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

严控出境——极权维护对国民的奴役权

(编者按:当学生、教师的护照也需要收缴严控时,极权对一切国民的奴役权捍卫的魔爪便暴露无遗。当体制内一切人必须无条件屈从禁止出境后,普通民众的出国自由权利必然被剥夺殆尽,虽然法律也似乎留有救济的条款,但在一个完全不讲法的国度,指望司法维护权利,自然成为幻想。)

一、中共进一步严控出境

英国《金融时报》10月7日报导说,他们访问了十几名中国国营机构工作人员,并查阅了6个城市的教育局通告,显示中国的出境限制自2023年起大幅扩大,包括学校、大学、地方政府及国企的普通员工。这项名为“个人出国旅行管理”的护照收集行动,允许地方政府官员控制和监控谁可以出国、出国次数和出国地点。

“现在凡是归当局管的人,它都要控制”

《金融时报》的报道指出,中国早在2003年开始就设立了一套严格限制中高级官员出国的制度,并允许地方政府就公务员出国制定规则。自2010年代中期起,一些地方开始对教师实施“因私出国”管理制度。2023年中国放宽疫情旅游限制后,更多地方教育局实施限制教师出国的措施,今年夏天更是加大力度。

今年6月6日港媒指出,尤其是“局长”(按,县处级)以上级别的官员出境,含退休也受到永久性的严厉限制,过去一年来,中共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出台新的私人出境限制规定。受限群体均需上缴护照。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是县处级领导退下来的一般都参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中共严控几乎所有公务员、大多数国企及国有银行职员,以及大学、医院的领导出境,都受到旅行限制,若要出国旅行,必须申请“借用”护照,审批程序复杂且不透明。包括报告旅行计划的每一个细节。

出境限制越来越严学生、教师也成目标

报道举例说,一名在四川某大城市工作的小学教师表示,所有教师及公共部门雇员都被要求上交护照:“如果我们想出境,要向教育当局申请,但我不认为会获批。”在湖北省宜昌市及安徽省的教师也表示被要求交出护照。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前几周内,广东、江苏和河南三省的教育工作者也在社媒上抱怨被迫上交旅行证件。

报道认为,这和中共长期以来一直把培养学生的忠诚度放在首位,并将教师的政治教育作为工作核心有关。浙江温州对教师的旅行前指示显示,当地政府担心教师出国会受到不同意识形态影响。据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3月在网站发布的指示,出国旅行的教育工作者不得与被禁的法轮功或其他“境外敌对势力”接触,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反间防谍规章制度等。

通知还称,教师出国旅行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一般每年只能出国一次,且逗留时间不得超过20天。该区还要求所有公立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教师上交护照,其姓名将在公安局边检部门登记。

2023年中国放宽疫情旅游限制后,更多地方教育局实施限制教师出国的措施,今年夏天更是加大力度。

二、泛滥的限制出境法规举措

自201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通过了五部新的或修订的法律,扩大了其实施限制出境的能力。目前,限制出境的法律总数已经达到15部。被限制出境者很多并不知情,直到他们准备通过边检出国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限制出境。中国有时会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惩罚人权捍卫者及其家人,让活动人士噤声,或是挟持家庭成员,借此胁迫其家属返回中国,有时也会以此当作“人质外交”的工具或恫吓外国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限制出境不仅限于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1995年至2019年期间,至少有128名外国人被禁止从中国出境,其中包括29名美国人和44名加拿大人。2016年至2022年间,中国提及出境禁令的案件增加了8倍。

2018年,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11月1日在首都机场边检被告知不许出境,理由是“危害国家安全”,让他感到震惊。

据人权卫士报道,由于缺乏限制出境的完整官方数据,排除数以百万计基于民族理由实施的限制出境后,估计限制出境的案例可能数以十万计。当中许多限制出境禁令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侵犯了国际人权法中明订的迁徙自由权。

三、被限制出境的典型个案

2023年中国出境限制的报道在媒体上不断涌现,而且日趋严重。以下是一些例子:
  • 权平,一名中国籍朝鲜族公民,曾因穿着嘲笑习近平的T恤衫被监禁,他为了逃离中国和出境限制,不惜冒着生命危险乘坐水上摩托逃往韩国。
  • 林钰筠,流亡中国维权人士林生亮的12岁女儿,在试图与姑姑一起进入香港时在边境遭到拦截。
  • 郭于华,80多岁的杰出作家,被告知她将不被允许在今年夏天计划的欧洲之行离境。
  • 蔡金树,刚完成四年间谍罪刑期的台湾学者,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基本上被软禁在中国境内。
  • 李和平,著名人权律师以及其家人计划前往泰国度假,在机场被拦下。
  • 人权律师卢思位急于前往美国与妻子和年幼的女儿团聚,但又被限制出境,只好逃往老挝。不幸的是,尽管他持有有效签证,但他还是被老挝警方逮捕,并担心他将被驱逐回中国。
  • 2023年在六月,多岁的作家和历史学家章詒和在文化部的一次活动中被告知,在可预见的未来,她不会被允许离开中国。她原计划七月去欧洲旅行。
  • 因间谍罪被判刑四年的台湾学者蔡金树亦被禁止回家,理由是他还有被剥夺政治权利4年的附加刑。他目前无法离开厦门市的鼓浪屿,该岛位于中国福建省,面向台湾
自2023年7月1日,修订后的《反间谍法》正式施行。授权出境禁令的新法或修订法增至15条。该法允许政府对任何涉嫌从事间谍活动的人(包括中国人或外国人)和被认为离开中国后有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中国公民该法允许对他们实施出境禁令。 尽管警方依然继续骚扰人权律师及其家人和直言不讳的学者等政治目标,包括强制驱逐和压迫性监视,但北京越来越不愿意让他们离开中国。这意味着他们根本无处可去。

四、中共限制出境种类

根据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共限制出境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刑事类
(1)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七条,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对于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且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人员、有前科的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作出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的决定。

2.民事类
(1)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对涉外商事纠纷有未了结的诉讼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3.监察类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条,为防止被调查人和相关人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出入境管理类
(1)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阻止其出境。

(2)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对于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中国公民,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公安机关不得为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且可对曾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人员作出一至五年限制其出境的决定。

5.行政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证券期货违法有关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对于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对于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国人,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6.国家安全和利益类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公民,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7.党内纪检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四十条,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经严格审批手续,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五、被限制出境后的绝望

无处申诉
许多人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直到他们准备通过边境检查出国时才发现。当中许多受害者并未被告知他们禁止出境的原因,而补救渠道往往不起作用甚或并不存在。

2023年3月,山西省吕梁市警方告诉中国维权人士高旭强,他们不能透露他被禁止出境的原因,因为「这是国家机密!」

高早前曾提交信息自由请求,要求警方解释他去年被禁止飞往欧洲参加研讨会的原因。当时边防人员甚至直接剪掉了他护照的一角。

他告诉保护卫士,他一开始感到「绝望和无助⋯⋯我的计划被毁了」。后来他接受了这一点,并决定通过法庭对禁令提出质疑。他说这种做法是「一种相对安全的抵抗方式」。 除了逃亡别无他法

因为出境禁令可以持续多年,一些人权捍卫者在绝望中不得不铤而走险以走私方式逃离中国。

在2017年,艺术家以及活动人士向莉在多次被禁止出境以及被无视限制出境的书面通知的申请后,最后逃亡到了泰国。

向莉告诉保护卫士:「我觉得他们永远不让我出去了…我就想我要偷渡离开中国。」

六、限制出境具体规定缺失,操作程序不明

中共限制出境从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出境的适用对象范围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可以适用限制出境的人员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毫无疑问,限制出境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确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该自然人的属人法。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自然人可以被限制出境,但是当案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时,限制出境的对象范围在实践中就产生了分歧。最高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3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只能对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出境。有观点认为,限制出境对象的范围应适当放宽,只要是与案件纠纷解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以限制其出境,如主要业务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包括承包经营人。[5]

2.当事人提起限制出境申请的时间不明。如上所述,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文件对当事人申请限制出境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根据法律关于“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诉讼阶段或强制执行阶段才存在所谓未了结民事案件,在立案之前,案件尚不存在,因此诉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观点认为,限制出境属保全措施,自然如同诉前财产保全一样,可以在诉前申请对有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从广东各地法院报送的限制出境申请来看,当事人在诉讼前、立案阶段、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限制出境的情况均有存在,省高级法院未因此在审批或备案上有所区别。

3.申请限制出境是否需要交纳申请费没有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限制出境是否需要缴纳申请费。最高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应判令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申请费计算标准和费用范围。在收费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广东法院在实践中未曾向当事人收取过限制出境的申请费用。对于申请人在办理限制出境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办理申请担保产生的担保物评估费等,即使申请人一方胜诉,实际也由申请人一方承担。虽然从结果上看,申请人办理限制出境手续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属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败诉的被申请人承担,但由于没有依据,实践中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4.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由法院通知公安、边防机关限制出境,因此,有观点认为据此推断出法院可以主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相反观点则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应参照财产保全制度,以当事人申请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采取。最高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则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在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采取。

5.被限制出境人没有依法获得救济的途径。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未为被限制出境人提供任何救济途径。限制出境是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立法应当为被限制出境对象提供法定的救济途径,如复议权等。

七、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中关于限制出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12月26日,法发〔2005〕26号)
94.限制出境措施在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采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
95.限制出境采取扣留有效出境证件方式的,被扣证人或者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诉讼请求的数额)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应立即口头通知被扣证人解除限制,收回扣留证件证明,发还所扣留的证件,由被扣证人签收,限制其出境的扣证决定自行撤销。作出扣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将解除出境限制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边检部门。
96.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应判令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二十五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八、限制出境的有限且不一定有效的救济方式

当我们了解了被限制出境的具体原因后,根据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机关的不同,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由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1.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方式
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应当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2.认为依申请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错误
认为人民法院依申请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错误的,比如程序违法、申请人恶意等,被限制出境人首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其次,对于依申请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申请执行人获得救济或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申请国家赔偿。

3.认为依职权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错误
认为依职权作出限制出境决定错误的,除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还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救济。

另外,在诉讼期间被限制出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有效经济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出境限制。根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相关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保证金后准予出境。对于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被限制出境人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相当的数额。以确保在其败诉之后,即便其不在境内,也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

(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的适用对象既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的审批权限必须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需要采取限制出境的人员,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首先应确认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其次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越早查明不属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或相关人员就能越早被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最后,若监察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程序不合法,比如未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或延长限制出境期限未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依据《监察法》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五条第八项向该机关进行申诉。

(三)由税务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适用对象包括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可以通过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限制出境。

(四)由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1.公安机关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方式
公安机关除因司法诉讼活动主动对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决定外,还会依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或要求协助配合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对于公安机关主动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主动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提交解除限制出境决定申请书。被公安机关限制出境一般是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是否具有无罪的可能,以及确实构成犯罪但罪轻罪重以及责任的承担大小均应成为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时公安机关需要考量的情况,故在解除限制出境决定申请书中可以充分论证不构成犯罪或罪轻需要承担的责任较小,不应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决定。

3.对于公安机关被动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对于公安机关应有关部门要求,协助配合控制相关人员出境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此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协助行政行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此作者赞同上述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在非依据司法诉讼活动作出的对特定自然人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出境决定时,被限制出境的自然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最后,对于不符合限制出境情形的被限制出境人穷尽上述手段仍不能得到救济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可以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寻求信访救济,提出不服决定机关职务行为或决定机关职务行为错误的具体理由,以引起决定机关的重视,启动审核程序。

九、违法限制出境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2013〕赔他字第1号),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于因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可以给予赔偿。

详情请参看:

1、中国扩大出境限制 强化思想管控还是防止资金人员外逃?
https://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shehui/kw-restriction-going-abroad-10072024145445.html

2、最新报告“困于笼中:中国日益泛滥的限制出境问题”
https://safeguarddefenders.com/zh-hans/node/599

3、华日报道中国限制出境案例:欠七千美元债务就可能被限制出境
https://rfi.my/ATZW

4、关于对因私护照(通行证)进行集中收缴的通知
https://www.jlufe.edu.cn/info/1046/4745.htm

5、中共收缴护照严控公职人员出国
https://www.tuidang.org/2024/06/13/698496/

6、限制出境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9%90%E5%88%B6%E5%87%BA%E5%A2%83

7、关于加强失效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www.sport.gov.cn/gdnps/html/zhengce/content.jsp?id=25531555

8、中国的限制出境日趋严重,甚至有人因此乘坐水上摩托车逃离
https://safeguarddefenders.com/zh-hans/node/639

8、新疆收缴居民护照统一保管引发争议
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a/2016/11/161124_xinjiang_passport

10、湖北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http://wqj.jingzhou.gov.cn/z/zhengwuzhongxin/zhengcefagui/2017-02-07/99.html

11、【过期】因公护照收缴情况通报
https://wb.beijing.gov.cn/home/wswm/crjxx/qzxx/qztz/202006/t20200612_1923689.html

12、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中限制出境及审查规则
https://www.sohu.com/a/673594718_120677543

13、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若干实务问题
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93338

14、被限制出境后有何维权救济路径
https://www.dehenglaw.com/CN/tansuocontent/0008/029442/7.aspx

15、护照领取及收缴管理
https://wb.fujian.gov.cn/ywxx/ygcg/hzlq/201912/t20191223_51665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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