订成册,向有关机关及领导反映,进行申诉,怎么就成了“非法出版”?
林小华系备受社会关注的原福安市长林小楠被控受贿上诉案当事人林小楠的弟弟。其因在接受原宁德市纪委、市检反贪局询问的过程中对林小楠案办案人员的逼证过程进行了数十个小时的录音,并将之整理成十九万字的录音文稿,对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过程予以曝光,而广为人知。
林小华反映,其于2020年6月9日上午,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平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央纪委相关部门领导邮寄了52套林小楠案举报申诉材料。该材料主要内容为林小楠所写的个人成长及从政经历,以及蒙冤情况反映材料,也包括一些媒体对林小楠案的报道及评论。为方便领导及关心该案的人们查阅材料,了解林小楠案案情,林小华将这些材料装订成册,并命名为《半生回眸》。
然而,在林小华将前述52套举报申诉材料交邮后,当日下午却被告知:邮政领导不让邮寄本批邮件。快递服务人员将该批邮件退回后,林小华发现其中一个包裹已被拆封。经询问,快递服务人员承认邮政领导私自将该包裹拆开。林小华随即要求邮政快递方继续履约,对该批邮件重新进行邮递服务。经沟通,快递服务人员同意了这一要求。
不料,2020年6月13日,快递服务人员又告知林小华,收寄完毕的该批邮件已被全部拆开,其中名为《半生回眸》的申诉材料及举报材料光盘被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扣押。
半个月后,也即7月1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厦)文旅执扣字[2020]第3002号《扣押决定书》,将《半生回眸》举报申诉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随后于7月7日,文旅执法支队前往林小华的工作场所,向其出示了厦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专业站出具的、将《半生回眸》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意见。
2020年7月29日,文旅执法支队向林小华出具《延长扣押决定书》,决定将52套举报申诉材料及附属光盘延长扣押至2020年8月29日。
在了解上述情况,并详细查阅检索了新闻出版相关法规后,行政复议代理律师告诉林小华:其交邮的《半生回眸》及所附光盘未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系供领导及关心林小楠案的人们了解林小楠案冤情的举报申诉材料,不属于“非法出版物”。而且,根据出版法规,“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必须由省级以上新闻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未经指定的厦门市文旅执法支队通过所谓出版物鉴定专业站将该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认定系无权认定、违法认定。根据出版法规,如未在扣押7日内委托有权机关鉴定,则应将相关材料返还给所有人,因此该支队所作出的将相关材料扣押至2020年8月29日的决定也属超期扣押。
就举报申诉材料被厦门市文旅执法支队扣押一事,林小华已于日前向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
代理行政复议的王昊宸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林小华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投递的举报申诉材料,无论设计、装订成什么样,本质上都是申诉材料。有关部门将林小华为哥哥申冤的举报申诉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予以扣押,于法无据,而且明显违反了宪法保障公民申诉、控告权利的规定。
王昊宸律师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昊宸律师称:很显然,本案中邮政领导及文旅执法支队均无开拆林小华所寄邮件的职权,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林小华使用邮政服务相关信息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厦门市司法局已向林小华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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