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
【访民数据库】四川何鹏
姓名:何鹏,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6年10月1日
身份证号:512921197610016013
住址:西昌市太和镇太和西街116号
联系方式:19960283713
上访原因:何鹏是重钢西昌太和铁矿的正式职工。上个世纪末,国有企业内部改制实行定编定岗,时任矿长陈大元内部规定,要求每个职工付两千元上岗费。何鹏迟交,1998年11月,陈大元强令何鹏写辞职报告,何鹏不写。事后通知何鹏到劳资科解决问题。刚进劳资科就用木棒暴打何鹏。陈大元又责令劳资科伪造何鹏签名,将何鹏辞去(当时何鹏昏迷不醒一天多,造成二级智力残障的惨重后果)。凉山州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支持倾向太和铁矿。
此后上诉到法院。从1999年3月的民初审,到1999年9月二审中院,和高院的第240号终审,都是维持太和铁矿胜诉。其中川高院法官徐高玉篡改笔录,隐瞒真相枉法判决,导致了何鹏开始在成都、北京等地的上访喊冤与投诉举报。
维权经历:
1999年11月,何鹏去成都上访,被西昌民政收容44天。
2001年,何鹏去北京上访,被刑事拘留30日。
2002年11月,劳动纠纷案起诉至西昌市法院。
2003年以超期为由,做出初字第3号驳回起诉书。
2003年4月,中院做出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
2004年3月,做出凉中民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何鹏不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
2008年4月,省高院在凉山州中院进行听证会。太和铁矿和两级法院弄虚作假,且拒绝当事人出庭参加。
进京上访后于2008年7月做出行监字18号裁定书,指定凉山州中院再审。
2008年10月,做出撤销(2003)川凉中行终字第20号裁定书和(2003)西昌行初字第3号裁定书。
2009年4月,做出行再初判决书,确认西昌市公安局收容何鹏44天属于行政违法,予以国家赔偿。
2009年10月,做出川民监字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何鹏不服,继续去北京上访喊冤。
2011年4月26日,西昌公安局对何鹏以“妨碍公务罪”下达刑亊拘留通知决定。释放出来后,继续上访喊冤。
2014年7月,做出行政处罚3001号决定,将行初字第20判决书撤销,对何鹏予以国家赔偿。
2014年8月,何鹏据第3579号决定书起诉西昌法院,做出4119号决定书。何鹏不服上访北京。
2015年开庭审理做出维持3579号裁定书。
2015年1月,做75号和第8号决定,维持原判决定。何鹏不服上诉中级法院。
2015年,中院做出行终字第52号判决,撤销第8号判决和75号决定。
2015年3月,太和铁矿对何鹏做出1065号决定书,随后西昌行初判字做出第9号判决,维持1065号行罚决定。何鹏上诉至中级法院。
2015年4月,中院做出行终字第53号判决,撤销第9号判决书和1065号行罚决定,给何鹏予以国家赔偿。
2015年9月,西昌市公安局以何鹏“寻衅滋事罪”刑亊拘留。
2015年,中院终字第50号判决,撤销2004年一审法院的第3号判决书,撤销3579号决定,予以国家赔偿。
2015年,行初判字第4号判决维持4119号决定。何鹏不服上诉至凉山州中级法院。
2015年,中行终字第51号判决,撤销第4号判决,撤销4119号行罚决定。
2015年5月,何鹏劳动争议裁字第1号案卷正卷,被有关部门销毁。何鹏不服上访申诉。
2016年2月,州公安局做出第2016号决定,对何鹏予以国家赔偿。
2016年5月,获得国家赔偿协议,签名生效金额9591元。
2016年6月,何鹏被太和铁矿公安科故意找茬殴打为轻微伤。
2016年9月,何鹏向法院起诉,做出3401行初25号判决不予受理。不服继续上访北京。
2017年9月,获得赔字第3号判决书,总共赔偿10477元。
2019年2月,何鹏被构陷“敲诈政府”而“寻衅滋事”罪,逮捕判刑两年半,目前正在服刑。
案情特色:这是一起典型的拿法律当儿戏浪费法律资源,并和地方政府、国营企业相互勾结联手串通,抵触司法非常恶劣的案列。将一个智障的残疾人不当人看待,而且落井下石搞歧视的恶意迫害,变相对行政法简单粗暴的游刃和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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