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

中国司法公信力被“垂帘听审”置于风口浪尖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天峻县人民法院被指遥控干预重审案件庭审引发舆论关注,上级法院在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遥控指挥”正在庭审的法官,并由此产生了一个网络热词“垂帘听审”。

5月11日,天峻县人民法院公开对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重新审理。在此期间,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该案原二审审判长,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并在群内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事件被曝光后,引发网络热议,“垂帘听审”一词,由此而来。

事件曝光后,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认为事件影响中国司法的公信力。面对汹涌的舆论,5月13日,“垂帘听审”的主角——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相关网络舆情”的情况通报》,该通报首先将矛头对准发现、指出其错误的律师,指责律师们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然后将自己干扰基层法院庭审,违反两审终审制度的严重行为,淡化为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海西中院的通报被网民笑称为“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不曾偷”。一份上来先指责别人不遵守法庭秩序,然后轻描淡写自己的违法乱纪行为的情况通报,迅速放大了“法官垂帘听审”热度。毕竟全国学过法律、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有几百上千万。明摆着自己错了,还依仗职业优势倒打一耙,惹了众怒。有律师称,相信任何一名研习法律的专业人士,都能看出这个事件的荒谬性和严重错误。这类事,从来就有,只是以前他们的“垂帘听审”做的更高明、更隐蔽一些,大众无从得知罢了。这一回,是他们“太不小心了”。5月13日,参加该次庭审的全体辩护律师对海西州中院情况通报作出如下回应:

(一)辩护人没有违反法庭纪律

《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三条规定:“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公诉席和辩护席均属于审判区,我们没有“擅自进入审判区”。

该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庭纪律,要求全体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而事件发生时,审判长已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全部离开法庭,庭审活动已结束。

(二)法院工作人员并非“制止”,而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

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具体行为,是遮挡屏幕、拔掉电脑电源线,并试图搬走属于重要证据的主机(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封存)。这一行为涉嫌转移、毁灭证据。

如果律师不立即拍照取证,并将主机保护至公安机关到场扣押时,这一违法证据极有可能灭失。任何人不具有豁免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取证的权利。

(三)媒体在事发后报道这一事件,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在法庭已经休庭,诉讼活动已经停止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对该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此乃自明之理。

(四)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天峻县法院院长实时指挥庭审的行为,是对案件的不当干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能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审活动的仅限于“(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不包括实时指挥庭审。

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庭审活动,显然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也超越了“旁听庭审”的监督管理权限,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五)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正视听。

海西州中院称其是在“监督管理”,有辩护人“推倒法庭工作人员”。由于该聊天群系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的工作群,与现场视频一样不存在隐私问题,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查明真相。

(六)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现场情况,不能听信作为当事方的海西州中院的一面之辞。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认为,为保障法律实施,我国法律赋予律师取证权。律师虽然没有强制取证权,但其取证权与公检法取证权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休庭期间律师发现法官违法,如果不立即取证,证据很可能永远取不到了。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有权并应当立即取证。何兵说,法官们没有超越法律的、豁免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取证的权力。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王才亮律师认为,该事件严重破坏了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辩护律师对此提出批评、控告、申诉,都是于法有据的。王才亮称,海西州中院通报“让人绝望”,表明院方坚持有错不改,并指上周六的庭审破坏中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规。王才亮批评上下级法院的法官成了“哥们姐妹关系”,工作上的监督关系已变成“抱团关系”,导致案件一审错判后,二审不会纠正。

王才亮律师说,长期以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责任不仅仅是在刑事审判领域,还有行政、民事审判领域同样被异化了,工作上的监督关系变成了抱团关系,这也是很多错案在一审错了二审不会纠正而走再审、抗诉道路的重要原因。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表示,对上级法院法官、领导而言,这是赤裸裸的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此次事件是严重破坏两审终审制的恶劣事件。

律师周泽认为:海西州中院的通报,除了法院官网被指为水军的跟评,我还没见过支持法院“垂帘听审”的。相反,网上文章都是批评法院的。此前,我接到官方工作人员电话通报,说法院还考虑把涉事的我所刘征律师给拘留了,我一点都没担心,毕竟是司法机关,还是应该讲法的。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认为:现在有些通报挺有意思,就说一句“与事实不符”或者声称是传谣,但并不告诉人们,具体的事实是什么样子。替这样的通报站位的人中有厉害的,还会进一步质问你,反过来要你证明,真正的事实是怎样的,包括涉及食药安全方面的问题。关键是,个人有这样的义务吗?或者能找到机构做这方面的检验或鉴定吗?涉及公共性的事件,又不牵扯国家秘密,本来公众就有知情权,而相关部门有如实通报的义务。如今的现实是,对公共事件的事实真相往往讳莫如深,然后说人们已知的信息是谣言,相关的评论与转发都是在传谣。把真正的事实呈现出来,不是最好的辟谣途径么?对事实讳莫如深本身,就不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人们对此存有疑虑或者相信已有的信息不是很正常吗?

作者马兴国在“奔流•快评”发表文章《微信群里“指挥”庭审,真的合规吗》,文章说,上级法院的刑庭庭长在微信群里手把手地教一审审判长在开庭时该怎么说,这简直比导演指导演员还要细致入微。如果真是这样,二审法院“超前介入”“亲自指挥”一审审判,那又该如何走二审程序?不就变成一审、二审“合并审理”了么?作为普通百姓,我们对司法公正有着最朴素、最直接的期待,希望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相信调查结果能够还原事件真相,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作者邱延波在微信公众号“大象评论”发表文章《法官被“遥控庭审”事关程序正义》,文章说,司法是国家公器,事关公平正义,不能任由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乱来。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干预而出现司法不公,这个干预包括以私人之名和以组织之名。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应被操控。

此事是对司法公正的一记警钟,法治社会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不容许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预。在法治的道路上,每一次对司法公正的侵蚀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司法不是权力的游戏,而是正义的守护者。公平正义不是社会的装饰品,而是必需品,任何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影响公平正义的行为,都不应当被纵容。

作者天下说法在其微信公众号“天下说法”发表文章《垂帘听审,正在没羞没臊地摧毁二审终审制度》,文章说,中院就出了一份《情况通报》,矛头直指律师,说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引发舆情,责无旁贷,他们的做法符合规定,只是略显不规范,云云。我实在不知道中院怎么会有如此厚颜出此通报,而且把通奸说得如此清新脱俗。如果二审法官可以公然指挥一审法院开庭,那还要二审程序干什么呢,一审终审就好了啊,还节省司法资源。

天下说法的文章说,公诉席和辩护席本来就属于审判区,律师一直都在审判区,怎么能叫“擅自进入审判区”?法庭纪律约束的是庭审活动中,宣布休庭后还有哪门子法庭纪律啊?法院工作人员通过遮挡屏幕、拔掉电脑电源线,并试图搬走主机,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的行为,律师拍照是属于取证行为,怎么就颠倒是非变成了“律师扰乱法庭正常工作秩序”,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呢?堂堂人民法院,如此睁眼说瞎话,怎么相信你们会明断案件呢?

作者风慢慢在其微信公众号“风慢慢”发表文章《官方情况通报,正成为知法违法的遮羞布》,文章说,以往我们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可能是庭审前后的沟通,只能猜测,没有证据。现在竟然现场直播,于是当场被“司法捉奸”了。所谓独立审判、司法公证,就这样被他们玩弄。

风慢慢的文章说,海西中院和个旧政府的“情况通报”,已经成为权力机关应对执法人员知法违法时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以下要件。一:指出受害者一方“情况恶劣”;二:执法人员违法是迫不得已;三: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被定义为“不规范”、“不当”;四:必须加一句“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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